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邸制,作为一种公务人员住房的制度,已在国外实施多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实行官邸制。短短几个字,瞬间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作为“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负责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近日接受了京华时报的专访。他介绍,课题报告由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以建议形式上报中央,建议提出了适用于官邸制的4类官员。(12月12日 京华时报)
官邸制的出发点是很好的,是为了克服部分领导干部“以权谋房”的现象,消除干部房产腐败,从此点来看,推行官邸制势在必行。纵观国外,也是普遍实行了官邸制,比如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韩国等国。
我国在官邸制上和国外相比是姗姗来迟,但是却正因此具备后发优势,可以汲取国外在推行官邸制上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从而少走弯路,更快进步。国外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官邸制有明确的范围,主要涉及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要员,涉及面较小。
在法国,官邸制范围很小,除政府领导人外,国家对各部部长没有实行统一的官邸制度;在德国,实行“官邸制”的对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级公务员,包括总理、联邦政府各部部长;在韩国,只有总统、总理以及国防部长、外交部长四个职位有专门官邸。由此可以看出,实行官邸制务必要明确对象,即明确官邸制的范围。在明确范围上,不能过多过滥,过多过滥不仅对官员起不到激励的作用,也加大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使官邸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与意义。
同时,任何一项制度都应该考虑受众的全面性和广泛性,官邸制也是如此,不能因为照顾了享受官邸制的官员而忽视了其他官员。对于不能享受官邸制的官员,我们也要予以充分的照顾和考虑,比如可以实行房产补贴,租房补贴等政策,
虽然没有官邸制是万万不行的,但是官邸制也不是万能的。在实行官邸制的同时,也要健全其他配套制度,才能使官邸制收到实际的效果。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大对官员房产的监管,包括现有房产的监管和官邸的监督。要如实登记官员的房产信息,完善领导干部住房信息公开制度,使官员的房产暴露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此外,必须建立和健全惩防并举的干部住房监管制度体系,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房地产建设管理部门联合监管,多方联动才能真正起到监管的效果。
(文/诸葛赤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