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乐:依法治国,不能放行“隐性福利”

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意味着,除夕当天不再放假,春节放假从正月初一开始。(新华网,12月11日)

新的《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公布,立即引起民众热议。一种是对《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的极度不理解,严重反对。认为除夕是我国传统的重大节日之一,如此安排毫不尊重传统,更无人情可言。有趣的是另一种观点,很多人支持假日办新的《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并解释说,因为很多单位除夕约定俗成放假,从除夕放假会浪费一天。《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是帮大家省一天假。

这话不假,面对新的《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笔者认为绝大多数单位从人性化角度考虑,会在除夕这天开始给员工放假的。但严肃的《全国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的修改如果是基于对单位的此种行为的不确定性预期而制定的,则可能会有不同的意会,不同的解读。有学者说,“除夕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隐性”“福利”,但如果有的单位严格按照制度放假呢?

应该说,全国假日办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了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公众意见,已经让社会看到政府注重反映公众意愿、听取民意、问计于民。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了具体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法律的明确性要求做到具体、确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实现可预期的效果,人们便可依此实现生活的法律规划,此乃法律之为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我们也深信不疑。

政府每年都有很多法律法规出台,有了规则,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在规则外,按其它的所谓更合理的方式执行,必然加剧规则执行的随意性,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建设法治政府、法治中国,让我们有更多的期待。

  (文/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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