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故事的全名应该叫“如何谋杀你的妻子,而且你只需要坐区区4年牢,出狱之后还可以再娶一个,接着谋杀”。
【文/咪蒙(微信号:mimeng7)】
杀人者,叫王光宇。
被杀者,叫董珊珊。
2008年底,25岁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嫁给了王光宇,他长得高大端正,又是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经理,她觉得这个男人很能给他安全感。她对她妈妈说“妈!以后不管出去干什么,我有一种这个男人能保护我的感觉,最起码我受欺负的时候,他肯定会替我打倒一片。”
她没有想到,真正向她施暴的,正是这个男人。
王光宇对董珊珊多次家暴,把她都打怕了。董珊珊一说要离婚,王光宇就威胁要杀她全家。有一次,他强迫她脱光衣服,趴在客厅落地窗,没有任何窗帘遮挡,用强光照射,以此羞辱她——这真的不是A片虐待情节吗。
也许你会问,她老公打她,她不会跑吗?
她跑了,她跑了很多次,躲到各种地方。但无论她跑多少次,都会被抓回去。有一次她逃回娘家,王光宇纠结了一帮人,去她娘家,把她拎出来,高举过头顶,跟游行示威似的,当场抓走。
那么,她不会报警吗?
她报警了,她和她妈先后8次报警求助,请注意,是8次。
而且不是只在北京一个区报警,而是很多区报警。基本上警察的反应都是,“毕竟是夫妻,不好管”。董珊珊妈妈说,我女儿已经起诉离婚了。警察说,不是刚起诉吗,还没判下来,那还是夫妻啊,还是家事啊。董珊珊妈妈已经崩溃了,跟警察说,“每次报警你们都说是合法夫妻,我女儿迟早要被王光宇打死,是不是她被打死了你们才会管?”
报警求助无效,董珊珊下了决心,一定要和这个人渣离婚。
2009年4月8日,她起诉离婚。这一举动彻底激怒了王光宇。董珊珊很害怕,拜托表哥在丰台帮她偷偷租了房子,她去那里躲着。6月,王光宇还是照样找到她,带着一帮人把她抓走,并且带去河北监禁起来,反复殴打。2009年8月11日,董珊珊已经被监禁了50多天,她逃回奶奶家,当天上午报警,遗憾的是,董珊珊没有来得及留下笔录,就医治无效死亡。
董珊珊死后,王光宇描述最后一次殴打她的情景: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位置,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
后来医院的诊断书中描述:董珊珊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变形萎缩,头部多发挫伤,多跟肋骨骨折……从外观来看,就像一个妊娠将近足月的孕妇,好像被一群人打过的感觉。
可见打得之嚣张,手段之残忍,用力之凶狠。
2010年7月,王光宇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是的,只有6年半。
2014年初,王光宇被提前释放。他认识了一个23岁的小姑娘,两人结婚。几个月之后,北京一家妇女法律咨询中心接到一个女孩的求助,说自己受到严重家暴,一提离婚,丈夫王光宇就扬言要杀她全家。
不知道这件事结果如何,没有后续,是最近因为和颐酒店事件又被重新翻出来。
可以想象,王光宇一定是有恃无恐的。
毕竟他也不是第一次弄死一个女人了。
轻车熟路呀。
不就是再坐几年牢嘛,多大点事。
相应的,2012年底,四川一女性长期受家暴,手指都被老公切了,出于自卫,杀了自己老公,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才改判死缓。
2014年,一位广东女性,因为丈夫有外遇,剪掉了他的JJ,被判4年7个月。相比董珊珊事件,有人说,一条人命和一条海绵体价值差不多啊。
为什么当时王光宇只判了6年?
因为法官认定的是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虐待罪的最高量刑是7年。
当时王光宇的检察官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讲述自己为什么定虐待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说实话,这是有史以来让我最愤怒的文字之一。
这位检察官的说辞是:
1.“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指的家庭成员之间,故意杀人罪可以发生于任何人之间”——所以你看,你杀老婆,是虐待;杀路人,是故意伤害。这等于鼓励罪犯们:如果你想谋杀一个女人,很简单,娶了她吧。
2.“在主观方面,虐待罪主观上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故意伤人罪则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伤亡”——所以王光宇纠集一伙帮凶几次抓董珊珊,非法监禁,打得董珊珊多处肋骨断裂,腹部血肿,导致她死亡,这些都不是他故意的,都是不小心的,涂点云南白药、贴个创可贴就可以满血复活的是吗?检察官是瞎的吗?
3.“在客观方面,虐待行为属于连续犯罪,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而故意伤害罪属于一次性行为”——所以,经常性犯罪比一次性犯罪量刑更轻喽?你特么是在逗我?你的意思是,不要一次性就把你的妻子弄死,请长期持续地虐待她吗?
有人说检察官是收了钱了。
老实说我觉得没收钱才更可怕。
如果没收钱他都觉得他这么定罪是对的,是众人皆醉他独醒,是只有他最懂法,以后同类案件发生,他还会这么判。
这特么才可怕啊。
你知道在国外一个家暴者的生存环境有多艰难吗?
