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有物,其状不虚。花花红红,伟人在图。
每到岁末,天下瞩目。或悲或喜,或笑或怒。
谁言一年之计在于春,谁言只管耕耘不管收获,若是此物不丰,一年便是庸碌。
岂曰不要埋怨所得甚少,岂曰无须羡他人富贵,如果此数不足,光阴等同虚度。
嗟我屌丝,我作已毕,何以卒岁,赖此神物。
神物何在,千股皆杀,e租忽悠,泛亚深窟。
唯有此物,诚不我欺,贴手手暖,贴心心服。
过尽千帆皆不是,股票理财皆虚无,惟有此君,不离不弃,一到年终,佳音候吾。
行业不同,丰俭随意,贫富有异,多少自取。
人各有命,莫羡莫妒,能有即好,重在知足。
你游欧洲英德,我游广东英德,你绕地球一环又一环,我绕北京一环又一环,你马尔代夫晒太阳,我自堆沙滩亦乐有余。
今岁寰宇,万业凋零,A股B股,全遭荼毒。
他人骑马,我来骑驴,老汉推车,更是艰苦。
但得太平,亲人在前,糟糠不怨,便是福禄。
但愿人长久,年年能有奖,晚来天欲雪,能饮一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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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我所说的临界点问题,就是指在某个点附近,高收入者的税后收入反而会比低收入者的税后收入还要低的问题。
以现行营业税为例:
月营业额为29,999元的个体户某甲,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税后收入为29,999.00元。
月营业额为30,001元的个体户某乙,营业税约为一千五,税后收入为28,500.95元。
这里,某乙因为比某甲多收入了2元的税前收入,导致税后收入少了近一千五百元。
两万元就是这样一个存在问题的临界点,怎么解决?据说部分地区已经将三万元的起征点改为三万元的免征额了。但在国家层面,这个问题没有解决。
再说大家都关心的个人所得税
在现行税法中,个人所得税除了年终奖以外,所有的业务(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户经营等)都不存在临界点问题。 年终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存在人为设计的临界点。
下面以工资薪金(月薪)和年终一次性奖金说明一下临界点的问题。
某人扣保险后月薪为
税前得5000元,个税为45元。
次月老板给他多涨了一元工资。
税前得5001元,个税为45.1元。
他因为增加的1元工资多支付了一角的个税。
所以说,工资薪金(按月)的个税不存在临界点问题。
某人年终奖为
18000元,个税为540元。
第二年老板给他多涨了一元年终奖。
18001元,个税为1695.1元。
他因为增加的1元工资多支付了1155元1角的个税。
这个就是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临界点问题。
仔细看看以下两表,你会找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共有六个临界点。最高的临界点,纳税人可能会为增加的1元收入而多缴纳超过八万八千多元。
你问“国家怎么解决”,回答很简单,没有解决。
想解决,很简单。
解决之前,先搞清楚一个概念,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并非税法规定,而是根据税法推算出来的一个方便计算的系数。
税法中实际上关于个税的计算这么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如果某人扣保险后工资10,000,怎么计算呢?
10,000=3500+1500+3000+2000
其中3500免征;1500按3%,征税45元;3000按10%,征300元;2000按20%,征400元。
整个算下来征税745元。
这么算很麻烦,所以会计们发明了速算扣除数。
税率3%对应速算扣除数为0
税率1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1500*(10%-3%)+0=105
税率2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4500*(20%-10%)+105=555
税率35%对应速算扣除数为9000*(25%-20%)+555=1005
……
依此类推。
计算,如果某人扣保险后工资10,000。
10,000-3,500=6,500元。
6,500介于4,500和9,000之间,使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
6,500*20%-555=745
从上面的计算方法来看,速算扣除数是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中,根据级次和税率推算出来的。而非可以人为规定的数字。
而年终奖的临界点是怎么回事呢?原因是从2009年起,税务总局规定按照下面的方法计算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1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这样就导致了年终奖临界点问题
18,000元,除以12得1500.00,对应税率3%,速算扣除数0,税金18000*3%=540元;
18,001元,除以12得1500.83,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税金18001*10%-105=1,695.10;
问题就出现在速算扣除数上,105是1500作为3%和10%两种税率的临界点而设置出来的。
强行将其按在18000上,必然导致错误。
这个问题能解决吗?能,将速算扣除数扩大12倍就能解决。
之前,就有人冒充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宣称,“将速算扣除数扩大12倍”。
税总已经辟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为什么现行个税法规要留下这么一个漏洞呢?
