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伸手受贿行贿都要打手

文/默默无文

《河南教育厅一处长因受贿入狱行贿者照样做官》(来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一座新校舍的建成,与一桩行贿案扯上了关系。但记者发现,受贿者虽入狱,多数行贿者却未被追责。未被追责的原因直接有两个方面:一是行贿者行贿数额小,情节轻微,未达到犯罪程度。二是办案单位未收到相关文件及判决书,对于事件本身不清楚,所以未进行相关调查处理。

而更深次的原因更值得我们思考:

一是制度缺失。比如《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造成对行贿者处理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不高,让部分居心叵测的人铤而走险。《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法院只需要向公诉方、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送达判决书,如果被告方是国家公职人员,则需向被告方所在单位纪委寄送判决书,没有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行贿者的单位及纪检部门”,造成纪委因“不知情”而“不处罚”。

二是办案单位办案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够。法院不主动向行贿者单位寄送相关资料,检察院、纪委不主动到法院查实相关情况造成“不知情”而“不处罚”。

要转变这种现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扎实开展纠正“四风”活动,严格依法办事,打击行贿行为以及以权谋私行为,杜绝钱权交易。

二是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杜绝“不知情”而“不处罚”。建立行贿人“行贿行为”的披露制度,判决书送达行贿人所在单位及纪检部门的机制,确保不出现漏网之鱼。

三是强化干部监督管理。纪委、检察院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提高办案积极性,主动作为,坚持“有案必查,有案必办”;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到干部监督管理中来,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干部行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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