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CEO李彦宏:甘做规则“颠覆”者
“身在互联网,我既幸运又不幸。”全国政协委员、百度集团CEO李彦宏刚落座,就向记者发出这样的感慨。
李彦宏说,互联网进入更多传统领域激发了产业的创新,也面临着很多打破原有“游戏规则”的质疑。“很累,但幸运的是我心甘情愿。”李彦宏笑谈,他甘做一个“颠覆”者。
“我看到的机会实在太多了,几乎每个行业我都觉得,如果用互联网来做,会有很大变化。”这是李彦宏的心里话。
过去一年,互联网产业风生水起。打车神器、互联网金融等的兴起,似乎抢了很多传统产业的“蛋糕”。以支付为例,去年第三季度,中国银联互联网支付平台整体支付、转接交易规模达4687亿元。
李彦宏说,以创新迭代、服务用户为核心的互联网思维对绝大多数产业带来的启发,已经超越了“鲶鱼效应”的量级,给消费者带来的受益也越来越多。“我不断接到银行、证券、保险等公司的合作电话,这就说明互联网金融给用户带来实实在在的影响。”
互联网一边大举进入更多领域,一边被质疑打乱了传统行业规则。以金融为例,不少业内人士认为互联网的进入推高了市场利率,打破了银行业多年来的平衡体系,也带来了流动性风险。
“我承认会有风险。”李彦宏并不夸大网络的“功效”,创新永远与风险并存。以互联网金融为例,“互联网从业者都不是金融专家,我们目前做到的也只是金融营销层面,对金融产品的创新,既没有牌照,也没有能力。这将带来风险,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
这位互联网行业的巨头坦言,和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市场经济的历史很短,大多数产业没经历长时间市场化的洗涤,这时互联网闯了进来,对他们的冲击肯定非常大。
“但所有新生事物都有发展适应的过程,互联网的冲击会让一些产业下决心从头改起,而非是做增量的改进,将有机会迎来革命式的变革。”李彦宏说,这是他要做的,做一个规则的“颠覆”者,做一个产业的改变者。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李彦宏今年的提案也和“颠覆”有关。他建议国家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火箭、卫星发射等航天领域,提升航天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航天是高技术含量的领域,需要更多民企进入来加快创新的步伐。”李彦宏说,国外航天大国在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该领域方面已取得突出成果,在这方面,中国还是个空白。“美国引进民企后,成本可达到一般卫星的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特别是在民用卫星领域,希望我国能够支持民营企业进入。”
李彦宏说,整个宏观经济发展也需要“颠覆”者,通过鼓励民企进入来引入更多竞争,提振更多效能,摆脱过去依靠廉价劳动力、牺牲环境带来的“亚健康”发展,推动经济内生动力提升。
“虽然没有具体计划,但如果有可能,百度也愿意尝试。”李彦宏笑道。 (记者张辛欣)
来源:新华网
一个行业要健康发展,监管是绝对必要的。比如药品行业、食品行业,没有人认为市场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吧。正因为监管不到位,国人才不得不从万里之外买奶粉。
互联网金融,既然要涉及金融,肯定需要金融行业的监管,只是时间早晚问题。而且金融行业是一个重监管的行业,不仅有央行管政策,还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负责各自行业的监管。
至于需要怎样的监管,问题有点大,笼统一点说,我觉得应该是:分类、合理。
首先是分类。
就是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金融业务类型去监管。比如涉及银行信贷的,就按信贷政策法规去监管;涉及证券业务的,就按证券法规去监管。依次类推。
其次是合理。
一个是监管时机。一般来说,监管往往是滞后的。新生事物一般开始受众小、影响力小,还没有进入监管层的视野,可以说是一段野蛮生长期。但是这个时期发展很快,受众多起来,风险渐渐显现,开始引起监管层的关注,但是要理清新生事情的形态模式并制定合理的监管政策需要时间,这段时间我暂且叫监管犹豫期。这个犹豫期我觉得越短越好,哪怕监管标准相对宽松一些,也比不监管任由发展强,中小投资者攒点钱也不容易。
第二是监管尺度要合理。比如某互联网金融公司涉及信贷业务,一上来就要求有银行许可牌照,否则掐死,这就是过严了。初期没有牌照,可以按照业务类型相关的法规去监管,就是相对合理。对互联网金融功能和风险基本判断:
