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幅性别歧视的“公益海报”在社交媒体上成为当日热门,这幅燃起熊熊怒火的海报,落款“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报上写着:“做一个好主妇、好母亲,是女人最大的本事。为什么非要削尖了脑袋、累吐了血,跟男人争资源、抢地盘呀?”
西城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非常委屈,因为他们出于好心——据说海报文案来自电视剧《婚姻保卫战》台词,原本挂在婚姻家庭调解室——婚姻家庭调解室是为响应“建设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而推出免费为离婚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家庭关系调解的特色服务。工作人员说,海报内容为从《婚姻保卫战》经典语录中截取的台词,本意是“平复当事人心情”、希望比较直接地警醒部分家庭濒临破裂的当事人“调整自己在家庭中的定位,维护家庭和美,改善夫妻关系,保护家庭完整”。
为了证明自己没有歧视妇女的用意,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登记处30多名工作人员中只有4个男的。
当我看到网友“@吹吹Ci”的评论——“这种智商还来调解别人婚姻问题?你们就是书读太少,瓜子嗑太多了!”我总算笑出了声。感谢微博,让人口的一半能够倾泻她们的怒火与讥笑,而不是被假装客观而怀有深刻性别偏见的人为公共舆论把门。
用“女人不能跟男人抢地盘”来“平复”离婚者的心情,这种无厘头的逻辑,确实只能用“瓜子磕多了”解释。这首先证实了某些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上的随意性,也反映了她们对法律的无知。先且不提这海报的内容能否达到调节离婚的初衷,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女性在各个方面应当享受跟男性平等的权利,从宪法的原则来讲,没有什么地方是专属于男性的“地盘”,这是所有国家机关必须遵守的铁律。在这一点上,西城区民政局完全是彻头彻尾的法盲。
更可悲的是,一个将近九成工作人员为女性的工作团体,对于海报的性别歧视内容无知无觉。她们是否意识到了这海报对于身为职业女性的她们,正是恶毒粗暴的否定?如果这样,非常可悲,确实有不少女性,尤其是女领导,不能意识到自己正属于那个被排斥、被贬低的“妇女群体”的一员,做着被人卖了还帮忙数钞票的事。或者,在西城区民政局,跟很多单位一样,尽管女性是工作环境中的大多数,但领导权和话语权还是在男性手里?而男性领导又是如此无视女员工的尊严?
不管这件事情是怎样发生的——团队素质低下,或者领导一言堂,这个海报引致舆论风暴,是因为民政局与肥皂剧保持高度一致,认定了家庭是女性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的领域,婚姻成功主要靠女性的牺牲和让步。既没有调查研究,又缺乏理论思考,公务员们靠看八点档电视来治国,这个国家的治理质量会好吗?既然无论是婚姻登记员,还是心理咨询师或者社工,都是要经过资格考试才能上岗,那么我建议她们还是先学学法律,了解一下目前学者们的研究吧。
【新法例的后续效应】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现在,中国社会总体上在经历离婚率升高,离婚越来越变成个人的事情,法律的修改,也更加突出了个人主义的特点。
2003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在离婚登记上有两项重要的改变——办理离婚登记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信,离婚登记办理时限,由一个月内改为“当场办理”。这导致了登记离婚率的飙升。在新法例颁布后十年间,北京市离婚登记已经由9907对上升到32998,上涨了增加了233%两倍不止。民政部门显然被这些数据吓坏了,减少“冲动离婚”或者“非理性离婚”,多次见诸于民政系统的各种文件,以及对民政工作的各类报道,譬如各地实施离婚登记“限号”;被评为模范的民政工作人员借口打印机坏了;重庆市丰都县民政局编了“劝和歌”,还设定了各种冥想沉默的程序……各地民政都有类似的阻止离婚的努力。
但是,借口打印机坏了不办登记显然是行政不作为,限号以及西城区民政局事件中出现的“离婚调解”,事实上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中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法院起诉离婚时,调解是必经的法定程序,登记离婚只基于双方自愿。《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具备调解离婚的职能,婚姻登记员也并不能做离婚调解。
【女人为什么主动离婚?】
这些婚姻调解的招数,从婚姻咨询的角度来做,也许对婚姻还有帮助,但是不应该像市面上的各种心理咨询师一样,片面要求女性安于次等位置,享受奴役,以漠视自己的权利来保全关系。但是,这一类的机构信息,可以由政府部门提供给市民,由有需要的人知情选择,而不应该由政府部门直接提供。因为这些服务,并不符合政府机构职能的法律定位,其伦理要求与政府的角色也有冲突。
西城区广告透露出,从对女性进行道德规训可能是她们的主要思路。到底让女性“调整自己在家庭中的定位”的规训,能否“保卫婚姻”呢?婚姻,以及离婚,对女性意味着什么?
