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城按:今日推荐好基友@八品法曹 在《时代周报》的新作《给司法垂直论泼几瓢冷水》。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在即,路线图既依稀可见,又有几分扑朔迷离,决策者遮遮掩掩,执笔者三缄其口,坊间揣测盲人摸象倒也正常。经过这些年的折腾,看惯了云起云落,摒弃了瑰丽幻想,业内也多了几分淡定。走吧,走吧,人总要学着自己长大,司法,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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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在保健品推销人员眼中所有人都不健康一样,当下日趋“深刻”的舆论场也认为目前法院及其工作产品已经是千疮百孔、问题百出,因而纷纷找出病灶、开出药方。在这些“救赎”的声音中,对法院的管理体制动大手术,实行垂直管理就是相当响亮的一种。持论者将种种“司法乱象”归因于目前这种司法地方化的体制,因而试图用垂直尽去沉疴。笔者并不否认司法垂直模式的积极意义,但仍然想朝它泼上几瓢冷水,冷却鼓动者有些发热的大脑,从而在交流和对话中产生一种更为理性的制度设计。
历史经验的观照
不得不说,司法垂直的支持论者借鉴传统治理中“土、流”两分的政治智慧。表面看起来,这种智慧有两个先验性的支撑点,那就是相对于“土官”而言,由中央或上级选派的“流官”能够超脱于当地的裙带关系,从而一能够更清廉,二能够执法更严格。但我们在经验层面却不能找到它们成立的证据。从历史上看,或许正因为流官与本地的关系较疏,他做上几年官之后就可以拍屁股走人,他才敢于不考虑自己身退后的名誉,不考虑自己在当地文化圈内的口碑,不考虑子孙是否为其恶行所累(这些都是传统乃至今日官员自律最强大的支撑),从而更敢于收受贿赂、中饱私囊、胆大妄为。严格执行了“干部异地任用”的清政府,不就是落了个“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结局?
而同样,如果我们来“观照”一下热议中的司法垂直,就会发现,首先,我们找不到垂直管理的部门比地方部门更清廉、更守法的证据,故在廉政建设的目标上,此项制度变更并没有太大意义。其次,我们必须意识到对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来说,中央对地方政权的有效控制永远是首要考虑的目标(虽然这个目标由于天下承平日久而多少有些被人们忽视),从而一定要对某些能够有效对社会进行组织动员的部门进行垂直管理。但是对法院来说,此项考虑就有些多余,因为法院从来不是社会力量的组织者、也没有机会对社会力量进行动员;长期的工作习惯也让法官形成了在制度框架内看问题的“僵化”思维,法官都有一种对秩序进行维护的本能冲动。
现实病灶的幻象
对司法地方化病灶的诸多描述归结到一点,基本上就是:法院的人事、财政都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受制于人,所以就不能够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判案。或者更直白一点说,就是下级法院受控于地方政府,不听上级法院的话。那这个病灶是不是真实存在呢?
并不是没有数据,但我还是不愿意把它公布出来,大家自己可以百度一下全国高院院长中有多少是从最高院下来的;再随机抽样一些省份,看看他们的中院院长中省院下派的比例;最后再把眼光投向自己所在的地市,看看这些基层法院的院长的成长经历。做过这么一番搜索之后,我想大家可能就会对“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人事缺少管理权”这个说法产生疑问。
的确,按照我们的组织制度,地方法院由地方人大产生;按照相关干部管辖权限,地方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干部也都归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管理。这足以让人产生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缺少人事权力的误读,然而地方法院百十号人中最关键的一位—也就是他们的院长—的提名甚至决定权力却相当大程度上掌握在上级法院手中。按照政策精神,这叫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协管力度。即便我们承认上级法院的“三门干部”要比跟普通群众摸爬滚打多年的基层干部素质更高、更适合做基层工作,我们也不能在“协管力度”已经大到如此程度的时候再抱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人事说不上话,都是地方上说了算。
接着说财。毋庸讳言,地方法院主要是由地方财政供养的,由于近年财政收入连年高速增长,地方法院的运转还是基本上有保障的。但这个财政保障,是不是就意味着地方法院效忠于地方利益而不把上级法院甚至法律放到眼里呢?上级法院是不是就对地方法院的财政束手无策呢?我们还是看一看事实。
人所共知的事实是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需要预交诉讼费;人所不共知的事实是这个预交的诉讼费从交到银行那一刻起就有相当大比例被转到省法院账户了(笔者所在省份是25%)。这其实是个颇令基层头疼的制度,因为案子最终可能并不该由原告承担费用,被告的费用可能也根本执行不上来,法院需要退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这时候基层法院就得全退,你是不要指望省院退回那25%的;在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时候,法院要退还一半的诉讼费用,这个一半可是50%,而不是75%的一半。这里笔者不想讨论这项制度的合理与否,而只是想提醒大家,这项让基层不大痛快的制度得到了严格的执行。笔者并不清楚全省基层法院预交诉讼费总额的四分之一到底是多少,但相信那会是一个天文数字。在以这种严格的方式征缴上来的天文数字面前,再抱怨对下面的财政没有控制权,那就多多少少有些言过其实。