个人理解,税总不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这种巨额年终奖的薪酬方式,故意留下了这么一个让年终奖实际税负高于月薪实际税负的“漏洞”。
此外,还有一个原因:2009年之前,所谓“年终奖”“第十三个月工资”“年底双薪”执行的是“双薪制”计税法。
这个双薪制计税法就是把年终奖当做一个月的收入,而且不扣起征点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年终奖金额和平时月薪差额不大的人来说,税并不是很重。但是对于年终奖很高,甚至超过全年月薪之和的人,那么税就很高了。以18000的年终奖举例,依照双薪制计税法,现在就是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 ,税金3,495.00。比540或者1695都要高出一大截。
所以2009年,税总发文取消了“双薪制”计税法,参见:双薪不再按月薪单独计征个税
现在的计税方法比较双薪制,就是通过把年终奖除以12来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会让税金大幅下降。
但是使用速算扣除数并不相应的乘以12,就出现了临界点问题。
18,000.00税率3%,速算扣除数0,税金540;
18,001.00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税金1,695.10;
1. 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累进税率,没有收入多反而税后收入少的问题。
2. 使用特殊计税办法的,比如年终一次性资金,在某些特殊数字区间,会出现税前收入高,税后收入反而低的情况,即所谓的年终奖雷区。
造成这个雷区的具体的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的时候公式设计上有瑕疵,本意是将年终奖摊至12个月,适用低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实际上的公式,年终奖对应着的速算扣除数是月的速算扣除数。所以出现了某些区间收入高、税后收入反而更低的情况。
具体的雷区是(假定当月工薪在3500元以上):
( 18,000- 19,283.33)
( 54,000- 60,187.50)
(108,000- 114,600.00)
(420,000- 447,500.00)
(660,000- 706,538.46)
(960,000-1,120,000.00)
解决的办法是:避开这些雷区
下限的这个数字是安全数字,上限是平衡点,也是安全数字。
这些数字区间范围内的(不含两头的数)都是雷区啊~~~~~~~~~~~
如果你的收入不幸在这些坑里,就拿这个区间的下限数字作为你的奖金吧。
比如你是18000.1元,那么就拿18000元的年终奖更划算;
比如你是19000元,那么就拿18000的年终奖更划算。
1 技术性、政策性问题,回答者应当尽可能地谨慎一点。
以前总见得许多人不待见那些乱答问题的人,等我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发现回答中有一些错误的观点,真的有可能误导不懂财务或者不懂税务的人。毕竟这是一个客观的观点,比不得情感类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 任何不依据政策原文来讨论税收问题的行为,都是耍流氓。
年终奖的计税方法,目前依据的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法规详细内容
当然,因为这个文件的计税方式,有不尽合理之处,所以才有一个伪照的47号文,但是在总局没有出台新的年终奖的计税办法以前,必须遵照执行国税发〔2005〕9号文件。
众所周知,税收政策的文件是比较繁杂多变的。但是截止到今天,这个9号文件,是全文有效的,所以是可以指导我们的年终奖的。文件全文内容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21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一、首先各地税务主管单位口径不大一样,有的地方只许你一次计算不许摊12个月,有的地方可以摊在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有的地方可以摊到12个月。
二、你们公司的薪酬会计究竟怎么给你算年终奖收入的,你根本不知道。
三、你们公司的人事部门怎么给你申报的工资基数,你根本不知道,因为个税是应发工资扣五险一金后的金额。
第一条:不许摊?可随意摊?
文件第二条明文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采用特殊计税办法,可以,是可以摊的。
文件第二条明文规定,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文件第三条明文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文件第五条明文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和第三条:
也许提问者不懂财务,但这正是他提问的原因。他都有了解政策的权利。
若是有人有回答的热情,那么他就可以了解这个问题了。
法律、制度、政策,都应该是透明的。
公众的参与和了解,将会使政策为更多的人所了解和熟悉。
他们的反馈,也会使得制订者们,制订时更严谨、修订时更迅速。
面对中国的财会制度和税收制度,除了骂以外,也许我们也可以做那么一点点小事情
一、首先各地税务主管单位口径不大一样,有的地方只许你一次计算不许摊12个月,有的地方可以摊在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有的地方可以摊到12个月。
二、你们公司的薪酬会计究竟怎么给你算年终奖收入的,你根本不知道。
三、你们公司的人事部门怎么给你申报的工资基数,你根本不知道,因为个税是应发工资扣五险一金后的金额。
四、有的私营企业为了给高管避税,会把高管的薪酬算一部分到普通员工身上
这么多未知变量,你根本无法去倒算应税税负来进行筹划。
最后税务筹划早有定论,我用一个我最喜爱故事来总结:
一个新人去个税报税,问他的老板,“老板,你说我是不是穿的寒酸一点以便少缴税呢?”
