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乐
广西桂林市政法委透露,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5日对全州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原所长吕宏因犯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来源:京华时报 2013年12月8日)
今年三月,广西区内一篇《全州13岁女生遭派出所长“破处”》的报道在网上引气轩然大波,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该案的罪犯目前已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这件事情背后所揭示出来的公职人员知法犯法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
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这是何等神圣和崇高的职业,然而广西桂林市全州县某所长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说是让人们不寒而栗,其行为不仅使自身的警徽、警服失去了应有的光彩,同时也给警察队伍抹了黑,真可谓“一颗老鼠屎打坏了一锅汤”。
目睹该事件的前后经过,人们不禁有些困惑:一名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本该是正义的化身、罪犯的克星,但他却如此明目张胆,在一己之欢面前,竟然以丧失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为代价来以身试法,其底气何来?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其法纪意识淡漠。
法纪意识淡漠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在一些知法犯法者的心里似乎早已成为共识。派出所长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国家赋予了他维护一方和谐稳定的职责,身为一名公职干部,就应该把国家的信任作为一种勉励,时刻警醒自己要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好务,可是他却在拥有了权力后,将公权力看作自己的私有财产,忘掉了自己所肩负的职责,过于迷恋、过于自信自己手中的权力而对党纪国法视若无睹,正是这种可怕的淡漠法纪意识使自己身败名裂,给个人、给家庭、给组织、给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谁敢践踏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作为公职人员应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彻底摒弃特权意识,真正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塑造良好的干部队伍形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