在美国,家暴事件中,受害者可以申请保护令,施暴者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接近受害者的。他都不能在你周围出现,一出现你就可以报警。
在英国,为应对家庭暴力,设立了“家庭暴力注册簿”,将虐待妻子的人统统记录在案,以便警方和他们日后的新欢核实其过去的劣迹,所以你只要一朝是家暴者,终身都是家暴者。像王光宇这种惯犯,他只要一谈恋爱,他的现任就会知道他的案底,从中评估要不要跟他在一起。
在加拿大,许多省份都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并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
知乎上有个国外的网友说了一个细节,有一次他妈妈在花园为了躲蜜蜂,摔了一跤。他送他妈去医院,护士故意把他支开,问他妈妈,你可以说实话,你是被儿子家暴了吗?医护人员都会站出来保护家暴者,真的是太温暖了。
说回董珊珊的事件。
虐待罪的本意,本来是为了保护家庭中的弱者,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侮辱罪、遗弃罪等,包括不让你吃饭、不给你看病、不致伤的打骂、关你禁闭等。
然而现在成为了家暴者的保护伞。
有人感叹,“世间应无法外之地”,我们是法治国家,家庭反而成了法律无法约束的地方。
我们讲的是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仿佛家庭内部的事,就可以家法处置,不在法律的管辖之内。
我们信奉的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不仅一般人这么想,执法人士也这么想。
一个警察,不受理家暴事件,因为他觉得丈夫打妻子,不是什么大事。
一个检查官,给杀人者判6年,因为他觉得家庭中的伤害,可以从轻。
我只想说,难道杀老婆不比杀陌生人更严重吗?
一个和你朝夕相处的人他们都下得了手,在陌生人面前岂不是更没人性?
他们之所以不杀陌生人,不就是因为杀陌生人成本更高、代价更大吗?
不要让结婚证书变成虐待许可证。
“世间应无法外之地”
·氧分子网(http://www.yangfenzi.com)延伸阅读:
这篇文章有点怪,我也想知道王光宇到底有没有又出来打人,于是找遍全网,所有引用都只有《民主与法制》周刊在去年发表这篇文章:《反家暴立法元年》,记者李天琪,时间2015-3-25。文章描述就是上面引用的,抽出报道中关于小女孩和王光宇出狱的内容:
【2014年7月的一天,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接到一个23岁年轻姑娘的求助电话。女孩哭诉自己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很无助。在聊天中中心副主任吕孝权和他的同事们发现女孩口中所说的打人丈夫竟是王光宇。】
【2014年年初王光宇被释放后,结识这个23岁的小姑娘,并与之结婚。可悲的是,王光宇与她的相处模式跟死去的董珊珊一模一样,女孩一提离婚,王光宇就扬言要杀她全家。那次电话求助后,女孩就躲了起来,这对吕孝权和他的同事来说算不上是个好消息,但也决不是个坏消息,最起码表明女孩到现在还没有被丈夫发现,还算安全。】
除了这篇报道就再也没有文章对此事进行报道了,而微博上还有论坛里说道这件事时,转述的也是文章的。太奇怪了,这么大的事情,董珊珊都成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符号了,而施暴者出狱后又继续暴行,这直接分分钟打得是中国性平等和法律公正的脸,只有这一家媒体报道,并且没有跟踪报道,为什么啊?
当初事件发生时,王光宇以虐待罪判处6年6个月有期徒刑,董母不服,就民事部分申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董母又申请再审,今日说法和一些媒体都说会关注事件新进展,之后就没了下文。
而再次看到王光宇的名字就是这篇报道了。
我自己对这个报道中呈“王光宇出狱后又继续施暴”内容进行了分析,发现很奇怪的地方:
对报道中没有引用任何人关于那个女孩的直接引语,而是采用白描说 “在聊天中中心副主任吕孝权和他的同事们发现女孩口中所说的打人丈夫竟是王光宇。那次电话求助后,女孩就躲了起来,这对吕孝权和他的同事来说算不上是个好消息,但也决不是个坏消息,最起码表明女孩到现在还没有被丈夫发现,还算安全。”
这就没了?媒体你怎么报道的?很明显该女孩处于危险之中啊,不管是对于女性保护组织还是媒体来说,这个事实根本没有结束,需要有完善的结果或者解决方案啊,你说完躲起来就完了?所有引用来自一个电话,还是这么轻描带写的一笔带过,可疑,逻辑也存在问题。
而且,施暴者是王光宇啊,是那个把董珊珊打得不成人形、臭名昭著的王光宇,身为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社会组织,这点警觉性都没有,女孩打电话说躲起来,一时间就放心了没下文了吗?难道第一反应不是该采取措施对女孩进行援助和保护吗,她说躲起来你就放心这和任由她自生自灭有什么区别?别忘了当初董珊珊躲了多少次都被王光宇掘地三尺给找了出来啊。
所以,这篇报道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有三种可能:
一、脑子不实,法律中心的人和记者都是傻X,没有意识到她们在放任一个生命处于危险之中。
二、电话不实,打电话的人的身份有待商榷,王光宇出狱和再娶的事实需要进行进一步考究。
三、消息不实,撰写该文章的记者随便不知道在哪进行道听途说的消息源,写进了文章里。
要么记者在说谎、要么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人在说谎、要么打电话的人在说谎
不管怎么样,这篇报道都是有问题的,不应该对这个爆炸性的内容如此轻描带写的带过。
另外,还有完全相反的一种可能。
女孩是真的、出狱是真的、打人也是真的,但是媒体没有进行进一步深入的追踪和报道,
要么,是媒体出于机构性质和新闻价值的选择,认为没有必要再继续关注该事件的后续。
要么,是媒体不能关注,没办法去关注,挖掘起来无能为力。
至于为什么无能为力,这不是法律或者正义该讨论的问题了。现行的家庭暴力救助体系,就是可以让施暴者如此肆意。
这篇报道中轻描淡写的语调,让人觉得遭遇家庭暴力是受害人自己的事情:她需要自己找地方“躲起来”,她摊上王光宇是她个人的不幸。——显然,尽管记者在“报道家暴”,故事陈述中却没有将“家暴”作为“社会问题”,哪怕文章中一直在说“家暴是个社会问题”这句话。
假设某社区有一个生化僵尸出现,只认准张大毛,对着张大毛疯狂的追、疯狂的咬,拼劲全力要咬到张大毛。张大毛手无缚鸡之力,只能躲藏。而且僵尸极其聪明,对张大毛的信息了如指掌。社区宣传员小喇叭目击了整个事件,在广播中用悲痛语调说:“可悲啊,你看张大毛多么不幸、多么无助啊,目前躲起来了就还算安全。接下来我们聊一聊反对生化僵尸的事情吧,生化僵尸是个严重的社区问题,大家要引起重视啊,不能把生化僵尸咬人看作发生在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啊!”——讽不讽刺?
