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雪:追究责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在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反腐败体制方面,明确“两个责任”,即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实现“两个为主”,即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做到“两个全覆盖”,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机构,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日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作出了新的部署,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此进行了解读。(《人民日报》,12月23日)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顺利召开后,各级党委、各级政府部门务必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切实做到“一岗双责”,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失职、失误等责任问题,坚决采取倒查的办法予以严肃追究,绝不能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同时,各级纪检部门务必认真行使好监督权,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积极开展好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执行的情况汇报检查考核,并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责任追究是无限权力向有限权力转变的一种途径,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追究”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众所周知,干部用人上的失察、失误不是一般的工作失误,而是事关事业兴衰的大事。因此,提高选人、用人质量,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推进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务必严肃责任追究制度,更好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总而言之,要想真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关键还在于严肃责任追究制度。因为没有追究,责任制度就是一句空话,唯有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责任追究到位,才能更好的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常态化。

(文/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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