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日,北京,出租车司机在车上同时使用两个手机分别使用快的打车和滴滴打车软件。东方IC供图)
最近一段时间,是否应该“规范”或者说“禁止”打车软件成为颇受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自2月20日以来,北京、成都、上海等城市陆续出现了针对打车软件的新规。尽管不同城市的理由不尽一致,但是所有的这些规定都涉及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认为打车软件的使用会产生安全问题。
打车软件会有安全问题吗?我们不妨先看下司机是如何应用打车软件。当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传递至手机上有客户端的出租车后——一般来说这手机是通过固定器固定在汽车的某个部位,司机会用手指去触摸手机,摁下“接单”指示。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司机尽管会看下手机屏幕,但这并不影响其驾车,因为打车软件发的用车信息是以声音的形式发出,一旦司机觉得这个用户是处在其能服务的范围,那么他就会用手指去触摸手机,摁下“接单”。如果司机还想再确认下乘客的具体地址,那么只需要回复乘客的电话即可——注意,乘客的手机号也不需要一一输入,软件已经替你整理好了,你需要按电话键即可。
这个过程会不会发生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公众确实很纠结这个问题,但如果仔细考虑一下,这又不是问题。首先,软件公司在设计抢车软件时会认真考虑用户习惯——也就是出租车的行驶安全问题,如果一款软件没法满足用户的基本要求,那么它就没法受到司机的青睐。而且市场上并不只是存在一款叫车软件,那意味着在众多软件中脱颖而出的必定是满足了出租车司机的这个需求。
其次,出租车司机比乘客更加注意行车安全。乘客一天会用几次出租?一般而言每天不会超过五次。但是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一天都是在车上度过,他有更多的激励来控制行车安全——他的收入和生命与此相关。也正是如此,有司机说,自从用了打车软件后,他们已经不把手机拿在手上,而是用耳机或者使用免提:因为用手拿着电话既不安全,同时也影响接收订单。
从目前来看,还未有媒体报道因为司机使用打车软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真有事故是因此而产生,那么主管部门和相关媒体必定不会放松这样的新闻——几天前媒体已经报道了因为司机使用打车软件而导致很多不会用智能手机的人产生打车难问题。打车软件从产生到大规模应用已经一年有余,目前并未见到有相关数据证明使用打车软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不安全,也未有相关的事故发生。
不过也有人会说,尽管使用打车软件是安全的,但司机在手机上使用打车软件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禁止司机使用手持电话的规定。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的八项行为,其中有一项就是“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尽管打车软件是安装在手机上,但是并不能够想当然得出使用打车软件就是“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因此就是属于被该条例禁止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为什么这么说?
这是因为安装了打车软件的手机已经被固定安装在出租车上,与其说它是“手持电话”,还不如说这个手机已经成了出租车的一个部件,它已经和收音机开关、空调开关和雨刮器开关等成为出租车的一个部分。即便它还具有通话功能,那么它也不是“手持电话”,而是“车载电话”。至少到目前为止,法律并没有禁止在司机在车上使用车载电话。事实上,而蓝牙车载电话的使用一直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如果仅仅因为这个“手机”具有通话功能就被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打车软件,那么是有失偏颇的。一个简单的例子是,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往往也会切换收音机频道,而这种行为必定是要让一只手脱离方向盘,这也会产生安全隐患,那是不是就应该禁止在汽车内安装收音机?同时,司机在行使过程中也会时不时地调整空调和音量大小,从理论上来说这些行为都会产生安全隐患,那是不是意味着车内也该禁止相关设备?
美国AAA交通安全基金会曾经做过一组实验来测算驾驶员在五种状态下的反应,由此来测算影响行车安全的各种因素,这五种状态分别为心无旁骛状态、拨电话号码、社交性聊天、重要性谈话(包括解决问题或做重要决定)、调收音机电台。
该测试的最终结果表明,在后四种分心情况下驾驶,对于各种状况的反应时间均比心无旁骛状态下明显增长,对状况没有做出反应动作的人数比例亦较心无旁骛下的比例高。而在四种分心状态下所受的影响又以重要性谈话为最明显,拨电话和社交性聊天受影响最小,收音机选台则居中。
由此来看,收音机的危害性比拨电话还严重,那是不是意味着汽车里就该禁止收音机?但法律并不认为收听收音机是一种“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那为什么有些政府部门就可以据此认定司机使用打车软件就是妨碍安全驾驶?
事实上,在第三方公司使用打车软件之前,出租车公司也使用了自己的电调设备给乘客提供服务。毫无疑问,这些电调设备并不都是出租车的原装配置,但都是固定在出租车内方便司机抢单的配置。至少在我看来,司机用手机抢单和用原先的电调设备并未有本质区别:因为都需要用手来摁下相关键。只不过打车软件的手机多了一个通话功能。到现在为止,很多出租车内还装有车载对讲机,但相关政府部门未对此进行限制,为何单挑装有打车软件的手机?
回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款的规定,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理解“驾驶机动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禁止“手持”电话还是禁止任何形式的“通话”?如果是禁止“手持”,那么目前固定在出租车上的打车软件就不在禁止之列;如果是禁止通话,那么汽车的蓝牙电话是不是也应该被禁止?
如果政府部门还是认为安装达成软件的手机会影响行车安全,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款的理由予以禁止。那么出租车司机很有可能的一个举动是,把原本用来放置可视倒车雷达的位置挪给一台具有3G通话功能可以安装打车软件的平板电脑。
难道这就是政府想看到的结果?
来源:腾讯《大家》
作者:傅蔚冈,专栏作者,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科班出身,却喜欢以山寨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