1.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功能和本质。
2.互联网与金融之间并非没有冲突。
3.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应当避免过度乐观的预期。
总体思路: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1.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
2.实行动态比例监管
3.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
4.防止监管套利,注重监管的一致性
5.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6.全范围的数据监测与分析
7.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8.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
9.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保持良好、顺畅、有建设性的沟通
10.加强消费者教育和消费者保护
11.强化行业自律
12.加强监管协调
大多数人熟知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是从余额宝开始的。大家开始了解了把钱存在余额宝里比银行更赚钱。但是互联网金融是从P2P网贷开始萌芽的。其实就是人们利用这个平台进行贷款,匹配资金的供给双方。资金提供者能获得较高的收益,资金需求者一般都是小额或者没办法在银行获得贷款的人。了解监管就要知道P2P的问题。问题主要是对于投资者而言的资金损失、也就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还有就是公司的跑路风险。监管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互联网金融是从各种各种“宝”的出现作为发展初始阶段。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也是从余额宝开始被人们熟知并热炒的。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搞的就是渠道,大家通过互联网销售包括货币基金在内的理财产品。通过互联网将理财意识植入到网民的心里,掌握这些年轻网民的基本信息和数据,为以后的发展做好数据积累。
可以说,大多数人们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前景还是很看好的。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风险与底线的问题。所谓风险,就是信用违约风险,会不会造成大规模的信用违约。我借钱,然后不还了,公司筹集钱了,然后跑路了,资金的损失谁来承担?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酝酿了这么多年还没推出,更何况才发展了不到两年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就像2013年年底大量P2P倒闭或者跑路,这些无序的现象早就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底线是就是吸纳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这两个。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有定位,不能吸纳存款,你要是吸纳存款怎么了得?你有银行执业拍照么?国民经济的系统性风险谁来承担?央行怎么通过OMO调控国民经济?这都是问题。还有就是非法集资,温州老板跑路的跑路,自杀的自杀,吴英曾成杰广受民间与法律界质疑的非法集资案件都是例子。
那现在监管部门在干什么?他们在等,等待一个时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需要国家的鼓励与扶持,BAT和平安其实也是看着监管者的眼色行事。他们在试探着监管者的底线,而现在监管者的底线就两条:禁止吸纳存款和非法集资。其实在我看来,最好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由BAT、平安等几家大公司牵头成立一个行业自律组织,尽快出台行业自律规范。但是如果这些不能出台,最终还需要监管部门出面解决。互联网金融玩儿的是信息的对称性。走的是平台和流量。但是对于它的监管,现在界限不清楚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在利率没有市场化之前,互联网金融是可以推动利率市场化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变革的。
