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12月9日刊发《三中全会解读之六: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文章,文章指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要适时对责任追究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责任制的威慑力。实施责任追究应该终身追究,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究责任的都要追究。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前者不承担领导责任,后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2013年12月09日 22:16,人民网 )
公务行为终身负责本是政治行政常识,也是官员问责制的题中应有之义,按理不必论述与强调。在当前决策失误多发、消费品安全事件不断、公职人员贪腐形势恶化等问题广泛存在以及官员问责制中离岗离任责任追究的制度缺失与行动乏力的背景下,建立和健全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具有不容置疑的重要性。其不仅可以因离岗离任责任追究而弥补当前问责制的不足、健全官员问责制本身,还可以大大减少随意决策、短视作为、不当自利等公权力行使不规范的问题,助推公共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前瞻化长远化、廉洁化公正化的实现,进而有利于公共事故少发、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质量提高、冤假错案减少之美好境况的实现,并提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巩固党和政府执政治国的合法性,减少公众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群体性怨恨,最终为政民关系良善化贡献力量。
突破公务行为终身负责框架的思考公务行为终身负责虽然没有排除在岗在任问责,但它的亮点与核心在于着重强调了官员离岗离任后的责任追究。如果在岗在任问责切实有效,必将大大减少离岗离任后责任追究事件的发生,降低公共财政等各种公共资源的虚耗,公务行为终身负责的意义也就得到了更好的体现。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岗在任问责的完善就是要做到及时问责、真问责、狠问责、规范问责:一方面,完善信息搜集与曝光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处理责任人;另一方面,问责制度的设计要尽量做到三个明确,即责任明确、人财物权等资源明确、救济机制明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抓到事故责任者,否则就很可能导致问责滥用而真正的责任者逍遥法外的惩戒尴尬,并连带产生广受批评的责任者被追究责任后乱复出等问题。
另外,鉴于有些人多行不义的现实,问责绝不能隔靴搔痒,而要“多一些制度理性,少一些对人美好的伦理预测”,狠问责要做到“罚能禁非”,否则就很可能导致责任者成为惯犯而一些人跟风效仿的问责逆功能问题。问责也需要有章可循,符合法治精神,即问责要规范化。众所周知,惩戒再严厉,也不过是一种亡羊补牢般的事后追究,是事后性、弥补性、高成本的,而且严厉惩戒并非责任追究的本质内涵所在,所以要把健全不当不法公务行为的预防机制纳入考虑范畴,力争实现源自官员的公务行为“自我保证”。当然,这不能完全寄望于官员的道德自律,还需要为其恰当的公务行为创建法制环境。
(文/诸葛赤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