不是要让小喇叭亲自出马去阻止事件发生,只不过他这样讲话让人觉得不能接受罢了。
如果记者知道家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控制一步步升级时能对受害人造成多大伤害;如果记者知道当初王光宇是如何跑到银川、搜遍北京,掘地三尺把地把企图摆脱他控制的董珊珊找出来的时候。不知道他还会不会写到女孩躲起来就完事。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这个案件在《今日说法》里有报道过,很早之前了,那天中午我和我妈一起看的,呆滞在电视机前,久久没有说话。这类案件中其实最让人无法抗拒的是家暴完之后男人的反应。貌似是董姗姗的母亲吧,她有说到女儿在第一次家暴之后,丈夫就跪在她道歉,说什么宝贝啊我一时糊涂啊。。。当然下次还是接着打。一次次的被打然后祈求原谅。就这样,姗姗的善良和不忍心,一次次被男人利用。当时电视上还有播出姗姗被打的照片,整个肚子就是腹积水,大腿上有一个清晰的青色的皮鞋印。这么多年过去了,今日说法播过很多案子,这个案子给我的印象实在是太深了,非常让我后怕。其实,董姗姗的案子应该不能算是“家暴”了。电视上有说,姗姗不堪这样的生活,离家出走了,被王以及王的一群朋友抓起来,关在一个公寓里面,暴打。
应该算是故意杀人了吧?随后节目有讲到如何避免家暴,就是在第一次的时候给予反击。这样讲讲也许实在是太简单了,做起来却是很困难,一般男人的力气都会比女人要大。在我的理解里,应该不是要真正将男人打到一个怎么惨烈的程度,而是起到警告作用:“男人,不要随意欺负我,我也不是好惹的。”这样一个效果。讲一个真实的故事。就是我妈妈的两个亲戚,双胞胎姐妹两个,姐姐一直很大家闺秀的养着,美妹妹就比较泼辣的那种。然而姐姐一直受到家暴,妹妹没有。妹妹是她男人第一次打她的时候,并没有退开,而是抓起什么东西就开始回击她男人,整整在楼上打了一天。期间,她婆婆的表现,听到是儿子在打媳妇,就在楼下,什么动静也没有,,,,听了一会儿发现是儿媳妇在打儿子了,马上上来劝,妹妹也没有停手,还是打。妹妹说,那次打完之后,后三四天都没有缓过来。然后她的丈夫却再也没有打过她。但是影片最后有说:“然而我们身处其中之时,很难意识到原来这就是家暴。”我不理解这句话的意思,也许是爱得太深,无法分清暴力和打情骂俏的界限,然后由只是摔个电视遥控板到拳打脚踢?当然,我很难想象在这个事件中姗姗要是和那位妹妹一样对她的丈夫动手会是怎样的一个后果,也许是更加惹怒她的丈夫。我记得柴静的《看见》里,有讲到云南的重刑监牢里的女犯人,很大一个比例是因家暴杀了丈夫。甚至好几个女犯人在收监的时候,村里人,连婆婆都出来帮她们求情。家暴最可怕的地方,就在于外人,比如说邻居什么的,不愿意帮忙。甚至早些年,很少有社会机构会救你。
我们只能自救
其实这一切都只能算是弥补吧,,最重要的还是婚前擦亮眼睛。。。。。说到打的过打不过这个问题,我的一个老师,人很漂亮,很有气质,能力也很强,但是遇到了家暴。。她在年轻时就有一个盲目的地方,非军人不嫁。。于是遭到了家暴。
她想着的是嫁给一个职业,而不是一个人,,于是就love is blind了
按照题主的描述,姗姗也是看上了王的强壮,当然我无意冒犯两人之前的爱情,,,就是想说,我们嫁的是人,而不是一个xxx的老板,一个外表如何的人等等。。。
比起掉进坑里再进行自救,不如还是走得小心一点。
婆婆都这样。反正只要自己儿子不吃亏就好,儿媳还手那可是大大的不行。婆婆对媳妇这样,其实是源于自己那个年代对儿媳妇地位的自卑,,这种自卑使得她在自己做婆婆的时候表现为对儿媳的压制。。关键是人,他得是个人,还得把女人当人看。否则家产过亿,身居高位,也是个畜生,女人也没好日子过。
这个涉及到一个讨论:不懂法的人能不能讨论法?那么我们从概念上来分析什么是法,我作为一个学生只能从书本上找答案,官方给出的定义:法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重要工具。
这个晦涩的概念不用全看,看几个关键字,关系,秩序,工具。
法是用来调整关系,维护秩序的工具,这就是我理解的法,本质是工具。既然是工具,自然会有人使用,使用也会有一些门槛,就像小孩子拿不起大锤,瞎子开不了车。但这个工具很特殊,它涉及到几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就像不懂物理的人绝大部分不会理会物理学术争议,但不懂法的人却不能不关心新出台的税法。
这就让法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明明是不懂法的,理论上应该完全交给专业人士处理,却因为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不得不盯着看着,是对专业人士本能的不信任。
咪蒙女士就是一个这样的人,自己其实是不懂法的,只是出于对自己这个群体利益的维护,将此案翻出,希望得到她所认为的公平正义。那么,她所认为的公平正义就一定是真正的公平正义么?未必吧?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诞生与发展,这个司法伪科举的作用和效果已经越来越好,大批具有专业素养的人进入了司法队伍,他们或许会犯错,毕竟人无完人,但是在大部分时候都是值得我们信任的优秀人才。
