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终身追究将“权利之笼”再度“强力收紧”

作者:芳淇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今日刊发《三中全会<决定>解读之六: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文章,文章指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要适时对责任追究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责任制的威慑力。实施责任追究应该终身追究,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究责任的都要追究。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问题,要弄清楚是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还是有失职渎职情节甚至故意掩盖、袒护违纪问题的,前者不承担领导责任,后者必须承担领导责任。(人民网 12月9日)

责任追究能将“权利之笼”有效的“强力收紧”,防止了部分官员在担任某些重要职务的时候,盲目下决定,然后就拍拍屁股走人的现象。警醒他们在决策、执行、监督方面更加严格自律、更加依纪依法办事,而不是靠拍脑袋、瞎指挥,更不能被利益绑架、诱惑。

责任追究监督权利使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般性的、总体性的要求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举措少,致使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一些官员不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执行权利时没有真正的为老百姓办实事,而只是流于形式,做做表面工程,导致出现许多无可挽回的损失。责任终身追究制,让官员们不敢再因为“表面工程”而敷衍了事,出现腐败现象。同时,责任终身追究制能够监督并督促权利更好的为老百姓服务。

责任追究提醒权利慎用。突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不认真履行反腐倡廉职责,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和不良影响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要适时对责任追究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责任制的威慑力。一些官员们在使用权利时,不认真履行反腐倡廉职责,违反条列,即使岗位调动,同样可以追究责任,这就让手握权利的官员就们在执行政策时,认真思考,不会草率决定,减少腐败的产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目的就是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责任终身追究制,实实在在将“权利之笼”再度“强力收紧”,时时刻刻提醒手握权力的官员们要敬畏权力、用好权力,让权力为民造福,真真的做到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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