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技术的创新大大降低了创业的门槛,许多互联网创业企业以“一日千里”的发展速度颠覆了原有的市场格局,取得了傲娇的业绩,也获得了市场的认可和投资的青睐。
然而,互联网创业领域独有的“工程师文化”,使得各互联网创业企业大都非常重视技术在产品领域的重要地位,而忽视法律、艺术、道德等人文色彩因素在企业继续稳健发展中的作用,比如各互联网企业往往会设立CEO、CTO、CIO、CFO等企业核心层岗位,却往往少了个对于日后上市或保障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岗位-CLO(首席法务官)。
那么,少了这个核心层成员,究竟会为互联网创业企业带来什么样的潜在风险和不利后果,下面小编和大家细数一下互联网创业领域几个比较著名的案例。
今日头条被国家版权局立案调查
事件背景
今日头条于2012年8月份上线,是一款基于机器学习的推荐引擎应用,以帮助用户高效发现有价值的信息为宗旨,下载用户超过1.3亿,月活跃用户超过4000万。2014年6月3日今日头条运营方高调宣布已融资1亿美元,并称其市场估值超过5亿美元。
消息公布后,无疑对传统出版业投下了一颗重磅炸弹,号称只是“新闻搬运工”的今日头条,其估值竟比新闻生产者的传统媒体及各大门户高出一大截。
至此之后,风波不断,先是被《广州日报》诉至法院,欲追究其未经允许对版权文章进行转码链接的行为,其后《新京报》、《南方周末》等各大传统媒体也纷纷发文质疑今日头条的版权侵权行为,对此,今日头条进行了第一阶段应对,先是和广州日报达成和解,其CEO又积极接受媒体采访,以技术的创新对侵权质疑进行回应。
然而,6月24日,搜狐公司正式发布了对今日头条的诉讼信息,以今日头条未经许可复制、篡改搜狐享有著作权的版权内容,严重侵犯了搜狐的著作权,提起诉讼,要求今日头条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同时,国家版权局相关领导也向媒体透露了正式启动对今日头条的版权侵权调查的消息。至此,今日头条运营方陷入疲于应付的局面。
事件解读
虽然,一系列的诉讼和质疑把今日头条不断拱上了媒体的头条,为其获得了巨大的宣传效应,部分实现了其创业团队扩大公司影响力的作用,但是正如那句“不作死就不会死”,今日头条管理层在未理清自身版权争议的法律逻辑,撤除明显侵权行为之前,就高调曝光,是不是反而放大了自身面临的法律风险?
在这方面,知名自媒体人牛智超对今日头条CEO张一鸣的专访也印证了我们的判断,今日头条60%以上员工是技术员工,创始人的技术背景使整个公司高度崇尚技术的作用,对于其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合法性,则基本未进行深入思考。
如果公司核心岗位有设一个CLO,相信今日头条必然不会那么仓促公布融资消息,而会在理清自身抓取行为的法律边界下,制订系统的法律层面清理和应对措施,并在面临质疑时由熟悉版权法的CLO代表公司表明立场,相信也比仅仅使用创新技术的言辞来辩解自身不是盗取别人知识产权的窃贼来得坚强有力得多。
爱奇艺与360影视的《爸爸2》盗播风波
事件背景
早在去年年底,爱奇艺便宣布以支付一亿元的代价斩获《爸爸去哪儿》第二季的独家网络版权,并高调宣传实行独播制并不分销其他视频网站。
然而,半路杀出个程咬金,就在爱奇艺宣布开启独播的前一天,360影视和芒果TV宣布,未来芒果TV上的《爸爸去哪儿2》正片节目、独家花絮、粉丝会等资源内容,都将在360影视上进行首发推荐。
一个“全网独播”,一个“首发推荐”,事情真相究竟是怎么样的?原来爱奇艺与湖南卫视签订的独家网络版权合作协议开了个口子,其中并不包括芒果TV视频网站。而芒果TV则利用互联网的“避风港”原则钻了协议的漏洞,就是由360影视嵌套播出《爸爸2》以获得版权,因为最终播放终端还是芒果TV,所以360并不构成侵权。
这样一来,爱奇艺结结实实吃了个闷亏,以高价购买了一个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全网独播”的概念,因为只要嵌套芒果TV客户端,任何视频网站都可自由播放《爸爸2》节目,其独播权含金量大打折扣,相信这也并非爱奇艺当初签订协议的本意。
事件解读
商业合作,一切均以合同为准,许多互联网企业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忽视法律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在商务谈判中未引入法律人士对合同条款进行严密细致的审核,对相关领域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未予以合理的控制,结果在出现对方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时,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如果爱奇艺在进行独播合作协议谈判过程中,有引入首席法务官参与,必然会在合同中对独播权进行严格细致的定义(因为独播权并非一个法律专有名词),对互联网法律领域所熟知的“避风港原则”进行合同条款上的排除适用,最低限度也会大大增强对方钻取合同漏洞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从而维护达成合同的初衷和本意,得到合理的预期商业价值的兑现,可以说爱奇艺是花钱买了一个昂贵的教训。
快播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查处
事件背景
快播公司是一家以做播放器起家的互联网公司,成立后用户数量即迅猛增长,按照其自己公布的数据,到2011年年底,其周活跃用户数高达2亿,并早在2010年即实现了盈利,收入规模接近1亿元。引入注目的是,在其创业早期即获得了360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及腾讯前首席运营官曾李青的投资。