题主图片所贴的那篇《让法盲咪蒙们感受到的正义是最好的正义》说“因为公平正义不是属于执法司法圈的,不是属于专家圈的,也不是属于法治媒体圈的,它应该是属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这句话真的好高大上啊,直接道德制高点有木有!那么,请问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这个概念怎么界定?这种地图炮有意义吗?这么多人,文化水平参差不齐,见识见地有高有低,让所有人都感到公平正义?开什么玩笑?有多少人依然支持同态复仇想过么?有多少人支持宗教法想过么?有多少人支持均贫富想过么?有多少人是我弱我有理的践行者想过么?
公平正义永远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法律能做到的只是一视同仁而已。法作为工具,还是交给专业人士来使用吧,如果你不相信专业人士,那就自己做超级英雄吧,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定罪量刑,执行刑罚请你一个人来做吧。但请不要用公众影响力来毁掉这个国家刚刚建立起来的如新生儿一般的法制好么?你煽动的民意对于刚刚有起色的法制来说简直是恶魔一样啊!
少来了,法律就该维护公平正义,法律离开了公平正义才是最根本的覆灭。初期就应该定歪了么?你家有个小孩,为了让他以后长好在他小时候就让他长成个混混么?然后别人批评就是把他的生命扼杀在摇篮里么?这都是什么歪理邪说。
经济地位决定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
王光宇,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经理,我怀疑恐怕不止这些。
“他老拿我出气,经常殴打我。不许我报警,不许告诉家人同事,不许离婚,否则就要我家人都不好过。”
我相信没有一个人是傻的,董珊珊为什么这么肯定,王光宇有能量让她家人都不好过?
回到娘家的7天后,丈夫王光宇带人找上门,几个人扯着董珊珊,高举过头顶把人带走了。
这尼玛已经是无法无天了好吗?!!!
更奇葩的是,这货刚出狱就找了个23岁的,长相一般,奔四的人了,找对象哪那么容易?千万别告诉我是因为他特别会撩妹。
且先后两女对于王光宇恐吓能伤害其家人的事,都深信不疑,宁可自己躲起来,都不敢求助警方、家人,这是为什么?王光宇其人的经济、政治背景,求扒。
感到深深的恐惧。
突然想起我妈劝我结婚的时候跟我说的话:
“你虽然不喜欢他,但是你嫁给他我很放心啊,他有房有车有工作,你不会饿到。他也有学历有文化,不会打你啊。”
这是多朴素多令人心酸的理由啊。《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安嘉和的设定有这一句话“安嘉和集高级知识分子的清高自尊与屠夫的疯狂于一身”,身份设定是“厦门市著名胸外科专家,在医院乃至全厦门都很有地位。”。医生讲说,概率这个东西是用在群体上,到了个体上,就不是那么有用了,可能高学历本身对暴力行为有一个筛选过程。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家庭成员,但故意伤害罪不限于此,两者在区分上,主要在于,虐待罪主观上是为对家庭成员进行一种精神肉体上的长期折磨,而故意伤害罪旨在损害对方健康。区别很微妙,但肯定的是,虐待不应该包含重伤后果。
反家暴法的意义:
主要是为了规制还未构成虐待罪的虐待行为。如果能落实的话,防范意义大于惩罚,但对此我表示很怀疑。
状王宋世杰里有一个片段:
流连烟花柳巷的男人和在家忍辱无言的女人对簿公堂,但是男人的状师却反过来指责女人未尽夫妻之礼。要知道在男权社会里这可是大罪。
嗯……两个孩子的母亲,未尽夫妻之礼,什么混账话。
宋世杰出场,官司自然是赢了。一句话直接将对方噎的哑口无言:
请问这段时间男人有和娘子说过一句话吗?
赢下了官司,却并没有什么意义。
假如这个男人没有差劲到这个份上,女人不知道还要默默忍受多少委屈。
这仍然不是重点。
当宋世杰将对方驳斥到哑口无言时,你并没有看到女人有多么高兴。
而当宋世杰打算给男人栽上点刑法——比如阉割——的时候,女人的眼睛里,满满的惶恐。
故事的最后,没有血淋淋的场面。没有各自开启新的生活。
青天大老爷用做面代替了刑罚。
然后在一家人奋力做面中,
在稚子的“爹和娘和好了”的欢呼中,
在青天大老爷和状王宋世杰深夜的对话中,
在第二天开面摊“重新做人”中,
这件事情有了一个happy ending。
说实话,我在看电视的时候,心里还是很高兴的。
可是看到这个问题,再想到这个故事,我却再也高兴不起来。
过去的女性们没得选择,所以她们需要忍耐与承受,甚至她们还要偏向着自己那并不好的男人,以求得未来可能到来的好日子。
但是如今呢?