总结一下就是,一旦爆发安全风险,监管部门就是联合起来马上对P2P叫停或者整顿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目前监管部门的各种会议就是往外释放一个信号:只要你不碰底线,其余的自由发展。
-天朝银行是监管到位了,结果是什么?劫贫济富。四万亿进的铁公基,进的房地产,有什么用?连最基本的解决就业都谈不上。让房地产涨的更快,让开工厂的都去炒房子,让富人对穷人征税?说XX是玩庞氏骗局的,对不起,真正玩庞氏骗局的ms是天朝的银行,你知道你在银行的钱被银行拿过去干什么了么?先做资金集合,再挪作他用,拆东墙补西墙,这不就是说的银行么?anyway,前述有点偏激,银行还是有巴塞尔三,有存款准备金,资本充足率,拨备,备付金一堆乱七八糟的严谨考核的。
———-互联网金融目前最主流的应用有两种:1,余额宝,感谢我大淘宝把汇添富的创造发扬光大,培养了大众的在线理财意识。余额宝本身是严格满足当前监管的。2,p2p,p2p最主要的贡献是让民间借贷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远离非法集资的原罪。而且在天朝创造性的创造了线上募资、线下放款的模式。民间借贷本身并不受监管,p2p至少让很多灰色地带的东西放在了阳光之下。之前监管层的态度是包容性发展,默许。p2p领域显性门槛非常低,实际门槛甚高,不是表面上看的,几千块就可以开设一家p2p的,实际门槛最少是千万级别。显性门槛低造成的问题是鱼目混珠,泥沙俱下,之前频频发生p2p平台跑路,为人诟病。不过,在美帝,每年都有一堆银行倒闭。p2p平台倒几家,这是个事么?整体来说,p2p的投资人九成以上是挣钱的(为了不受指摘,就不说九成九了),而且年化收益远超国债收益,这个行业不健康么?有自然淘汰,参与者都挣钱,这么优质的行业还需要监管么?当然,在可以看见的未来,我们会看到监管层会要求p2p平台做资金托管、监管,做集中征信,甚至可能做存款准备金,基本也就这么点东西,洗洗更健康。行业健康发展,有点规范,有点监管也挺好。一个破支付公司的壳子,都能买到一亿的时代。再来个互联网金融的牌照,这是监管层给从业者发红包哈。
——-众筹业务,个人看不太懂。起点算众筹么?债权众筹可以归入p2p。股权众筹限制太多
百度逐利的需求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能触犯他人利益,此类事件确实不算完全的犯罪,更应该是擦边球。就像是你的生病了,你的邻居因为有利可图而告诉你一个错误的治疗偏方,自然法律上无法证明有罪,但是道德上就是罪恶的。
至于我等小民,政府还是为人民着想的,你不发声,谁知道你有什么疾苦?别人受难时,你保持沉默,因为事不关己,当你受难时,发现别人也是冷眼旁观的了。
天天说外国有多好多好,到头来其实社会环境还是由我等小民所营造的。说到底,盈利、对股东会负责才是企业的根本,企业社会责任不过是社会发展的附加产物,在规章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的前提下,用企业的社会责任绑架企业的盈利工作,玩的好一手绥靖政策!
纳税人交那么多税给政府,出了事舆论引导说,你这个企业没有尽到社会责任,没监管好。我就郁闷了,监管的职业最根本的到底在哪儿?人的根本是为了吃喝,道德只是人发展的附加产物,在规章制度没有明令禁止的前提下,用道德绑架人的吃喝,也是绥靖政策咯。如此看来,盗窃诈骗也只是为了生存,无可厚非。且问,若是不讲道德,不讲法律以外的社会责任,难道就不应该尊重他人的利益吗?一个每天蹭你饭的乞丐也只是为了生存,你虽然不好意思说他什么,难道不感到讨厌吗?
我不喜欢有人说只要在法律之内行事就行了。法律是一个框架,不完整的框架,是社会运行的内涵,法律不能诠释人类社会的规则。法律的存在在于约束,引导和参考。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用死的解释活的没有意义。
社会责任不仅仅绑架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绑架着每一个社会上的人,它不以法律形式存在,它通过舆论等进行对人的约束。社会人是应该社会约束的,只要在某一个文化之中,每个人都应该害怕一些什么,或者说被什么所约束。完全自由的人远离社会,没有文化。
不要说那些欧美国家,他们法律相对健全但也不是万能的,否则就不会出现犯罪。比如“棱镜”项目你说它到底违不违法,不违法怎么会有本国人讨厌它,这是法律产生作用了吗?