说完收钱,再说说要钱。向上级法院要钱物(省院收取的这25%是按比例在全省平衡的)和向同级财政要钱物,哪个更难?显然是前者。这是因为在地方政权的基本构架中,法院的政治地位要高出财政局半格,法院院长属于上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财政局的局长如果想谋求政治进步,法院院长的这一票还是要争取的,这种“态势”决定了财政局在法院面前的较次地位。法院去跟它要钱,跟政府序列的其他部门跟它要钱比起来,受重视程度和效率还是相当不一样的。如果到上级法院要拨付之外(上级法院一般拨付地方法院相应的办公用品、办公车辆)的钱,那难度估计跟“跑部钱进”差不了多少。
我们接着再看看“下级法院在现行模式下不大服从上级法院”这个诊断是不是真的成立。笔者不否认个别案件甚至是影响非常大的案件中存在着上下龃龉的情况,但我们如果想对司法问题作出体制性的诊疗,还是要考虑一下概率。在现实工作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核、管理是相当严格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发还、改判几乎都能构成对下级法院的致命伤害,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会受到影响。上级法院给下级法院下达的大量调研、报表、统计、信息、宣传等任务,几乎占据了下级法院三分之一左右的工作量,对此下面也只有叫苦的份儿。同时,对比一下地方党政,给法院下达的任务远比上级法院要少,而且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他们也极少在专业问题上发言。下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该说是尽最大努力与上级法院保持一致,不管是非正式的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还是上级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例,都会指引下级法院的法官对法律如何做出理解。如此我们不难看出,地方法院到底是听谁指挥?“残酷”的考核模式已经快要压迫得下级法院放弃自己独立判断的时候,再指责他们囿于地方利益而不与上级法院(一般来说,上级法院更能代表法律的精神)保持一致,我只能说这相当的不厚道。
垂直以后会怎样?
垂直论者认为司法垂直管理之后,法院排除了地方政府的干预,因而能够更好地独立审判。这种兵棋推演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它在生活中是否成立我们还要认真观察。
笔者所在的单位恰好构成一个观察的典型。由于行政区划的变动,我们法院现在管辖着四个行政区的案件,而我们的归属关系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区:我们的干部人事关系、财政归属只与该区有关,与那三个区没有关系。因此可以彻底地这么说,对那三个区来说,我们法院能管他们的案件,但他们区却根本管不了我们。如果按照垂直论者的立论依据,干预最少的地方应该是对司法最有利的地方,我院应该在那三个区更能够有效行使司法权。然而事实多少有些诡异,除却大量的普通纠纷没有差别以外,那些诉讼主体众多、矛盾较大、对立较严重的案件,在我区内的审理执行要顺畅于那三个区。
原因并不复杂。法院的审判从来不是如同考试做习题一样简单的对纠纷做法律上的归属和判断,它更是一种以法律为导向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要在社会中解决纠纷,就需要一种力,这种力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家强制力。当下中国,法院系统显然不具备足够的国家强制力,这也是为何基层法院常说“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原因:需要他们提供力量。当法院属于你这个地方政治体系的时候,地方党政是有责任心和积极性帮助法院协调、解决一些问题的,比如法院到某村去送达起诉状,被人围攻,地方政府出面协调可能很快就能解决。而当法院跟他们这个地方没有这么直接的关系时,该地党政就会本能地不愿多管闲事。
垂直论者在这个问题上的确有些顾此失彼:他们看到了地方党政对司法干预的一面,可他们忽略了地方党政更多的时候给予司法的是支持。笔者担心,假如司法体系整个从地方党政独立出去以后,地方上的这种支持配合还能够存在多久。而失去这种支持与配合的人民法院,在获得不受地方部门干涉的赞誉之外,吞下的却是左支右绌、孤立无援的苦果。
笔者并不是简单地反对法院系统的垂直管理,也并非不知道法院垂直管理之后,在许多案件上会跳出地方部门的掣肘,取得更独立的姿态、发出更独立的声音。笔者只是想提醒大家对如此重要和关键的司法体制动大手术时考虑得更全面一些,能够听到一些底层的声音。司法体制问题,在一些学者那里,大概只是一个权力体系的内部问题,而其实它永远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对司法体制的变革,不仅仅要考虑它在价值评判方面能否成立,更应该考虑它给我们的社会带来的震荡。垂直管理能让舆论场兴奋激荡,但让社会接纳这种体制、适应这种体制或许要经历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