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市民告银行事件调查:290多万理财款去哪了

新华网海口5月2日电(记者王自宸)找银行主管购买200多万元理财产品,到期却被告知理财委托系伪造,银行拒付,海南市民文先生不得已将银行告上法庭。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受限于专业知识,很多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认识并不够,要避免上当受骗还需“熟读兵法”。

  闲钱理财 哪知不翼而飞

事业小成,家有闲钱,在海南五指山市工作的文先生开始谋划买些理财产品。据他介绍,自己经常在某国有银行五指山支行办理业务,并逐渐跟该行主管周某萍熟络起来。2009年3月在周某萍的推介下,他先是购买了35.8万元的基金产品,而后又听从她的建议,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八次购买了总计185万元的金钥匙本利丰理财产品。

文先生说,周某萍待人非常热情,有几次遇上排队,她就主动建议把银行卡和密码暂交给她代办。一来二往,文先生便大胆地把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周某萍,让她代办认购理财产品的相关手续。

“这些理财产品收益还行,收益5%左右,反正比定期要高不少。”文先生说,每一笔理财产品到期后,他都会委托周某萍继续购买新一笔理财产品,到2011年11月中下旬,基金和理财产品本息总额已达290多万元。

2012年3月,该理财产品认购期满,文先生给周某萍打电话询问是否能赎回。对方却说,因为没有及时将款转出,系统已自动转入下一轮认购。考虑到钱在银行,文先生也比较放心,直到2013年5月,急需用钱的他找到银行取钱时,对方却称周某萍出具的理财认购委托书是伪造的,理财账户中根本就没有钱。

各执一词 事件陷入“罗生门”

“白纸黑字加公章,怎么可能是假的呢?”文先生说,他随即跟周某萍和该银行主管领导反映情况。2013年6月17日,该行主管领导主动找到文先生要求解决问题,周某萍当着领导的面承认收了钱,但没有存入银行账户,而是自己拿去花完了。银行方面认为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建议由周某萍立下欠条分期还清挪用的理财款,银行则收回理财产品委托书,但文先生以周某萍是职务犯罪,银行方面应当承担责任为由,拒绝了这一方案。

正在双方协商解决问题时,2013年6月27日,周某萍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周某萍在警方问询中说,从2009年认识文先生以来,自己就经常帮他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业务,文先生还把卡跟密码交给自己保管,并称如果有需要可以直接用卡里的钱。此后,自己先后取用了文先生的30多万元。但到了2011年10月份,文先生突然要她把用他的钱补上。因为没钱还他,到了11月份,文先生就以向银行领导反映为由,威胁自己伪造银行理财单据。迫于无奈,才按文先生的要求办理理财委托书,实际上文先生并没有用290多万元买银行理财产品。

而银行方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是周某萍伪造的,主要用于解决他们私人之间财产纠纷,不具法律效力。且银行查询的记录显示,文先生提供的账号所有的存款金额累加起来也没有达到他主张的那么多理财金额,因此判断此事与银行无关。

业内人士:理财需“熟读兵法”

为了讨回公道,文先生已经向法院递交诉状。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成为人们青睐的投资渠道之一,但受限于专业知识,很多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认识不够,因此提醒投资者务必记住以下三点。

第一,和银行做交易,而非和银行员工交易。国有银行值得信赖,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银行员工都值得信赖。一旦发现银行员工有越权、异于寻常的举动,一定要有所警惕,特别是不要轻易听信销售人员的收益承诺。因为,无论是什么级别的银行员工,口头承诺保本都是无效的。

第二,关注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银行理财产品常常购买起点较高,至少为5万元以上,这就要求投资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应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财产情况、投资经历及风险偏好等确定自身的风险等级。只有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才可以购买。而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务必全面了解产品特点并充分理解《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中的具体条款及事项。

第三,不要轻易向银行露富。在利益的驱使下,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铤而走险,向客户介绍能让自己提成高的产品,或者别的不正规金融机构的产品,甚至通过不合法手段骗取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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