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俩因车祸而离世,留下两对失独的老人和4枚冷冻在医院的胚胎。老人想拿回属于儿子的胚胎,以寄托哀思,医院却苦于我国目前明令禁止代孕,不肯拿出胚胎。老人将医院告上法庭。昨日,广受关注的“冷冻胚胎继承纠纷”全国第一案在宜兴开庭审理。
【事件回放】
一场车祸后,多了两个失独家庭
坐在法庭上的4位老人不得不回忆起伤心的过往。2013年3月20日的一场车祸,断送了3个家庭的幸福。张俊(化名)和妻子都是独生子女,两人结婚两年,一直没生育,当地医院诊断发现,女方不易怀孕。但夫妻俩没放弃,来到南京一家三甲医院接受了试管婴儿手术。
去年3月21日,在张俊一家人的计划表中是一个重要的日子,这一天计划前往南京鼓楼医院,进行试管婴儿的最后一次手术,医院将培育成功的冷冻胚胎,植入张俊妻子体内,一家人都在期待一个新生命的孕育和诞生。但就在21日的前一天,张俊夫妻俩驾车途中遭遇车祸双双身亡。
但双方家长存有一份牵挂,那便是本应进入母体,如今却冷冻在医院的胚胎,如果解冻并孕育,这是鲜活的生命,也是张俊夫妻俩留下的血脉。
双方老人都想拿到冷冻在医院的4枚胚胎。张俊的父母多次与医院交涉未果,没想到“要回自己儿子的东西却是这么难”,最终张俊的父母决定以亲家为被告,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给自己对冷冻胚胎的继承处置权。
【情理交锋】
老人:“胚胎是唯一的希望,请还给我们”
昨日下午2点,张俊的亲家母、50多岁的李春兰(化名)一开口说话,眼泪就没止住:“我们只有这么一个女儿,胚胎是唯一的希望,请求还给我们吧。”此时,坐在原告席上张俊的父母,也悄悄抹着眼泪。
原告代理人在庭上提出,张家老人是张俊的法定继承人,张俊夫妇遗留的冷冻胚胎处置权作为原告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原告监管和处置。原告提出,关于冷冻胚胎的属性问题,以及是否能继承,目前国家相关部门的法规并无明确界定。原告认为,既然是法律上没有禁止的,那么民事个体可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代理律师认为, 从情理上来看,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该以社会的公序良俗作为判断的依据,做到法与情的融合。
医院:“法律上有限制,我们不能逾越”
“他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上有限制,医院不能逾越法律。”南京鼓楼医院代理人郑哲兰指出,冷冻胚胎不具备民法上“物”的属性。关于冷冻胚胎的身份认证问题,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已明确: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处于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的地位。原告虽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合法私人财产,但是本案中的冷冻胚胎不能当做遗产进行继承,也不能由原告来监管。
郑哲兰说,取回冷冻胚胎的唯一流向就是找人代孕,但代孕行为违反了“人不能作为商品”的法律精神,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代孕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伦理问题, 在我国是严重违法行为,作为医院不能将冷冻胚胎赠送给原告帮助其实施代孕。而且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
法院: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宜兴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张俊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俩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法院判决驳回张俊父母的诉讼请求。
【庭审后续】
老人表示将上诉
诉讼请求被驳回,老人们的情绪陷入崩溃边缘。李春兰说,为了要一个孩子,女儿付出了艰辛,受孕过程几经磨难,她陪女儿熬了过来。女儿辛苦得来的胚胎却无法归他们处置,这让她无法接受。“我一定会上诉”,张俊的父亲对于这一宣判也表示了自己的态度。
张俊的舅舅代表家属发表了看法,他提出建议,可否现将胚胎冷冻保存,等我国的法律对于胚胎的属性、代孕等都有了更健全的界定时,再拿出来延续生命。
医院会继续保存胚胎
参与庭审的鼓楼医院医生王玢说,一般而言,如果无人为胚胎的保存续费,一旦超过合同约定的保存期,医院就视为胚胎已被放弃,将自行处理,但因为本案的特殊性,对于这4枚胚胎,医院会继续保存下去。“从技术上来说,有可操作性”,对于张俊的舅舅提出的假设,王玢认为,现在胚胎的冷冻技术可让胚胎存活近二十年,所以家属的这一建议并非不可能。据了解,目前鼓楼医院胚胎冷冻时间最长的已有7年多。
(晚报记者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