老板抽了口烟,说,我用一个故事来回答你:
一个出嫁前的姑娘问她妈妈:“你说我是穿性感一点的睡衣还是朴素一点的睡衣呢?”
妈妈说:“姑娘,无论你玩什么花样,最后都是被艹的命”。
读懂了上面那句黑体字,你就会对什么叫税法深有体会。
首先普及一个知识,中国个税是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所谓累进很好理解,就是税率越来越高。所谓超额,意思是对超限的部分提高税率。
举个栗子,假设规定1到1000部分税率5%,1001到2000部分税率是10%。收入是1800,应该交多少个税呢?答案是1000*5%+(1800-1000)*10%=130块。了解了个税基本原理,后面就好说了。
中国个税税率高了可以到45%,对于大部分年终奖不寒碜的人来说如果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是可以轻易达到45%这一档的,如果真这样,大家年终奖有30%甚至40%要上交(为啥不是45%?我刚讲完,因为中国是超额累进而不是全额累进),岂不是要造反?因此年终奖有这么一个优惠政策,把全面一次奖金除以12,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个税。于是临界点由此而生。
就说这么多,剩下的,可以去百度个税税率表然后计算验证
基本他已经回答得很好了,我也自己试着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的本质就在于:在2009年改进后,虽然计税基础改为年终奖除以12个月,但是速算扣除数没有对应放大12倍。年终奖的速算扣除数还是按一个月扣。年终奖的1块钱问题就来源于此。
小宁税务咨询第一课:《年终奖一元陷阱那些事》
讲到年终奖这个问题就不得不扯到个人所得税,先放上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在结合题主的例子,年终奖18000的应缴个税为540元,计算过程如下:
先查适用税率,18000/12=1500,查税率表,适用3%的税率,
应纳所得税=18000×3%-0=540,税后收益:18000-540=17460
而18001的应缴个税为1695元,计算过程如下:
先查适用税率,18001/12=1500.08,查税率表,适用10%的税率,
应纳所得税=18001×10%-105=1695.1,税后收益:18001-1695.1=16305.9
多出1块钱的年终奖要多缴1155.1元的税。注意第二个计算,速算扣除数用的是105,是一个月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却用了一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1,应纳税所得是一个月的12倍,而速算扣除数却没有相应的扩大12倍,这就是导致多一块钱多缴纳1155元的情况出现。其实计算年终奖公式是(年终奖应纳所得税=年终奖÷12×12-月速算扣除数)
假如速算扣除数也相应扩大12倍,那么年终奖18001元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所得税=18001×10%-105×12=540.1,这样和年终奖18000元纳所得税540元是不是差异就很小了。
前面只是举例,现在我们来系统的学习一下年终奖纳税问题。
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出了规定: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薪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薪与费用扣除额的差”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主要针对国税发[2005]9号的(1)解读,据我们老师介绍,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是税务局给纳税人的一种优惠政策,因为中国的传统一般年终奖都会发放而且数额很大并超过月工资,所以除以12个月很好的缓解了纳税人负担,但是速算扣除数并没有相应扩大12倍,老师说税务总局当时讨论觉得已经给纳税人优惠很大了,所以速算扣除数不能再给予优惠,所以才有了现在的"年终奖一元陷阱"。
而且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除此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薪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仅仅是年终奖18001元比18000元多一块钱多纳税,18001元最后的税后收益反而更少,19000元比18000元多1000元,19000元最后的税后收益一样会更少。
先查适用税率,19000/12=1583.3 查税率表,适用10%的税率,
应纳所得税=19000×10%-105=1795,税后收益:19000-1795=17205
注意,我们之前算过的年终奖18000元的税收收益有17460元,而年终奖19000元多了1000元最后税后收益竟然还只有17205元,比年终奖18000元的税后收益还低,所以年终奖陷阱不仅仅是一元钱的事那么简单,你比隔壁家老王年终奖多了1000块最后说不定最后收到的钱还没他多了。
既然存在多发1000块未必就能多收到钱的年终奖发放陷阱,那么就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了。老师说得好,有选择,就有筹划。
经过测算,年终奖在18000~19283 这个阶段就会存在多发钱却收到更少钱的悲剧,不仅仅在这个档位,在54000~60188,108000~114600等等档位都会存在年终奖陷阱,所以各等级年终奖发放时应避免这些区域。
除此之外,你还要考虑边际税率。
比如这个例子:62000×20%-555=11845 净收入50155,平均税率19.1%,看似还可以。
边际税率(11845-5295)/12000=54.58%,可是边际税率很高,试想一下,你自己多赚一块钱却有5毛4分上缴税收,这是多么有割肉的感觉。
但是针对中国国情,大过年不发个年终奖怎么对得起手下的这么一群弟兄姐妹,年终奖必须发,而且还不能亏待了大家,免不了进入年终奖陷阱,那么又要怎么办呢?
