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潘洪钢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文史所研究员)
清代社会中,对女性的贞节要求发展到极致,与之相对应的,却是对男性性权利的极度放纵。
有一种观念认为:“晚清时代中国娼妓业的繁盛,是当时妇女走出家庭束缚,自主谋生的一种现象,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很多人提出,如果禁娼的同时又不能为女性找到新的生存方式,则不如不禁,那些不考虑从业者出路只顾唱禁娼高调的人,不过是一种假道学罢了。”这种观念实际上是存在偏差的,因为历史上中国娼妓久盛不衰,并非近代才有的现象,而把娼妓业作为养活穷人的办法,也不是近代才提出来的。
事实上,中国娼妓业的繁盛,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男女地位及婚姻观念,及中国农业社会的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定居农业使第一次社会分工在两性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妇女从一开始就在分工上被排斥到辅助性的劳动中去了。从社会结构上就决定了妇女是从属的和次一等的地位了。在父系家长制的规范中,建立了一整套性文化的原则,包括:婚姻主要是维护家长制血缘沌洁和保证人口繁衍的制度,婚姻的目的是生育。古代婚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亦即俗语所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种注重子嗣的思维定势,必然轻视或忽视家庭生活中的情感,仅把妇女看做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其次,婚姻的权力操之于家长,初而为礼,进而为俗,渐收渐紧,以致为法,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完全丧失了决定权。再者,再嫁等一切不贞的思想和行为,均为整个社会文化氛围所不容。即是程朱理学所谓“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在这样一种结构和观念下,中国传统社会在两性关系中,把对女性的限制和对男性的放纵巧妙地统一起来。男子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或者叫做一夫多妻制,保障了男性在性方面的权利。周秦以来,礼制就规定了上至天子,下至平民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中国古代社会的情况来看,可以说没有哪个时期有过真正的一夫一妻制,这就是说,中国的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而中国的男子却能娶几个妻子,所谓“大丈夫三妻四妾”。当然,可能在名义上只有一个妻子,即只有一个“正室”,但其他姬妾却可以有许多,这实质上仍是多妻制。
如此,保证了男性的性权利,从上到下,那怕是一个平民,有个两三年的好收成,也会想到要纳个妾来。而且,在多子多福,“广子嗣”幌子下,男性在制度和理论上都有较大的自由空间,而女子对于丈夫纳妾,一般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否则就是女子的问题了,须知,妒是女子的失德行为之一,在“七出”之列的。当然,在有些朝代,对于纳妾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是否已经有男性后裔、自身的年龄等,但总的来说,对男性是宽容的。
在儒家的原则下,对男性的性自由,限制条件很简单:男人的婚外性行为不得破坏他自己和别人的家庭。只要有条件,他完全可以在家里拥有一个正妻和多个妾以及丫环,但他却不可以与有夫之妇发生纠葛,因为那会破坏另一个家庭。进一步,他与未婚女性的亲密关系也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个未婚女子的“失贞”会影响未来的某个家庭。即使是要纳妾,也得通过正常的媒妁的渠道。在儒家的理念中,“两情相悦”这类东西完全被忽略不计了。那么,恋爱之类东西到哪里去找呢?只有妓女那里有。为适应这种需要,妓女多半被培养成多才多艺、善解人意的“情种”,或者在文人墨客的笔下被想象、描绘成这样。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娼妓不仅仅是男性渲泄肉欲的合法途径,也是寄托情感的一个去处。如此,历史上的名妓们才与中国诗词歌赋、与中国文化历史有了深深的纠葛。