我们说着婚姻自由恋爱自由男女平等,却还是有人逃不过这种思维——甚至这些人里,有女人,有女人的家人。
连曲意逢迎和逆来顺受都成了习惯。
社会上的舆论嘛,道是平等,但实际上平等真的很难。
除非真的有一天,离婚不再是道德污点,
除非所有人都肯正视家暴是一种犯罪而不是所谓的家务事。
如果一天还有人觉得简单的离婚就足够让一个人掉价,如果一天还有人觉得被欺凌一定事出有因,那么这种平等就很难实现。
这位姑娘能躲起来,能躲多久呢?
如你所见,当受害者们、执法者们、甚至旁观者们都在纵容着行凶者,那么受害者会有么嚣张人群中罪犯两个字又没有写在脸上,警察也不管……!希望这个土地上大家都不要生女孩,活着的女孩赶紧离开,善待姐妹,因为她们才会救你
重点是这绝对是女权问题!还有答主不仇视男性!
有些男性觉得答主偏激,把什么都扯到女权问题。还有人说王的轻判只是他个人背景问题,所以答主负责任的找了一些案例,说明只是男和女的性别问题,造成了判刑结果不同。
案例1:男子持械在众人面前暴力殴打妻子致死,判了12年,情节和董珊珊案类似,长期暴力,加之在妻子离家出走以后,把她劫回家来施暴,
在天朝做男人真是爽,有结婚证虐杀只做七年牢。
强奸案还能指责女人穿得暴露,再来一句对方是小姐,还不一定坐牢。
在酒店里拖拉小姑娘涉嫌故意伤害,连警察都会先帮你设定为疑似醉酒。
开车遇到女司机违规,你暴打她一顿,还有人给你叫好。
明星有了小三出轨,一堆脑残粉说真爱无罪,还要拉上前妻一会儿说人家生不出,一会儿说人家阴谋炒作。
为了拼生娃,死在手术台,老公悼念信里只会说,后悔没在你怀孕时候多陪陪你,而不是后悔劝你不要生娃。
作为妈妈,要是家里没人帮忙带娃,自己带娃不上班,社保没法交,全靠老公爱给多少给多少。要是上班,那么带娃和家务都是你的事情。
现在最棒的就是女性婚前财产无缘,婚后财产对半,生两胎在家带娃的话,被离婚赡养费全无娃都养不起,想带都没法带。
所以董珊珊的情况是这个男人的错,也是这个社会根本男女不公的错。
一看女的要点彩礼,要男人买房就开始大叫卖女儿的男人。说穿了房子大多不成女方财产,彩礼不少也成嫁妆又贴了回去。
还没吃什么亏就叫唤得那么响,主流媒体给那么多篇幅轮番报道,董珊珊类似家暴事件却不见这么多媒体一而再再而三关心,还不是因为话语权还在男人身上,屁股决定脑袋,恨不得什么都不要出占尽便宜。
唯一希望就是女性同胞少讨论点绿茶婊,少做点偶吧们的脑残粉,自己站出来说不!不要嫁给董珊珊案的凶手们,连看都不要看他们一眼!这个和性别还真有关系。因为男人可能会把女人打死,但是女人靠打把男人打死很难。因为如果是“殴打致死”,可以因为“殴打并不一定致命”而摆脱“主观致死”的意图,所以适用于“故意伤害”的量刑。而女人不太可能打死男性,所以往往会使用刀、剪刀、毒药等方式,这让女性有了“主观致死”的意图,导致其不适用“故意伤害”而是“故意杀人”的量刑。现在的问题在于,“正当防卫”有时效性。除非你能在对方施暴时将对方杀死,而且还要证明对方的施暴有“致死”的意图。要想在对方有致死意图时施暴时一举反杀,难度太大了,搞不好自己先丢了命。但是放宽“正当防卫”的标准,又会造成其他的隐患。所以还是针对家暴出台严厉的法令,限制施暴一方,并且从言论上给女性因为离婚“解绑”,应该会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至少,现在还是有进步的,之前我已经看到过一个美国的案件,妻子反家暴趁丈夫熟睡杀死丈夫判了正当防卫。该丈夫就是每天对受害者言语侮辱拳打脚踢,言语中经常说要打死她,施暴时也证明了他很可能哪次就说到做到真打死了,致使受害者认为自己生命安全每天都在受到威胁。所以说,这种结局就是责任全在施暴方。家暴男施暴时往往不会说打打就算了,只会越打越起劲,这时受害者通常都有“这次他肯定要把我打死了”这个念头,所以基于这种心理,再加上施暴频繁,女性反抗家暴致施暴方死亡完全是合乎常理的
我是觉得,这事要解决还是得从“施暴者”的根源来解决。只有提高了“施暴者”的施暴成本,才能有效的阻止更大的悲剧。你想想一个女人得被逼成啥样了,才会想要杀人啊。现在太多人把老公打老婆,男朋友打女朋友,家长打孩子断定为“家务事”“不宜多掺合”,导致施暴几无成本。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即使受家暴之苦的女性用毒品或趁施暴方熟睡等机会杀死了施暴方,我认为都是情有可原的,这种结果的责任仍在施暴方。没有人能忍受体力比自己有先天优势的人天天和自己生活在一起的人随时可能把自己打死还不趁机扼杀暴力源头。那不是正常人的思维。
董珊珊最初的时候,对于王光宇的暴力还是崇拜的,认为“以后不管出去干什么,我有一种这个男人能保护我的感觉,最起码我受欺负的时候,他肯定会替我打倒一片。” 我没有指责被害者的意思,只是说明整个社会,包括被害者对待暴力的态度都值得大家反思。
为什么家暴发生以后,董珊珊的家人,我们的有关部门都对家暴这么的宽容一再忍让?
