作者:闻静
23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部专门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此开启了中国“民告官”的历史。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完善判决形式、增加简易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等问题作出了相应修改。(人民网12月24日)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最后修订的,而且它是一部“民告官法”,即直接规范公民与政府的权利义务,由法院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做出司法审查。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颁布、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这次对这部法律的大修,是颁布至今23年来首次启动。因此,修订行政诉讼法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其意义更为直接。
近年来随着“民告官”案件的增多,“民不跟官斗”的传统思想被逐渐打破。但“民告官”遭遇到一系列的问题,这和地方政府的干预影响有很大的关系。事实上,一个普遍问题是,法院不敢、不愿直接判政府败诉,因而积极动员公民一方将案子作撤诉处理,以规避判决,主要是规避做出政府败诉的判决。
一段时间以来,行政诉讼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立案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导致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笔者认为为通畅行政诉讼的入口,修正案草案应当完善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草案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增加规定,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如此一来,民不敢,不能告官的局面就能大大被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