下面来看看小宁税务咨询给大家的几条建议:
Ⅰ :如果员工收入仅来源于供职单位,可以分为月工资和年终奖,提足福利费和五险一金。(这个基本大家都在做,简单筹划)
Ⅱ:均衡的边际税率(如果出现一块钱问题,何必要在年终奖里出现这一块钱,边际税率极高!!!可以把这一块钱加在工资里,或者就不发这一块钱给员工了,别因为一块钱多交税到手的钱变少了)
Ⅲ:设计合理的月收入和年终奖区间结构(如果真的发的钱跑到了年终奖陷阱区间里,而且还不是一块两块的简单问题,比如18000元和19000元问题,减少了1000元员工不高兴了,虽然你是苦口婆心为他省钱,但是他就气不过隔壁老王年终奖比自己多1000元,年终奖少面子挂不住啊。这时就要设计合理的月收入和年终奖区间结构,可以把1000元规划到月工资里,你老王年终奖比我高1000元,我这个月工资还提高1000呢,咱不亏,最后到手钱还比你多呢~~~)
Ⅳ:如果出现税率跳档,先提高哪部分税率?(这个就又是大学问了,容我再上一课)
再放上来一张表,年终奖和工资收入的结构设计表。
全年应税所得区间是全年12个月工资加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全部所得。
级数1:在全年应税所得区间为0-18000时,应该都为月工资,这样税后收益最大。
级数2:在全年应税所得区间为18000-36000时,应该月工资控制在1500元,其余部分发放年终奖,这样税后收益最大。
级数3:在全年应税所得区间为36000-72000时,应该年终奖控制在18000元,其余都发在每个月月工资上,月工资在1500-4500,这样税后收益最大。
级数4: 在全年应税所得区间为72000-73283时,出现跳挡,应该年终奖控制在18000元,其余都发在每个月月工资上,月工资在4500-4606.92,这样税后收益最大。
级数5:在全年应税所得区间为:73283-108000时,应该月工资控制在4500元,其余部分发放年终奖,这样税后收益最大。
后面的级数还有很多,因为利益相关就不放上来了。
希望能把年终奖陷阱能说清楚,也感谢我的税收筹划老师,她让我真正领悟到了税收筹划的魅力,真正的运用到了所学知识,真正认识到一个问题可以这么复杂,真正体会到想出一套完美的税收筹划方案能有这么兴奋。老师还说,只要你搞懂了年终奖问题,靠着这个以后也能找到工作,哈哈哈哈~~~
谢谢你,刘老师。
放上她的一句名言:有选择,就有筹划。
2009年之前,所谓“年终奖”“第十三个月工资”“年底双薪”执行的是“双薪制”计税法。
这个双薪制计税法就是把年终奖当做一个月的收入,而且不扣起征点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年终奖金额和平时月薪差额不大的人来说,税并不是很重。但是对于年终奖很高,甚至超过全年月薪之和的人,那么税就很高了。拿你说的18000的年终奖举例,依照双薪制计税法,现在就是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 ,税金3,495.00。比540或者1695都要高出一大截。
所以2009年,税总发文取消了“双薪制”计税法,参见:双薪不再按月薪单独计征个税
现在的计税方法比较双薪制,就是通过把年终奖除以12来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会让税金大幅下降。
但是使用速算扣除数并不相应的乘以12,导致了你说的这种
18,000.00税率3%,速算扣除数0,税金540;
18,001.00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税金1,695.10;
临界点出现的问题。
个人理解,税总不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这种巨额年终奖的薪酬方式,故意留下了这么一个让年终奖实际税负高于月薪实际税负的“漏洞”。
个人希望,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未来能像个体工商户那样,按年计算,按月预缴。
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文件依据是2005年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具体来说是其中的第二、三、四、五条,具体内容如下: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文件出来以后,因为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公式导致了级距问题的出现,就是俗称的“多发一块钱,个税多几千/万”,一直饱受诟病。
我们再来看第七条的内容: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我们知道新的文与旧的文在规定上存在不一致或取代关系的话,旧的文通常就被废止了,让我们追根溯源一下,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国税发〔2005〕9号文公布后被废止的这两个文原本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是这么规定的: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是这么规定的: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从上述两个废止文件的规定来看,国税发〔2005〕9号对于两个文件有着明显的继承和发展关系:
国税发〔1996〕206号是针对个人取得奖金征税的规定,没有提到“除以12个月”的规定,而是视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显然这种计算方法在奖金较高的情况下会造成个人所得税畸高的问题。
国税发〔1996〕107号是针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年薪制的工资发放与一般工资、薪金的发放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用普通的计算方法计算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高低不均,对于采用年薪制的纳税人税负上存在公平性问题,因此使用上述公式。