为什么住院期间,王光宇前来要人,医疗机构眼见对方使用暴力而不报警不阻止?
为什么家暴致死,王光宇只被判了虐待罪,而不是暴力杀人罪?
为什么23岁的新受害者以及他们的家人依然对于王光宇的家暴前科如此的宽容,而决定嫁给他?如果假设王光宇不是一个家暴的罪犯,变成一个杀人犯,强奸犯,那么他能够找到下一个家暴的对象的概率是不是更低了?
为什么我们这位23岁的新受害者面对有案底的家暴丈夫,依然是采用自己躲起来,而没有办法依靠法律依靠警察去保护自己,惩戒罪犯呢?为什么我觉得这位新受害者依然正在顺着董珊珊的轨迹走下去呢?
在我看来,这些问题的答案的根源都是 – 我们这个社会那丑恶的赤裸裸的根深蒂固的对威权对暴力的宽容乃至崇拜。
我们不能防止家暴者挥出第一拳,但是我们应该对家暴采取零容忍,我们应该阻止对方挥出第二拳而不是漠然视之或者默然受之。对于家暴的人,我们应该让他们感受到我们对于暴力的鄙视和愤怒以及随后的严厉的惩罚!
这是做不到的。父权、夫权、君权三位一体。推翻了夫权,后两者也不远了。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在中国,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暴力可以无底线进行下去,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可以无底线进行下去,因为最重要的那个第三个权力想要无底线进行下去。除了宽容
更多的是执行力问题
也就是社会现实
警察不爱管家务事
也没精力管家务事
一来有很多狼来了姑娘,夫妻俩吵架播110。导致警察对家暴的甄别受到考验,也烦。
二来有家暴倾向的男性,人格多半有缺陷。告他是没什么用的。民事调解完了,警察也不爱管,毕竟不能安排个警察在你家坐着随时调解。等又挨打了来报警,黄花菜都凉了什么用都没有。你要罚他吧,姑娘还拦着,毕竟罚钱?都是我家的。蹲号子?出来的也是你男人
最终两条路,要么忍 要么离。然而离婚哪来那么容易。有暴力倾向的男人多半会追着打到家里去。
这里就出现问题了。需要保护的是女性离婚的权力和离婚后的保护。这案子里的俩女的,没勇气离婚。因为认为警察保护不了她们事实上中国的绝大部分区域对于暴力这种“元规则”的认同是深入骨髓的,从来没有改变过。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我们也从来没有进入过所谓“文明社会”
更多人理解的是另外一个意思:“落后就要受强者欺负,强大了就可以欺负别人。”不过是赤裸裸的丛林法则罢了。不过话说回来,暴力上的弱者依赖的政治手段和舆论手段都已经被赵家人控制住了,确实不可能有什么安全感。警察调解家务事就是这么个结果。人家是两口子,你没法罚只能劝。劝半天,姑娘委屈屈的回去了,过几天又挨一顿打又来了。你让警察怎么管?
你说把男的关几天长长记性,女的不愿意了。男的还没怎么着,女的倒怕了。下次不来警局了,怕家暴没解决,反把自己男人送进去。首先是不告不理。即使家暴了,受害家属不选择上诉,警察没权抓。警察会告诉受害姑娘。你想咋整。你要是想教训教训他,我们就给他关号子里。要不咱就民事调解。你觉得姑娘会咋选呢……把自己老公关进去了她能捞到什么好?
然后就算关了,回家接着一顿打。你能咋办= = 这货需要的是心理治疗不是关号子。但是请心理医生这事警察可管不了啊……
我等屁民再愤怒又有什么办法,这些年通过网络舆论宣传的负面新闻一抓一大把,就说不久之前的的和硕酒店事件,还有学校毒塑胶跑道事件,不都是不了了之了吗?
