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网信办积极作为、统筹协调,通过战略、规定、意见、要求等重要文件,促进网信事业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有序推进。回望2016,传播君特别盘点国家网信办发布过的重要文件,与你一起回顾学习。
战略纲要
2016年,重要战略纲要的发布,给网信事业发展指明方向。
12月27日,发布《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12月27日,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国家网信办发布《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将成为指导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管理规定
2016年,国家网信办继续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推动常态治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出落实主体责任,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等要求。
6月28日,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同时,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积极运用应用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1月4日,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通知要求
2016年,网信部门针对网信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发布通知意见,推动贯彻落实。
6月6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安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意见》
提出加快网络安全学科专业和院系建设、创新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网络安全教材建设、强化网络安全师资队伍建设、推动高等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加强网络安全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加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与技能培养、完善网络安全人才培养配套措施等各方面意见。
8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在中央网信办的统筹协调和有关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技术归口,统一组织申报、送审和报批;探索建立网络安全行业标准联络员机制和会商机制;建立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军民网络安全标准协调机制和联络员机制。
8月17日,提出网站履行主体责任八项要求
要求明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要建立总编辑负责制;发布信息应当导向正确、事实准确、来源规范、合法合规;提升信息内容安全技术保障能力。此外,网站还应严格落实7×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跟帖评论管理制度、完善用户注册管理制度、强化内容管理队伍建设、做好举报受理工作等。
联合发布
2016年,网信部门还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各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意见、办法和规划,促进网络空间清朗。
5月,农业部、发改委、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林业局联合印发《“互联网+”现代农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加强农业与信息技术融合,提高农业信息化水平,引领驱动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8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
8月,民政部、工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10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网络扶贫行动计划》
要求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要实施网络扶贫行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助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12月,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 《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
推进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政策环境创新,指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引领电子商务全面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文/传播君 网络传播杂志】
够忙的,盘点2016年国家网信办开展的重拳行动
2016年的列车即将驶过,网信事业今年驶上高速车道,收获颇丰。但这一路上,有壮阔美丽的风景,也有无法忽视的“环境污染”。面对种种网络乱象,国家网信办重拳出击。传播君年度盘点,带您回顾国家网信办这一年的“重拳”行动。
1月15日约谈百度公司负责人
国家网信办针对百度贴吧存在违法违规信息及商业化运作管理混乱、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百度新闻炒作渲染暴力恐怖等有害信息的突出问题,约谈了百度公司负责人。百度负责人表示将认真反省公司管理失责问题,并将就“血友病吧”一事再次向网民作出说明,全面整改。
2月25日约谈新浪微博负责人
国家网信办有关业务局会同北京市网信办就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突出问题联合约谈新浪微博负责人,要求其切实履行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淫秽色情信息,切实维护良好网络生态。新浪微博负责人对此作了深刻检讨,承诺将针对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5月2日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
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对“魏则西事件”及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5月9日,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公布进驻百度调查结果,调查组认为,百度搜索相关关键词竞价排名结果客观上对魏则西选择就医产生了影响,百度竞价排名机制存在付费竞价权重过高、商业推广标识不清等问题,影响了搜索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容易误导网民,必须立即整改。
7月25日约谈腾讯网、凤凰网
国家网信办会同北京市网信办和广东省网信办,对新浪、搜狐、网易、百度、腾讯、凤凰、今日头条和一点资讯等8家商业网站和客户端进行内容管理制度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这些网站在落实管理规范、总编辑负责制、值班制度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对相关网站提出了整改要求,并对网站管理问题突出的腾讯网、凤凰网进行约谈。
8月17日在京召开专题座谈会
8月17日,国家网信办在京召开专题座谈会,就网站履行网上信息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八项要求。八项要求明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要建立总编辑负责制;发布信息应当导向正确、事实准确、来源规范、合法合规;提升信息内容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建设新闻发稿审核系统,加强对网络直播、弹幕等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上线的安全评估。
11月25日“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成果公布
2016年国家网信办牵头会同相关部委,开展了“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专项行动期间,累计关闭传播淫秽色情、虚假谣言、暴力血腥等违法违规账号104.5万个、空间和群组129万个,约谈账号持有人600余次,约谈网站近500家,关闭违法违规网站2000余个,查办相关案件7.3万余件,罚没款9529万元,抓获涉电信网络诈骗、传播“黄赌毒”、散布恶性谣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嫌疑人1.7万余名,对网络空间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持续有力震慑。
12月23日“剑网2016”专项行动成果公布
今年7月至11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6”专项行动。各地共查处行政案件514件,行政罚款467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案件33件,涉案金额2亿元;关闭网站290家。专项行动集中查办了一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进一步加大了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的工作力度,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12月30日大力整治网络直播乱象
为加强互联网直播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网信办、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组指出,促进网络空间清朗、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是主管部门治理直播服务乱象的出发点,各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加强资质管理,完善实名注册、强化群众举报等工作环节,配备与服务规模适应的内容审核团队等。( 信息来自中国网信网、新华网等,传播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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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终盘点:2015年网信工作十二大高频词