国内国外的研究都表明,女人离婚会变穷。多数调查都证明,女性在离婚之后,相对于男性生活水平的提高,女性的经济社会地位会下降,离婚女性再婚比例也很低,因此比男性更难得到新的伴侣关系的支持。
但是为什么女人仍然要离婚?各种针对不同地域人群的离婚研究都显示,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占到将近六成。
易松国在深圳市的研究表明,女性提出离婚最主要的原因包括性格不合、婚外情和一方不顾家;还有双方差距太大、一方有嗜酒、赌博和经常施暴等不良行为,以及与对方家人的关系不好及性生活不和谐等。李忆特对山东单县七百多例离婚案的分析更细致,她发现,对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了解,生活矛盾多发”和“双方长期分居,感情丧失”的离婚原因,男女提出的数字接近;而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出现酗酒、赌博、吸毒、婚外情等,夫妻双方无法正常生活”的原因,女性提出的分别为男性提出的4.18和3.29倍。也就是,大多数情况下,女性提出离婚是趋利避害的行为——逃脱不负责任、有恶习和施加暴力的男性。这样的婚姻走到离婚这一步,“劝和”者是要女人继续生活在烂泥潭里吗?
尽管易的研究表明,离婚女性离婚后得到的支持很少,但她们离婚的初衷,谁能不给予尊重呢?她们给出的理由是:“自尊心受到了伤害”、“实在忍无可忍”、“为了自己生活更好”、“不能原谅对方的错误”、“为了孩子”和“为了使自己更加独立和自由”。
【性别歧视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正是需要被解决的问题】
婚姻为什么终结?是因为女人主张跟男性平起平坐?恰恰相反,杨懿晖对镇江的离婚案例进行分析,认为“性别歧视”是离婚的原因之一。“简单的说,就是丈夫希望女方在结婚后能够生儿育女、相夫教子,包揽所有家务、而在处理家庭大事时,丈夫拥有绝对的权威,妻子没有发言权……妻子希望丈夫能够多赚钱养家糊口,男人是家里的‘顶梁柱’;男人应该把所有的收入一分不少的上缴给妻子保管。”因此,男主女从,男外女内,男养家女享受这些性别的陈腐观念,以及男性必然“养家”的观念,腐蚀了本应该建立在平等、相互谅解包容和尊重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必须强调的是,被民政局拿来“保卫婚姻”的,正是这一套食古不化的傻逻辑。
中国的婚姻法律可以说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虽然不见得更平等)法律之一,因为立法很少受到传统观念和特定宗教教义的影响,而将个体的自由选择放到第一位。但是,在具体的执法和行政过程中,却又很多人为“非理性离婚”而焦虑。这种好心是有选择的:冲动结婚、怀着不良目的结婚的人也不少,与错误的对象结婚可能给个人生活带来巨大麻烦,为什么民政局不设结婚调解和劝诫呢?还是把婚姻家庭看作“社会稳定的基石”,而轻视个人的幸福和权利。
婚姻制度本身,有随夫居和重视父系血亲的漫长文化,后者是性别歧视产生的温床。性别歧视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正是需要被解决的问题。正是性别歧视造就了中国妇女的经济困境。譬如,我国法院裁定的抚养费通常比较低,并不考虑抚养责任的一方付出的劳动。婚姻法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尽管中国差不多一半家庭家务活完全是妻子完成,但在离婚的时候,家务劳动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极为苛刻,很少妇女能真正得到。另外,由于农村土地和宅基地分配,还是沿用随夫居的惯例,当农村妇女离婚,很容易失去土地和住房。中年离婚妇女还受到就业市场性别歧视和年龄歧视双重作用的影响,导致很难找到工作。支持婚姻,应该支持性别平等的婚恋文化,而不是支持歧视。支持歧视,其实就是支持男性肆无忌惮地毁掉自己的婚姻关系,最典型的是片面要求女性守贞男性多偶,以及家庭暴力;支持歧视,也是支持让全社会合力欺压妇女,加深我们的困境。