中国就是中国,我也不喜欢别人总拿别的国家比来贬低中国,每个国家都有它特有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橘子种在南方就是枳,没用什么制度是包治百病的,除了狗皮膏药。
最后说一句,法律之外仍有应该所有人,所有企业遵守的。用老炮儿里面的话:这是规矩。
什么是竞价排名?假如你要买自行车,可能用百度搜索“自行车”查找。自行车销售网站非常多,网民搜索后一般都是点击搜索结果 前几页的链接信息,即通常所说的自然搜索结果。对刚从事网络销售自行车业务的店主来说,他的网站一开始不可能排在百度搜索结果前几页。网民通过自然搜索结 果进入他网站购买的可能性等于零。虽然店长也可通过优化网站,提升自然搜索结果中的排序,但时间长且一旦百度调整收录规则,自然搜索结果中的排序可能立马 降低。所以速效方法是交钱在百度首页买广告位,只要网民搜索“自行车”,百度首页首位就对自行车店铺的文字链接介绍,这样容易给店主带来客户并可能达成销 售。但网售自行车店主不止一家,大家都想交钱给百度把自家网站排在首页首位,怎么办?拍卖!百度给所有自行车店主开了个竞价推广账户,由店主自己竞价!谁 在竞价系统中出价最高,谁排第一位;出价次之,排第二位,依次类推,即竞价排名。其实很多传统媒体也是竞价排名,央视黄金广告时段招标不也是竞价排名吗? 不少平面媒体广告的版面不也是竞价排名吗?区别仅在于央视按年竞价,平面媒体是按天按周按月竞价,而百度则每时每刻都在竞价。
由此看 来,竞价排名就是广告嘛,百度在免费提供的自然搜索结果网页之上,收费帮第三方发布文字链接广告!百度也承认竞价排名和网页自然搜索结果是完全独立的两个 系统,百度与其竞价排名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价排名不涉及网页自然搜索排名,乙方使用竞价排名不代表乙方网站被自然搜索结果所收录。乙方网站是否被网 页自然搜索所收录及自然排名顺序与乙方是否使用竞价排名服务无关”。《广告法》对广告也是如此定义的,商品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 己所推销的商品的商业活动。自行车店主交钱给百度,通过百度网这一网络媒介向网民直接推销自行车,毫无争议就是商业广告。(注:在媒体公众对竞价排名中虚 假信息的持续曝光声讨中,竞价排名这一原本中性描述商业模式的词语对百度而言慢慢变成了负面词江,竞价排名后被改名为百度推广。为不引起误解,并与百度、 法律文书中的称谓保持一致,后文皆以百度推广记述)
但当百度面对行政监管调查、民事诉讼、媒体曝光时,百度口径立马变了,百度认为:百 度推广本质是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推出的信息检索技术服务,市场经营者在百度网站的百度推广栏目注册账号后,通过自行选定关联到其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自行 撰写简要概括其网页内容的推广信息作为链接标题以及自行设定点击价格,达到影响搜索关键词与该网站网页的技术相关度之目的,从而使得该网站网页在搜索结果 中排序优先,本质上属于信息检索技术服务,网民想要了解具体信息仍需进入第三方网站浏览,百度对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不存储、控制、编辑。所以百度推广不是一 种广告行为,不存在经营违法广告的前提条件。
读起来比较拗口,讲人话就是,百度认为:百度推广是与自然搜索结果一模一样的信息检索技术服务,技术无罪,百度推广不是广告,不受广告法约束。网民被骗是因为骗子太坏,网民太傻,百度不应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百度的观点能成立吗?百度推广是按点击收费的(CPC),为诱导网民多点击多收费,百度把原本没有争议的文字链接广告伪装成自然搜索结果,去掉本应标注 的广告标识,推卸掉应负的广告内容审核责任,就如同《广告法》明令禁止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刊发广告一样,百度就拿已被包装成新闻报道的广告来抗辩“你 瞧,我这就是新闻报道啊,新闻六要素一个不落,与其他新闻有区别吗?”。在小报纸或县级电视台上常可看到以下内容“XX降糖神药 专治糖尿病三个疗程治愈 无效退款 网址XXX,电话XXX”,毫无争议这是如假包换的报纸广告或电视广告;可当你用百度搜索“糖尿病”,当骗子医院或假药贩子通过百度推广系统以交钱竞价的 方式,把内容一样的广告语伪装成搜索结果的样子发布在百度首页时,百度说这就不是广告了,就变成与自然搜索结果一模一样的技术服务了。同样的内容付费发布 在报纸上就是广告,就能用广告法约束报纸;同样的内容付费发布在百度网页上就不是广告了,就不能用广告法约束百度了,这TM混账逻辑当然不成立!
