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立案庭工作人员仅对此做出口头解释,但绝出具书面文字裁定
此次起诉虽未成功,但原告方表示,将对兰州水污染事件追根究底,不排除更改起诉理由后再次诉讼。
据原告方称,兰州中院立案庭4月14日上午“一直在开会”,会议结束后即拒绝接受他们的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方称,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立案庭工作人员仅对此做出口头解释,但拒绝出具书面文字裁定。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既可以由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才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对他们来说,这不但是公益诉讼,亦是侵权诉讼。
该案的五名原告均为该事件的利益关系人,且其要求的侵权赔偿数额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故段毅律师认为,兰州中院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来拒绝受理该案欠妥当。
截止财新记者发稿时止,兰州中院的办公电话以及该院立案庭的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