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只要贪官在法院判决以前自杀了,案件就无法进入法律程序,诉讼就要终止
“邯郸一局长贪1.4亿 在榆林高速路上跳车自杀”一事经报道后,13日,此事又有新消息,据称死者跳车前曾吐血,家属怀疑被人相逼(7月14日《华商报》)。
家属的这种猜测能不能站住脚?其他人无法给出正确的答案,相信警方根据各种线索很快就会让真相大白于天下的。问题的关键是,这个局长自杀以后还要不要继续深挖下去?
近些年来,贪官畏罪自杀的消息屡屡见诸媒体,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从效果看,贪官这样做,其结果就是“死了他一个,保住好多人”。首先是贪官的家人受益匪浅,那些受贿来的房产、财物无法追究来源,很可能就不会被没收了。其次,贪官的同盟者以及背后“靠山”可以高枕无忧,弹冠相庆了,死人是不会招供的!
在我国,贪官只有在法院判决以后才能证明他们有罪,于是,只要贪官在法院判决以前自杀了,案件就无法进入法律程序,诉讼就要终止。因此,应该建立新的制度,贪官即便是自杀身亡了,也要小河沟里行船——一竿子插到底,必须追究贪官的责任,不能让他们违法得来的东西变成惠及家人的“遗产”,更不能让他们的同盟者以及背后“靠山”逍遥法外。 (黑龙江 毕文章)
(原标题:贪官自杀,追贪不能终止)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