但在海淀工商、北京工商、工商总局三级机关的“默契配合”下,对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认定竟然变得比八年抗日战争还要复杂、还要艰巨,三级工商机关从 2008年就开始研究定性,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定性出结果。工商三级机关的渎职行为直接导致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对百度发布的广告实施过任何监管,“价值观是高 尚的”的百度公司在部分网民心中变成了只关心利润的“百毒”公司。
下面通过真实案例详细记述,工商三级机关是如何“默契配合”渎职不作为的。
案件事实:2011年12月,消费者田某用百度首页搜索“微型摄像机”,点击标题为“2012最时尚微型摄像机 1200万像素 一键高清录像录音”的百度推广链接购买了一台摄像机;同时又在百度知道内搜索“微型录音笔”,点击标题为“微型录音笔,多功能录音笔、高清摄像、无需定 金,货到付款”的百度推广链接购买了一支录音笔。收货后,田某发现产品有问题,尝试联系销售网站维权未果,遂要求百度提供广告主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但 百度拒提供。
随后,针对摄像机,田某直接起诉百度,以百度无法提供广告主真实身份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为由,要求百度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录音笔,田某以百度发布广告时,未依照《广告法》核实广告主资质文件为由向北京工商举报百度,北京工商收到举报后将该案件转由海淀工商处理。
2012年3月1日,海淀工商做出《关于对田某举报的答复》,答复内容为:根据核查情况,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田某不服海淀工商答复,向北京工商行政复议。
2012年5月15日,北京工商局做出2012年第13号复议决定书,驳回田某复议请求。北京工商局认为百度推广并非广告,不受广告法约束,不存在经营 违法广告的前提条件;现行法律没有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必须对搜索到的信息内容逐一审查,第三方南京鸿欧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百度推广平台前,百度已对该公 司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查备案,百度尽到了必要审查和告知,并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田某不服复议决定,继续对海淀工商提起行政诉讼(事后证实百度备案审查 的执照是通过南京工商官网一查便知的PS假照。而且即便工商执照是假的,因百度推广不是广告,此事就不归工商管了,按规定也应移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处理)
2013年,海淀法院以举报答复仅告知田某不予立案的结果,未告知做出该决定依据的事实依据、理由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为由,判决撤销海淀工商答复,责令海淀工商60日内对百度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一事重新做出处理。
2013年9月18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9265号终审判决书,认定百度推广符合《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属于广告。此 案是百度搜索“微型摄像机”点击百度推广买到问题产品后起诉百度的案子,与录音笔案的区别仅在搜索关键词不同,田某第一时间将认定百度推广是广告的终审判 决给了海淀工商。
2013年12月20日,海淀工商重新答复,答复内容如下“关于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我局经北京市工 商局于2008年12月4日向工商总局请示,尚未得到答复。另,2013年11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就你举报的“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问 题再次向工商总局请示,现正等待答复。鉴于上述情况,对“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进行调整规范尚无定性,因此对你举报的百度可能存在的广告违法行 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海淀工商以百度推广能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为由,对田某的举报不予立案后,田某又向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复议。
2014年5月12日,北京工商做出2014年第37号复议决定书,认为仅以百度推广是否适用《广告法》调整规范为由不足以支持不予立案决定,遂再次撤销海淀工商不予立案答复,责令海淀工商在60日内重新做出处理。
2014年6月13日,海淀工商重新对举报做出处理,由之前对举报不予立案变更为予以立案。立案后一般程序要在9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可再延长30 日;案情特别复杂,由工商局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根据规定,工商最多可以延期两次,可海淀工商第一次延长30日,延期至2014年10月11日;第 二次又延长30日,延期至2014年12月10日;然后海淀工商继续第三次延期,直接延期了一年,延期至2015年12月10日,但就是不做出处理决定。 田某遂以海淀工商办案期限缺乏正当性、合理性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海淀工商立即做出对举报的处理决定。