在此种社会关系结构和理论观念之下,娼妓制度长期保存并成为婚姻制度的补充,这就是中国娼妓制度久盛不衰的原因所在。不过,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这种妓女,有些类似于日本人所谓“艺妓”,其文化、文艺的内容较重,诗词互答,琴棋唱和,风雅自诩。自有中国诗词以来,著名的诗词大家都留下的大量的赠妓诗。
宋明理学发达以后,儒家理论中对于男人的此类行为也视品行不端的表现。大儒程颐认为娶一个失节再嫁的寡妇,对于男子来说也是一种失节。“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程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寡妇尚且不可娶,娼妓当然更不可娶了。这个言论是对经典儒家伦理的一个很大的修正。它把风流士子的行为衬托成为一种对儒家人格的背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明清时期的正统观念中,禁娼才有了理论依据,禁娼者才成了正统的代表。而在明清鼎革的社会动荡时期,以及在清代文网严密、“文字狱”屡兴大案的背景下,娼楼妓馆也成为士大夫寄托情怀的地方。
明初的科举制度中,曾把士人嫖娼视为失德而取消其与试或录取资格。其时开科,文笔过了关的生员们还要通过地方绅士和舆论的推荐,保证其人品上没有大的问题。永乐时,秀才徐绍德就因为与娼妓共饮,被邻居们揭发,被取消了参考资格。(清•钱泳《履园丛话•科第》卷十三,中华书局,1979年12月版,第339页)自宋以来也有妓女影响人的品德的说法。但这类观念在现实社会中很难贯彻,明初科举中的此类规定后来很快就流于形式了。但就总体观念来说,到清代,人们还是认为与青楼女子的来往,不过是风流韵事,与品德没有太大的影响。清代一个典型事例是魁伦的故事:
魁伦姓完颜,名将查弼讷的孙子,乾隆帝召见时,他口若悬河,讲述了自已和先世的战功,被授予福建驻防将军。魁伦性喜狎妓,在福州任上旧习不改,曾夜宿妓馆。事为总督伍拉纳发现,伍拉纳这人是个贪官,索贿受贿“动逾千百”,甚至把人抓起来逼钱。当时福建沿海海盗出没,伍还受“洋盗”贿,对海盗的劫掠听之任之。他听说魁伦宿娼的事,就想要上章弹劾。魁伦知道此事后,慨然道:“夫夜合之欲,情不自禁,乃过之小者。”我所犯的不过是些小事,而伍拉纳的举止与盗贼无异,就他这个德行还想弹劾我。于是,魁伦先发制人,上疏把伍给告了。乾隆听说了伍的行径,立即把伍法办了,而让魁伦坐上总督的交椅。这个故事本来是官场斗争,可置不论,而以夜合之欲为过之小者,为当时普遍观念,则无疑问。
乾嘉时礼亲王昭梿在《啸亭杂录》中列举了宋代名儒、大臣们多有狎妓行为并留下了不少“赠妓之诗”的事实后说,象范仲淹、寇准、欧阳修这些“理学名臣”都免不了有这样的风流事,“可知粉黛乌裙固无妨于名教也”。其实也是借古喻今,用名士风流来说明“青楼不妨名节”的社会观念。在这种观念下,袁枚这样的名士毫无顾忌地到处流连青楼,被人们视为不拘小节的风流才子,而少有谴责之声。袁枚每次到苏州,就与一个叫钱景开的书商一起“采芳拾翠”。钱景开能写一点诗,“尤好狭邪”之游,他把苏州城中有点模样的妓女都写进了诗中,品评其高下。袁枚每到苏州,“辄邀景开为密友”,称这个熟悉当地妓馆的朋友为“小姐班头”。而这样的冶游也入了友人间的诗,成为风流佳话:“把酒挑情日又斜,酒酣就卧美人家。年年只学梁间燕,飞来飞去护落花。”(清•钱泳《履园丛话•笑柄》卷二十一,中华书局,1979年12月版,第560页)而不适应此种氛围的文士,则被社交场中视为“迂腐”。 王士禛《分甘余话》中说了这么个故事:一次他参加一个朋友的宴会,席间自然少不了有妓女助兴,那女子敬酒到一位书生面前时,那书生忽然非常严肃地问那女孩:“你干这行业几年了?是不得已而为之,还是喜欢这个行业才做的呢?”一桌人听了这话狂笑不已,而书生还不明白他们笑什么。大文豪王士禛也把这个书生称之为“腐儒”。乾嘉以降,挟妓饮酒成为一种风气,即使是贫寒士子,也多有参与。这些穷书生没有钱在宴席间挥霍,又常常被拉来参加宴会,时人称之为“镶边酒”。