【离婚登记如何防止女人变穷?】
另一方面,民政系统内部实务工作者和法学家都提出,“当场办理”的离婚登记仪式,事实上过于草率,不能防止离婚导致的不良后续效应。简化的法律程序确实带来一些消极后果,就是人们意识不到婚姻登记背后,是人的社会关系,生活方式,子女抚育以及相关财产权益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重大变化,把这件事理解得如同“办个证”一样简单。
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是不够的,而取得有偿的法律服务又有一定门槛,不同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的人依法捍卫自己权利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弱势者往往在协议离婚时,未必对自己的权益能够全面知悉,也不见得有能力作出对自己公平的安排。因此,当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到民政登记协议离婚而不是对簿公堂的情况下,登记机构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服务就非常重要——公部门提供的法律服务,和缜密的提醒和询问,能够弥合个体之间因为社会经济地位而造成的权利意识的鸿沟。
譬如,离婚登记时,当事人要出具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方面达成的协议,如果协议显失公平,或者对保护妇女儿童权利不利,民政机关如何能及时发现,并给予提醒?譬如,有的妇女遭受家暴或者因为丈夫公然与别人同居,而深感羞辱和痛苦,为了能让对方“放过自己”,选择“净身出户”,来维护自己的尊严,但离婚之后却陷入经济的困境。有的妇女并不了解作为无过错方,自己还有哪些法定权利可以主张。有的人可能并非自愿离婚,或者在法律上没有行为责任能力,但是在某种胁迫或者诱骗之下来“自愿离婚”。如果民政局能够提供更专业的离婚协议审核,能够通过更细致的询问程序设定,来确保各方的真实意愿得到表达,公平协议,保障弱势一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对儿童权利最大化的离婚安排,民政系统希望延长离婚手续的审查期限,是合理的。当然这首先需要相关法律的修改。
离婚妇女的贫困化,是因为大多数离婚妇女会要求抚养未成年子女,尤其是特别年幼的儿女,而她们不能得到抚养费。王世军2000年对南京市单亲家庭的调查显示,单亲家庭没有得到抚养费的比例高达54%以上;另一些资料显示,42.2%的离婚妇女认为生活水平下降的原因是“孩子父亲不给生活费或给的生活费太少”。
针对这种情况,民政和法院能否联网,针对抚养费和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尚未支付,采取分期支付的部分,将责任方的经济收入直接与法院账户关联,以免负责儿童抚养的一方花大量成本去索要,并因此遭受各种精神折磨,造成经济困境。这一点,美国法院是这样做的:雇主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新雇员的资料发到法院,如果当事人有赡养费之类的法律义务,每个月相应的款项不会进入他的工资,而是直接转到法院账上。
中国法律规定了人们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是否维持婚姻,不必然是个人是否幸福、社会是否稳定的标准。需要捍卫的不是婚姻,而是人的权利与尊严。如果相关部门的工作不能围绕这个目标而运转,只是自说自话地陷入维稳思维,结果只会适得其反。
【注】本文原标题《民政局到底该不该保卫婚姻》。
作者:李思磐,新媒体女性网络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