海淀工商对应诉答辩的核心理由 是,百度推广是不是广告,海淀工商已在2008年12月4日经北京工商局向工商总局请示,总局没有答复;北京工商局也向工商总局请示,总局仍不答复,所以 海淀工商做不了主,此案太复杂了,只能延期。同时海淀工商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工商局2013年11月9日向工商总局发出的《关于百度推广是否应依据司法判决 认定为广告的请示》作为证据,该请示主要内容为“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9265号终审判决书,北京市工商局认为百度推广符 合《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百度应当依据《广告法》对直接发布在百度网的内容负有审查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妥否,请批示。” (看到没有,北京市工商局认为百度推广是广告,但在行政复议中就不真正支持消费者……,就是要拖下去)
2015年12月20日,海淀工商第3次延期结束,行政诉讼还在进行中,海淀工商仍未对田某举报做出处理决定,又接着进行了第四次延期……
鉴于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工商局先后在2008年、2013年向工商总局请示是否适用《广告法》对百度推广实施监管,海淀工商总以上级机关并未批复为由拒 绝对百度予以处罚,2015年9月20日,田某直接向工商总局邮寄举报信,要求工商总局直接立案查处百度发布的痛风病虚假医疗广告,并附上了海淀工商以总 局没有批复为由拒绝对百度予以处罚的证据材料。虚假广告内容如下:
工商总局2015年9月21号收到田某的举报信,在已知晓下级工商在 等待总局批复的情况下,仍然拒绝立案查处并于同日将案子移送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在已知晓海淀工商也在等待总局批复的情况下,也拒绝立案查处又把案 子移送海淀工商分局;海淀工商分局表面上不认可百度推广是广告,但海淀工商分局又不把案子移送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网信办,而是自己立案后无限期延 期,每次的延期理由都是等待工商总局批复。至此,三级工商机关“默契配合”把渎职不作为表现得淋漓尽致,百度可以恣意发布虚假广告而不受任何惩罚。
也许还有人认为,互联网发展迅速,基层监管部门认知学习能力有限,面对新型案件在上级批复前不敢定性,亦情有可原。但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真的如此蠢笨,赶 不上互联网发展的脚步,无法识破百度把文字链接广告伪装成自然搜索结果的鬼把戏吗?百度真的是全靠法律斗智斗勇,使百度暂时得以摆脱《广告法》的监管吗? 请继继续往下看:
2008年11月,海淀工商依照《广告法》做出京工商海处字(2008)第 429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谷歌网(GOOGLE)发布违法关键词广告予以处罚;
2011年上半年,浦东工商依照《广告法》对作为广告主在百度发布“性病”、“性病治疗”等关键词广告的10家民营医院予以处罚。对于百度网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案件线索,上海工商也已知会移送北京工商,但百度作为广告发布者至今仍未受到北京工商的任何处罚。
2011年8月,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腾讯旗下“SOSO”搜索引擎推广页面中发布了侵犯劳力士注册商标的广告。在“SOSO”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字 “劳力士”并搜索后,出现多家未经劳力士授权的文字链接广告,该局依照《广告法》做出深市监稽罚字〔2011〕64号处罚决定书。
行文 至此,我们可清楚地看到,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工商局在已经定性谷歌付费信息是广告的情况下,故意装糊涂以向上级打请示为名,既不定性百度推广是广告,对百 度实施监管;又不定性百度推广不是广告,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部门处理。所有对百度付费结果的举报最终都移送给了海淀工商,然后海淀工商再以无法定性、已向 总局请示为由,对百度发布虚假广告案件全部搁置处理。国家工商总局对于2008年以来媒体大量曝光的百度虚假广告熟视无睹,在已收到海淀工商分局、北京市 工商局请示的情况下,迟迟不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责,三级工商机关通过这种方式变相渎职不作为,给广大网友带来巨额经济损失,造成了严重后果,请求最高人民 检察对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工商分局相关责任人以渎职罪立案查处。
举报人:王海
2016年5月3日
证据1、田某举报信;
证据2、京工商(2012)13号复议决定书;
证据3、(2013)海行初字第132号行政判决书;
证据4、(2013)一中民终字第9625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5、海淀工商2013年12月20日做出的关于对田某举报的重新答复;
证据6、京工商复(2014)37号复议决定书;
证据7、海淀工商第二次行政诉讼答辩状;
证据8、北京市工商局关于“百度推广”是否应依据司法判决认定为广告的请示;
证据9、海淀工商、上海浦东工商、深圳工商依照《广告法》对谷歌、百度、搜搜违法关键词广告处罚决定书;
证据10、田某给工商总局的举报信及总局答复;
汽车刚刚进入民用市场的时候,会开车的人很多都会修车,后来汽车普及,技术进步,现在不要说会修车,会开手动档会搭电线的人都不多了,修车也成为一个专而精职业。
编程技术也一样,像BAT这种企业会大规模自建基础设施的时代已经过去,下一代互联网巨头,即使如滴滴、美团这般体量的,留给基础设施工程师的职位也不会很多。以后业务系统开发的门槛还会持续降低,而C/C++这样的系统语言,更擅长基础设施方向,这个方向的职位会越来越少,而且只有大型企业才玩得起,职位对人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这个方向的成长之路也会比较艰难,但是相对于做业务系统开发的,C/C++资深工程师的经济回报还是会更高一些。不仅需要熟悉工具而且还需要熟悉业务,更难上加难,其他语言的流行,c++的地位越来越来窄。同样的事情,人家企业当然选择开发速度快而且还不错的方法,性能方面还是比较ok的那种.奔着钱学编程,为什么就不能走的远呢。兴趣和压力都是学习的动力。为了兴趣的,我觉得都是少数,如果bat里的程序猿降薪一半,不知道还能有几个继续编程的。大部分人工作都是为了饭碗啊~java也是开源的,没见影响他的什么价值啊,阿里巴巴还用着java呢。语言开源,你程序可以闭源啊~去年办PERM,提交材料的时候我选了一大堆,精通C++,熟悉各种shader语言,强烈地推进了GPGPU,图形论文和产品一大把, etc。
律师问,“你TMD都是在说些什么。这样吧,你会C#吗?”