国税发〔2005〕9号文我的理解是为了解决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导致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高的问题参考国税发〔1996〕107号加以改进而来的,且由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国税发〔1996〕107号的规定也就显得不再必要,因而废止了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税发〔1996〕107号。
我们再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也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和国税发〔2005〕9号两者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同样应当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我们来看超额累进税率是如何计算的: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由此看来,一定数量的征税对象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超”字是指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
相对于超额累进税率,还有一种累进税率叫做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其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其特点是级距临界点附近的税负极不合理。
与全额累进税率相比,超额累进税率虽然计算较为繁琐,但更加公平合理,避免了级距问题的产生,因而实际税法中通常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然而计算繁琐的问题怎么解决呢?
为了降低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复杂程度,我们引入了速算扣除数法。
请注意上面这句话
速算扣除数的引入是为了降低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复杂程度,无论公式怎么变,其计算结果必须与用繁琐的方法分级计算出来的结果保持一致。
换句话说——
凡是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必然是不存在级距问题的,否则就不是超额累进税率。
凡是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必然是不存在级距问题的,否则就不是超额累进税率。
凡是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必然是不存在级距问题的,否则就不是超额累进税率。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现在我们都知道问题在哪里了,国税发〔2005〕9号的计算公式存在级距问题,然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同样应当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这个级距问题根本就不应该产生,产生级距本身与文件自身的规定是矛盾的,问题的根源,或许只在于拟定文件的人在书写公式的时候一个小小的疏忽,而审稿的领导并没有发现并指出问题的存在,当这个文件正式发文后,再改可就没那么容易了。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公式所导致的问题并不仅仅在级距临界点附近,除了全年一次性奖金低于第1级距18000元的人因无需计算速算扣除数不受影响以外,所有其他人或多或少都多交了个人所得税,只不过略超过级距的人在这个问题上体现出来的特别明显罢了,其实奖金在第2级距范围(18001至54000元)的人都多交了1155元(105×11),而奖金在第3级距范围(54001至10800元)的人都多交了6105元(555×11),以此类推。
那么税务部门难道从来没有对这个问题有过质疑吗?并非如此,公式不科学一望可知,再加上网上那么多人诟病的级距问题,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冠以“国税发”的文号下发的正式文件,是具有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的,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废止或修改之前,作为下级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这也是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的体现。
在此,笔者呼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有关领导能够重视以上问题的存在,修正国税发〔2005〕9号文中存在的自相矛盾的问题,调整计算公式,切实遵守《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
各位爱较真、高收入、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交到心痛的朋友,也不妨跟主管的税务机关打个行政诉讼官司,如果能够通过法院就具体行政行为发起诉讼,顺便推翻国家税务总局这一不合理的部门规章的话,相信对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会是一个很好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