政府早就看清了网民的劣根性,舆论掀起来的头几天,大家跟打了鸡血一样,然后不出两周,大家就把这事忘得一干二净。就算后来再有相关新闻,大家也是置若罔闻。
所以对付我等鸡血网民根本不用任何对策,连给个交代都没必要,就憋着,憋几天就没人记得这事了,任凭受害者闹上天也再也没人管了。
舆论做不了主,法律懒得管你,咱们能怎么办。
这件事充分说明了我国法治实践中的强制心理干涉环节几乎完全缺失,当然,全社会对心理问题都不够重视。王某显然是有心理问题的,对于这种人,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也需要接受心理治疗,并在出狱后跟踪辅导,这才能更好地预防同类事件的发生。
楼上看到有人对其家庭政治背景好奇,其实这个一搜就很容易知道,当年凤凰对他作过报道,这人就是个混社会的流氓,早年开黑车认识个老毛子,后者觉得他诚实仗义,就带他一起生意,社会交际能力比较强,朋友很多,也有点生意头脑,就是这么个“进出口贸易公司经理”而已,而且还是超生从河北抱养到北京的,只提到有养母和姥姥,我猜他没有父系家庭,没有良好的家庭教育。说这种流氓有家庭背景真是高看他了,说实话有点身份的人都比他会玩女人,不至于老婆一提离婚就家暴,他这种暴力行为恰恰表现出他有一个缺乏自信的童年,导致他的扭曲心理。凡事都猜测有官二代背景什么的我觉得这种思维定式不好也不客观。贵国大部分女性还是没觉悟做到经济独立、人生自主,贵国大部分女性还是信奉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贵国大部分女性还是做着中产阶级家庭妇女的美梦。
所以还会有第二个、第三个董珊珊。她们被家暴只不过是因为丈夫吃准了她们没能力或者不愿意果断的离婚然后自己过日子自己养活自己而已。前段时间宣传过一个“最美”的民政局女职员,业绩是劝退了多少单离婚申请。前几天新闻联播还报道过一个村帮村里单身汉搞相亲,这也算政绩,能上央视,一定是因为现在有很多这样的村,很多这样的单身汉,找不到对象结婚。女性牺牲自我消灭单身汉是国策。一直叫你嫁给家暴男就是牺牲你来维稳。
看到打死前妻的王光宇出狱后又家暴现任,发现我国女性中普遍存在的一个误区,那就是:
“我老公对别人特别狠,就对我特别好”。
有时候对姑娘说,别光看他对你如何好,关键是他对别人怎么样。可惜很多姑娘不愿意听,甚至有的姑娘觉得自己男朋友是个小流氓到处打架斗殴,单独宠自己这是件好事。
智商何其低也!
包括小三以为自己上位了老公就能对自己一心一意,太天真了!晓松哥和上头条哥用亲身经历告诉你,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
很多姑娘觉得自己很特别,老公只会打别人,不会打自己,智商欠费的表现。董珊珊结婚前还觉得自己受欺负时她老公能打倒一片,结果自己成了被欺负的。
同样的事儿在小粉红圈儿中也出现过,叫做
“看到祖国这么流氓我就放心了”。
愚蠢的人呀,杀死心中的懦弱吧!释放心中的鬼吧!谁是羊,谁是狼,不到最后一刻,或未可知。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你看到了哭泣的妻子身下的尸块吗?长期虐待妻子,长期家暴,恐吓女方家人,最后暴力致死……这些只判6年6个月?!……所以我国的法律是虚设吗?或者是随机的?有人打鸟判10年,有人杀人判6年。哪个法院判的?
女方以及家人,都太过于安身立命,第一次以后,就绝对不能,当初就是个错案,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应该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不过即使如此,无期徒刑以上也不是那么稳,遑论判死刑甚至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无解啦,还是要着重提高妇女地位~sigh~看来女权里法盲比较多
你是女人,丈夫正在打你,你抄起菜刀割了他劲动脉当时干死他,正当防卫,这法律要是还能给你定成故意杀人,我给你上访申冤
你丈夫打完了你,你可以固定证据,报警,提离婚,但是你半夜趁他睡着捅死他,或者下毒,那就是妥妥的故意杀人,领一颗花生米或者一管处决的针剂,那是一点都不冤枉。
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保护的是每一个人,你们喊着不让开窗就掀屋顶的时候,你以为你们的武力又能胜过谁?
这个案子真的令我记忆犹新 董珊珊这个名字令我无法忘记
看到这个案子时我愤怒 愤怒一个手无寸铁一个对生活充满
向往的女人被自己深爱的丈夫活活打死
愤怒为什么她想躲躲不过想逃逃不掉 想反抗反抗不了 这是何等悲哀?
第一次看到这个事是在今日说法三月八日的特别节目《受伤的女人》
回顾案件:
2008年12月15日董珊珊与经营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王光宇结婚
2009年3月28日距董与王结婚3个月,董于凌晨失踪,失踪7日后回到自家且在4月8日向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然而事情并没有那么顺利,在提请离婚诉讼的3天后,王带人去董家强行拖走董珊
董母报警无果,期间王逼董撤离离婚诉讼并恐吓董离婚后将报复其家人。09年5月12日董与王回到家后给其父母打电话求救,其父母赶到后遂与王发生长达2小时的争夺战,在王精神状态异常下,董父母带其离开。其母发现董的精神状态极差甚至出现失禁现象。5月17日董离家出走,而6月便被王找到,并控制长达50多天,8月11日董再次出现在父母面前已经是浑身青紫
时间定格在09年10月19日董珊珊终于承受不住身体与心理的疼痛停止了呼吸。这距离她结婚不到1年。
王关宇的行为让我觉得他把妻子当成一个附属品如何摆弄随他心情。他是拥有一家贸易公司的“成功人士”在对其妻子施暴的同时还有朋友“相助”让人不禁将其判刑过轻联系在一起,或者说这也是他再婚后依然有恃无恐的底气?
对于这件事我想说的是,姑娘们不要被一时的浪漫攻势吞噬了理智,谁知道浪漫的背后是不是隐藏着一颗龌龊恐怖的心,冷静下来多听听别人对他的评价,多看看相处中他的生活习惯和与人相处的细节。
另外,不要在第一次暴力的时候选择忍耐!
不要在第一次暴力的时候选择忍耐!
不要在第一次暴力的时候选择忍耐!
不要心软接受他们施暴后声泪俱下的道歉!