“会。”“那就行了。”最后,用精通C#的名义办的PERM,秒过。
、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国。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监管侧重于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
一是立法层面。美国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仅使用现有法规或增补法律条文予以约束。第三方支付被视为一种货币转移业务,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二是监管机制层面。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但其明确规定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事项作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
三是沉淀资金管理层面。美国法律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FDIC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
2、对网络信贷的管理。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在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阻止了其他的潜在市场参与者。SEC重点关注网贷平台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在发行说明书中的关键信息有遗漏或错误,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除了在SEC登记之外,网贷平台还需要在相应的州证券监管部门登记,州证券登记部门的要求与SEC类似,但有些州对投资者增加一些个人财务相关标准,包括最低收入,证券投资占资产的比重上限等。
2012年,美国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旨在使小型企业在满足美国证券法规要求的同时,更容易吸引投资者并获得投资,解决美国当前面临的失业问题。JOBS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适当放开众筹股权融资。JOBS法案明确了满足以下条件的众筹融资平台不必到SEC注册就可以进行股权融资:由SEC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筹资者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前12个月内收入不足10万美元的投资人所投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0%,前12个月内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人可以用其收入的10.0%用于此类投资,但上限为10万美元。
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JOBS法案对筹资者和提供服务的融资平台提出了相应要求,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筹资者,法案明确了四点要求,即要求其在SEC完成备案,并向投资人及中介机构披露规定的信息;不允许采用做广告来促进发行;对筹资者如何补偿促销者作出限制;筹资者必须向SEC和投资者提交关于企业运行和财务情况的年度报告。同时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一)法律风险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缺失。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立法尚不完备,其性质缺少明确的法律进行界定,使得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产业走进了监管的灰色地带,未来的法律政策不确定性成为平台发展的巨大潜在风险。如对于网络融资平台,我国法律在资金监管、信贷双方的信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业务范围等领域均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旦出现基于网络融资的诈骗、非法套现等纠纷,平台和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法律定位存在偏差。目前国内部分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试图将自身定位为向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包括收款、付款、电子资金账户等,这些业务均属于金融业务,但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两者存在一定偏差。三是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不明确。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壁垒。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其所提供的服务、创新的产品以及销售渠道都将冲击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如互联网理财经营机构主要接受工商部门的日常管理,但由于互联网理财具有典型的金融属性,在当前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下,目前尚无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四是客户资金安全管理缺位。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大量“碎片化”资金的转移和清算。但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资金调配权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如2012年6月,网贷平台“淘金贷”上线,在网上发布高收益超短期借款标的,受高额利息吸引,约80名投资人先后投标,不到一周淘金贷突然关闭,负责人陈锦磊携款潜逃。又如当支付方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账户充值后,资金从买方账户划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通常会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该段时间内实际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控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一)法律风险一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缺失。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立法尚不完备,其性质缺少明确的法律进行界定,使得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产业走进了监管的灰色地带,未来的法律政策不确定性成为平台发展的巨大潜在风险。如对于网络融资平台,我国法律在资金监管、信贷双方的信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业务范围等领域均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旦出现基于网络融资的诈骗、非法套现等纠纷,平台和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二是法律定位存在偏差。目前国内部分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试图将自身定位为向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包括收款、付款、电子资金账户等,这些业务均属于金融业务,但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两者存在一定偏差。三是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不明确。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壁垒。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其所提供的服务、创新的产品以及销售渠道都将冲击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如互联网理财经营机构主要接受工商部门的日常管理,但由于互联网理财具有典型的金融属性,在当前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下,目前尚无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将其纳入监管范畴。四是客户资金安全管理缺位。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中间资金账户,实现大量“碎片化”资金的转移和清算。但资金账户普遍处于监管真空,资金调配权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如2012年6月,网贷平台“淘金贷”上线,在网上发布高收益超短期借款标的,受高额利息吸引,约80名投资人先后投标,不到一周淘金贷突然关闭,负责人陈锦磊携款潜逃。又如当支付方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账户充值后,资金从买方账户划至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通常会滞留两天至数周不等,该段时间内实际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控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