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
京华时报讯(记者钱卫华袁国礼)《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实施。昨天,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对《处罚办法》进行了解读。针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处罚办法》细化了经营者不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情形,对此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杨红灿表示,《处罚办法》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
针对如何保障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的问题,杨红灿表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