风云突变,2014年5月15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对外公布:深圳快播科技公司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被查处,其传播淫秽色情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并已抓捕了多名犯罪嫌疑人。
5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快播深圳总部,送达了对快播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拟对快播处以2.6亿元罚款。由于快播中高层管理人员都不在公司,告知书实施留置送达。
目前快播的官网网页已无法打开,其QVOD播放器已被关闭,公司业务已停摆,CEO王欣则一直在国外暂避,其他高管已有段时间不在公司,快播公司基本处于崩盘状态。
事件解读
其实,快播被取谛并非无迹可循,早在2012年起,搜狐、乐视、优酷等多家反盗版联盟成员在“带头大哥”腾讯的张罗下,曾多次发起对快播等公司的盗版诉讼。
在2013年12月27日,国家版权局就快播侵犯乐视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事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快播及时删除涉嫌侵犯“乐视”、“优酷”、“腾讯”等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权作品和链接。腾讯也在今年的1月2日、1月26日、2月17日三次通过公函的形式向快播发出停止侵权的诉求。
但让人费解的是,如此密集的处罚,并没有让快播停止侵权。4月22日,大批警力进入位于深圳南山区科技园的快播公司,以涉嫌传播淫秽信息对部门员工进行询问和盘查,终于引爆了一系列的后续处罚措施。
反思事件的整个过程,如果快播公司核心管理层有一位熟悉法律的首席法务官,其必然会在公司面临如此重大法律风险时,对商业利益和法律边界作出衡量,及时向管理层说明不及时整改的法律后果,也不就会发生后续难以控制的崩盘局面和CEO远避他乡的不利结果。
对于互联网创业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最好的时代说的是,只要创业企业足够聚焦,产品足够好,必然能够以通过开放的新媒体环境放大口碑,快速成长。
最坏的时代指的是,在经历过第一轮的野蛮生长后,互联网的行业发展秩序已逐步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已逐步完善,再想通过以前的浮燥的产品炒作、游走法律边缘的踩线行为来达成突破,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而实际上,几个互联网大佬企业在做大做强之前也都非常重视法务的作用,比如阿里巴巴的核心合伙人蔡崇信即是持有耶鲁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拥有纽约州从业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士;腾讯公司的主要创办人之一陈一丹也是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并一手创建了系统的法务体系,成立了专门的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对于以做大做强甚至是上市为目的的互联网创业企业,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从初始阶段即在核心管理层增设一个CLO(首席法务官)就非常必要了,这样一个角色,至少在三个方面会对公司持续发展起到独特的作用:
1. 可以在公司面临风投融资时合理设计融资模型,把关融资条款
作为互联网企业创始人,大多对风投的进入持欢迎态度,甚至在签署融资协议时以对方提供协议为准,殊不知,如果未对融资协议的关键控制权条款进行法律审查的话,在将来与投资人面临战略分歧或公司经营面临不可预知困难时,有可能因此而丧失公司控制权。这方面,雷士照明吴长江丧失控制权和聚美优品陈欧在第一次创立GGgame后丧失控制权都是非常明显的例子。
2. 可以对公司核心业务和商业模式的合法性进行提前把关和控制
马云在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中,为什么说他做了“不完美但是唯一正确的决定”,相信其中法务人员的意见也起到重要的作用:根据央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外资支付牌照的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而股权协议控制的方式,在法律上并不一定能得到央行对于全内资的认可,因此停止合并报表,马上采取实质股权转让措施是唯一能让支付宝继续保持合法稳定运行的做法。
3.可以在公司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代表公司及时进行证据固定和维权,以及在各种公司重大商务谈判中参与防控相关法律风险
这方面就以国美电器股权之争中黄光裕的常年法律顾问邹晓春发挥的作用最为明显,黄光裕在狱中面临股权可能被稀释,丧失公司控制权的危急情况下,委任持证券律师执照,熟悉资本市场运作的邹晓春为其授权代表,参与董事会控制权的博弈,最终也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洛德,优秀法律自媒体,个人微信号:law-da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