2015年,是中国互联网加快发展、扩大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一年,国家网信办继续“蛮拼”精神,探索中国特色的治网之道。2015是变革的一年,也是发展的一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成功举办,表明了中国正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阔步前进。那么2015年,网信工作领域都有哪些高频词?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世界互联网大会
12月16日-18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乌镇成功举办。习主席出席大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他强调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各国应该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开创人类发展更加美好的未来助力。大会通过的《乌镇倡议》成为国际互联网发展和治理领域的重要成果,被誉为“互联网历史上的里程碑”。世界互联网大会已成为各方加强交流对话,促进国际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推动全球互联网更好发展的重要平台、桥梁和纽带,为全球互联网治理开启了“乌镇进行时”。更多互联网大会信息:www.yangfenzi.com/tag/wic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互联网真正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让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一年来,“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一词汇多次出现在中国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主张与交流合作中。
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首次将“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作为大会主题,习主席在开幕式上就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出了“中国方案”。
习主席在会见出席第八届中美互联网论坛双方主要代表时强调,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一国乃至世界和平与发展越来越具有重大意义。如何治理互联网、用好互联网是各国都关注、研究、投入的大问题。没有人能置身事外。
在广西举行的中国—东盟信息港论坛上,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说,面对网络空间的共同挑战,中国和东盟越来越成为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必须携手应对。在首届中阿博览会网上丝绸之路论坛上,鲁炜表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巨大作用,让中阿成为网络空间的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
媒体融合
自2014年中央出台《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媒体融合”已成为中国媒体发展的“主旋律”和“关键词”。2016年元旦前夕习总书记视察解放军报,了解媒体融合发展情况并发表重要讲话,再次表明了以习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关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问题。
习主席在不同场合多次发表关于推动媒体融合的重要论述,在视察解放军报网络宣传中心时,总书记亲自敲击键盘,发出了一条微博。在听取解放军报社工作情况汇报后,他强调要研究把握现代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和一体化发展理念,推动各种媒介资源、生产要素有效整合,推动信息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人才队伍共享融通。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推进媒体融合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国内媒体你追我赶,奋楫争先,努力推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深度融合,不断推动融合向纵深发展。
“互联网+”行动计划
2015年,“互联网+”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变革的重要力量,也是经济增长的最大亮点之一。
3月,“互联网+”行动计划,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我国国家层面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具有重要意义。
7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互联网+”创新创业、协同制造、现代农业、电子商务等11个重点行动领域将成为发展方向。
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网络强国战略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将“网络强国”战略写进《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吹响了“十三五”期间建设网络强国战略的号角。《建议》指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五中全会召开后,中央网信办接连召开系列座谈会、电视电话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在网信系统内掀起学习宣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热潮。
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
第二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在“六一”儿童节当天启动,本届宣传周沿用“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的主题,突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设立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作出的重要决策,旨在增强全民网络安全意识、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网络安全技能。
中国好网民
6月1日,在第二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启动仪式上,中宣部副部长、中央网信办主任、国家网信办主任鲁炜提出,要突出青少年网络安全宣传教育,从基础做起、从娃娃抓起,大力培育“中国好网民”。“中国好网民”四条标准:一是有高度的安全意识;二是有文明的网络素养;三是有守法的行为习惯;四是有必备的防护技能。
6月18日,“2015中国好网民”系列活动正式启动,该活动通过倡导文明健康的网络生活方式,培育崇德向善的网络行为规范,让网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网上正能量。
净化网络语言
2015年6月,在国家网信办指导下,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主办召开净化网络语言主题座谈会,为净化网络语言,建设网络空间的“绿水青山”建言献策。会议认为要从关注青少年未来的高度重视净化网络语言问题,要从重视网络文化安全的高度关注净化网络语言问题,要从促进网络文化传播的高度重视净化网络语言问题。
专项整治
2015年“专项整治”一词在网信工作领域使用得更加频繁。从1月份开始,国家网信办联合其他部门陆续开展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婚恋网站严重违规失信”、“护苗2015·网上行动”、“净网2015”等一系列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力度空前,战果累累,得到了民众大力支持,对营造一个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其中,“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半年来关闭违法违规网站近300家,关闭违法违规社交网络账号超115万个,清理删除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900余万条。“婚恋网站严重违规失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3个月,依法关闭128家网站,责令20余家网站整改或停网整顿。据不完全统计,“护苗2015·网上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清理网络有害信息103万条,关闭网站2.4万个。
约谈
4月2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约谈十条”)。“约谈十条”是2015年国家重拳整治互联网空间的举措之一,是推进依法治网的一个制度规范和制度保障,对约谈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实施条件、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到谈话示警,再到责令整改,以及后续的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惩罚措施,制定了一套合规合法且实际操作性极强的工作流程。2015年,网易、新浪、北京金山安全软件、腾讯、凤凰网等公司被约谈。
网络诚信
网络诚信问题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焦点,时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颁布一周年,6月12日,国家网信办举办了以“网络诚信伴我行”为主题的首届网络诚信宣传日活动。活动期间,各大新闻网站、各地网信部门积极响应,通过开展论坛、座谈、演讲、征文等系列活动,传播网络诚信理念、引领网络文明风尚,形成网民广泛参与网络诚信建设的热潮。
新闻网站记者证
