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飞君
昨晚,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三中全会《决定》解读之五,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做出解读。文章中称,要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和责任。应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来确定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事项、掌握的权力以及应负的责任,减少主要领导干部对具体事务的插手干预,降低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晋升时的权重。(12月5日 新华网)
古语有云:“君子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意思是说一个人做事要讲原则,有些事情要努力去做,有些事情不能去做,做与不做,要把握住原则,懂得取舍。要做到这一个境界,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就是正确的判断与强烈的自律之心。然而,作为我党优秀的领导干部,在执政过程中就更加应该在此基础上“有所为有所不为”。
孟子云:“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就是说,“有所为”与“有所不为”,是辩证统一的,要想“有所为”,必须“有所不为”;“有所不为”是为了更好地“有所为”。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过去我们干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这是违背科学管理的。因此,领导机关抓工作,“有所为”,也要“有所不为”,属于自己该干的事尽力而为,属于下级能办的尽量不为。如果事必躬亲过多干预必定导致权利失衡,最终影响工作正常开展。
众所周知,思路决定出路。“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带动全局”,是我党历来提倡的工作方法。不可否认,一个人的时间、精力都是有限的,更何况我们的领导干部是各项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所以,在面对众多复杂的工作的时候,要学会选择、学会放弃,善于抓住要害,把握关节,始终以主要精力向重点难点倾斜,以重点难点工作的突破带动全局,从而推动整体发展。
最后,笔者认为“有所为有所不为”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境界、一种智慧,与“舍得”有异曲同工之妙。正所谓,“舍得”“舍得”,有舍有得,不舍不得,小舍小得,大舍大得;“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作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势必给发展带来损失。所以我们的领导干部只要能“有所为有所不为”,必定能取得 “大有作为”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