不要心软接受他们施暴后声泪俱下的道歉!
不要心软接受他们施暴后声泪俱下的道歉!
真正爱你的人又怎么舍得让你挨一巴掌后再吃颗苦枣?
片尾谈到广东推行的《人生安全保护裁定》在多地已有实施,但谁又能保证不会再次遭遇执法尴尬,谁又保证有效期过后会不会再次受到暴力?
铭记她 但不要成为第二个她观点,这次的事件,恰恰是给了我们法律一记响亮的耳光。就是无法真正保障最基本的公民人生安全。我认为乱世当用重典,而我私以为法律在对待恶人的时候就必须更恶,只有如此,才能让恶人明白他所做的恶,法律会以十倍,百倍的教训还给他。古有商鞅变法,法家思想或许略微霸道,却是对这个恶人极恶,老实人被欺凌的世界一种强有力的威慑。(可能不成熟,但是内心真实的想法,轻喷。)
在你国,儿童和妇女缺乏保护,然后不止是他们,很多时候,男人也缺乏保护,老人也是如此。几乎所有人都是受害者,所有人都是帮凶或者旁观者,所有人都是施害者。所以,这是一个野蛮的社会,没有哪怕一点现代文明。任何讨论都是徒劳的。不要问我怎么办,要么一同落入深渊,要么寻找出路。不要说什么试图改变,改变从每个人开始。let me tell you the truth, 你四十,你国还在。
咪蒙在公号里贴出了负责这个案件的检察官的说辞是:
1.“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指的家庭成员之间,故意杀人罪可以发生于任何人之间”。
2.“在主观方面,虐待罪主观上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故意伤人罪则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伤亡”。
3.“在客观方面,虐待行为属于连续犯罪,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而故意伤害罪属于一次性行为”。
这个检察官的判案观念真的极度令人恐惧啊!
这个案件被判为是虐待,而不是故意伤人,而这个案件分明就不仅仅是单纯的虐待这么简单,陈洪兵就董珊珊这件事发表了这样文章: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关系:从一起媒体典型案例说起
北京董珊珊被虐致死案,被法院“依法”仅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六年半有期徒刑,可谓长期以来理论界在虐待罪上认识误区的一种折射;立法者在伤害罪、杀人罪之外另设虐待罪,是为了加强对家庭内弱势群体人身权的特殊保护,是为了将未达伤害、杀人程度,具有经常性、一贯性,值得科处刑罚的虐待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绝不意味着,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符合伤害罪、杀人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能以虐待罪定罪、具有连续性的伤害行为都按虐待罪处理,而应认为虐待行为同时符合伤害罪、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或者数罪并罚处理;董珊珊案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构成要件,又属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故最终应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法律上关于虐待罪的定义:
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意图使被害人痛苦,并不打算对其直接造成伤害或死亡。
(这条法律设定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处于弱势的人群,不是为了给家庭杀人开脱。)
(还有个人觉得这个其实有些漏洞,什么叫只是意图使被害人痛苦?
美国有些冷血杀人犯绑架被害者进行伤害也是意图使被害人痛苦,他们享受看别人痛苦的过程,结果部分被害者过分挣扎或者有其他行为激怒了杀人犯使之杀人,所以这是什么罪?
还是故意伤人?因为不算是家庭成员也不算是意外杀人?
这个我真不懂……)
杀人致死和强行压制捆绑进行施暴就已经超过虐待这种定义了,不只是七年的徒刑就可以解决的。
咪蒙说得很好:
不要让结婚证书变成虐待许可证。
个人觉得这个案件检察官的责任挺大的,居然判成虐待罪?!都死人了啊,都无数次威胁伤害了啊!如果只是因为是夫妻就这样单纯的下判决会不会太草率了一点?
如果是收钱那就是黑;如果是不负责任,那我觉得这样的人身为法律人或许对大众有些危险;如果这是女权问题,那特么这就是赤裸裸的时代悲剧!悲剧!好吗?!
如果法律人都不讲究真实和公平,那这个社会恐怕是有失偏颇了。
(特么如果这个真的是跟女权有关,我真的!!!!!)
还有那么多的故意伤害罪和一般斗殴行为却意外致死的可以分辨吗?
会不会因为没有掌握事实而放真正的恶人逍遥法外?
【上述情况,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你们确定你们尽力去了解客观、主观各方面的因素了吗?
希望不要因为自以为是或者疏忽犯下那些残忍的错误。
最后对这个案件有几点关于法律方面的感触:
1、关于法院、警察局以及各种相关社区组织的尽职负责。
2、关于离婚诉讼: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个人觉得应该为遭遇家庭暴力或虐待的进行单独处理(设立单独通道,可以保证快速省理。)
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3个月,最长6个月。
针对第二条,应尽快调节调查,并且在此期间应有相关人员保障被害者的安全。
因为这个情况涉及到身体伤害甚至被害人生命,难道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不是第一位吗?!
3、相关机关给犯罪人设案底进行记录并在合适平台公布。
具体是美国哪儿忘了,那儿的有个男人是鸡奸犯,有几次案底。
之后警方通知了相关的社区让他们告知社区的人,把犯罪人案底进行网络平台的公布。(或许有人认为这是让我们带着有色眼镜看人。但是警方并不是禁止有人和他接触,这只是提醒社区内有孩子的人,当他们的孩子在和那名男人接触的时候身边最好能有大人或者其他伙伴陪在身边,以免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
我们不是不给他们机会,我们只是希望他们给我们一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