11月6日,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举行首批新闻网站记者证发证仪式,为人民网、新华网等14家中央主要新闻网站首批594名记者发放新闻记者证。在新闻网站核发记者证,是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新闻宣传工作和互联网管理工作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新闻事业发展中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对于规范提升网络媒体采编队伍,壮大网上主流声音,清朗网络空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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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发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6年12月27日发布《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国家网信办发言人表示,《战略》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贯彻落实习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阐明了中国关于网络空间发展和安全的重大立场和主张,明确了战略方针和主要任务,切实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是指导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战略》指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新渠道、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化繁荣的新载体、社会治理的新平台、交流合作的新纽带、国家主权的新疆域。随着信息技术深入发展,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利用网络干涉他国内政以及大规模网络监控、窃密等活动严重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攻击破坏、发生重大安全事件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网络谣言、颓废文化和淫秽、暴力、迷信等有害信息侵蚀文化安全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网络恐怖和违法犯罪大量存在直接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秩序,围绕网络空间资源控制权、规则制定权、战略主动权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网络空间军备竞赛挑战世界和平。网络空间机遇和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必须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坚决维护网络安全,最大限度利用网络空间发展潜力,更好惠及13亿多中国人民,造福全人类,坚定维护世界和平。
《战略》要求,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积极防御、有效应对,推进网络空间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实现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
《战略》强调,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中国愿与各国一道,坚持尊重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平利用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统筹网络安全与发展,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积极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共同维护网络空间和平安全。中国致力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互联网造福人类,推动网络空间和平利用和共同治理。
《战略》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工作的战略任务是坚定捍卫网络空间主权、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打击网络恐怖和违法犯罪、完善网络治理体系、夯实网络安全基础、提升网络空间防护能力、强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等9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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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徐麟
2017年5月2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运行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2号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徐麟
2017年5月2日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
执法证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业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
第七条 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办理。
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受移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一条 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司法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撤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由原发证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是否撤销许可、吊销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并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发现的。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二)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三)属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六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申诉、举报,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对于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或者《撤销立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4),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协助。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被调查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用户发布的信息、日志信息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执法人员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其他地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一般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
电子数据是指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网盘、电子邮件、网络后台等方式承载的电子信息或文件。电子数据主要存在于计算机设备、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云存储系统等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通过网络巡查等技术手段获取的、具有可靠性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保证所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否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前,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立案后,可以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格式见附件5),载明时间、地点、有关事实、经过等内容。询问笔录应当交询问对象或者有关人员核对并确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于涉及互联网信息内容违法的场所、物品、网络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及时收集、固定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围的,可以委托有能力或者条件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有关单位、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无异”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或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调取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格式见附件6),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非法转移证据。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 为了收集、保全电子数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取证,远程取证,责令有关单位、个人固定和提交等措施。
现场取证、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电子取证工作记录》(格式见附件8)。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字、捺指印、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格式见附件9):
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撰写《案件处理意见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四)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 听证、约谈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送达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格式见附件11),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约谈,谈话结束后制作《执法约谈笔录》(格式见附件12)。
第六章 处罚决定、送达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3),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标准由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需由电信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的,转电信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格式见附件15),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6)。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格式见附件17),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政执法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