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赤霄:行政首长不是行政追责的“替罪羊”

昨日,《人民日报》第二版刊发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专访,他在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进行解读时表示,我们经常听到某个行政首长因为重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但很少听说有哪个地方的党委书记或者纪委书记,因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而被追究责任的。这种状况必须改变。(12月24日汉网)

行政首长和党委书记或者纪委书记,只是分工不同,地位无差异。不管是任何一个部门,任何一个人只要犯了错误,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党委书记或者纪委书记的责任更加重大,其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后果也更为严重,对于他们,在所犯错误面前,要一视同仁,而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让行政首长成为党委书记或者纪委书记的“替罪羊”。

这些年,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主要领导干部,有的还是高级干部。据统计,在所有受纪律处分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干部中,一把手的比例占总数1/3以上;在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一把手的比例更高。这说明,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所以,不仅要强化对于行政首长权力的监督,更要强化对于一把手即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的监督。

此外,还要进行权力的合理配置,不能让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领导干部的手中,这样容易因个人决策的主观性、随意性而降低决策的科学性,造成决策失误。行政首长,作为执行党的决策的国家公务人员,对于自身手中被赋予的权力,也要在形使的时候做合理裁量,不能逾越权力界限。

在行政追责过程,切忌浮于表面的蜻蜓点水,而要一竿子查到底,对于相关责任人,不能因为职务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也绝不能以集体名义逃避责任追究。责任面前,没有特权,任何人,只要犯了错误,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诸葛赤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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