挟妓饮酒虽是国家禁令所在,但不参与其间的官僚、士子往往被视为迂腐之人,不了解其间“行情”就是所谓“腐儒”,形成一种社会风气,挟妓与品行无关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观念。咸、同时人福格在《听雨丛谈》中,这样评价此类事:“今人每以细事概人平生,一耽声伎,群相指为轻薄,论亦苛矣。古之君子,无故不废乐……。”与那些只知道“求田问舍”、广置家业的蝇营苟苟之徒相比,一个正人君子,有一点声色之好,实在算不得什么过错。他还举例说,清初大臣范承谟,当三藩之乱时,“日接僚属,夜理文檄,”镇静如常,该干什么还干什么,甚至夜间仍然“聚僮仆高弹清吹”,不能因此就说他品行有亏。一个人只要“先有其材,具有其志”,是不必去看他的这些小节问题的。道光时两江总督陶澍曾严厉禁娼,对属下冶游也曾严行管制。后来镇压太平天国的名将胡林翼当时也在他的府中,他对胡的游乐挟妓行为却不加禁止,其他僚属也打着胡的旗号外出,他就严加责问。他自己的解释是,胡林翼这人是个大才,将来要为国家出大力的,那时就没有时间玩乐了,现在不禁止他出去玩,不过是预酬其劳。后来这个胡林翼果然为国事劳累至死。陶氏的说法,与福格如出一辙,对真正有才的大君子,一点声色之好,不过是小节,玩玩而已,算不得什么大事的。
在此种普遍的社会观念下,清政府的所谓禁娼根本不可能贯彻。自清初以来,士大夫的狎妓之风就未能制止。
江宁城外的秦淮河,为古来著名欢场,清军入关后南征中,这里曾化为一片瓦砾,到康熙以后,娼妓业渐次得以恢复。“雍、乾时,承平既久,风月撩人,裙屐笙歌,固依然繁艳也。”(徐珂:《清稗类钞》第11册《娼妓类》,中华书局,1986年7月版,第5171页)在天津城西三十里,就是著名的“扬柳青”,地近运河,人多临水而居,树木葱笼,当地的妓女也很有名,“始于顺、康,至光绪之初叶犹未衰。”京城以外,天津以下,则开封、奉天、郑州、兰州、山东各地、江苏各地、上海、浙、皖、湘、鄂、重庆、广州、江西无不娼妓繁盛、而以苏州、南京、上海为最。通都大邑,无不莺歌燕舞,一派升平。
官僚与文人士大夫风流自诩,常常借科举的一些名词来品评各地妓女。乾隆时状元,大学士钱棨(音:启)等人在扬州饮酒品妓,以杨小宝为状元,顾霞娱为榜眼,杨高三为探花。传为风流佳话,有人写诗称赞为“无双才子无双女,并作人间胜事夸。”(清•李斗《扬州画舫录》卷九,中华书局,1960年4月版,第212页)名妓们多才多艺,乾隆时期扬州就有小兴化、汤二官、钱三官、杨小宝、杨高二、杨高三、梁桂林等,各擅一技之长。为了迎合文人们的需要,妓馆要从小培养她们的技艺,有时成名的妓女也要外出学艺。如苏州合欣园的邬抡元善于弄笛,“名妓多访之”,他也因教妓女们词曲,被妓家称为“邬先生”。很多时候,妓女也因与文人士大夫的交往,借其诗词以成名。道光末,苏州有个叫赵梅卿的妓女,久未成名,一次偶遇一个著名文人,得到欣赏,此人借其名字中一个“梅”字题了一首小诗在她的扇子上,中有“人间多少繁华梦,比到梅花总不如”之句,一时广为传诵,赵梅卿也因此“声价十倍,车马盈门”。乾嘉时名士赵翼,在广州知府任上拒绝禁娼,嘉庆时应召重赴国家为科举考试举办的“鹿鸣宴”,途中留连于秦淮河上,恰逢名妓朱玉怀孕,题了一幅对联:“怜卿新种宜男草,愧我重看及第花。”被人们广为传播。名士们品题名妓,与之诗词互答,从来也没有被视为道德有亏,反而被作为风流佳话而广为传播。有时这种品评名妓的诗酒之会,规模也很大。嘉庆时,江苏清江、淮城一带的荻庄曾举行大规模的“群花会”, “临河观者数千人,皆以为神仙高会也。”(清•欧阳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呓》卷下,中华书局,1984年3月版,第37页)数十年后,仍为当地人津津乐道。
在此种风气下,科举考试大典也成为花会集中之时。江宁秦淮河每到举行“乡试”之时,热闹非凡。贡院就设在秦淮河一带,考官都赁居于此,“而楼以上,固皆衣香鬓影也,虽府道大员,亦皆藉以流连忘返者,殆近于销金窝矣。”(清•金安清《水窗春呓》卷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7页)道光二十七(1847年)年,浙江有一次举行府试时,甚至发生了考生们与知县争一妓女的“斗殴事件”。这年,各县考生聚齐于严州府城,州属分水县的县令也打着送考生到府城的旗号到府城游玩,县令的座船泊于河下的妓船边,县令也每天都到妓船上流连,甚至把祖传的“紫貂”皮衣也改成了女式送给了船上的妓女。此时到府城考试的童生们,也纷纷到船上游玩,妓家可能觉得一时人来得太多,没法应付,就请县令想办法。县令把衙门的签筒、笔架、刑杖安置船舱,并派差役等守住船头。这时有个考生说,这个时候哪里是一个小小县令摆威风的时候,邀集了一群考生硬闯上船去。县令此时正好在船上,还想拿官架子吓人,喊着叫衙役抓人。这下激怒了考生们,大家群起而攻,但见刑杖、笔架、签筒纷纷掷入水中。县令眼看着考生聚集越来越多,急忙从船后逃到另一条船上,上岸逃走。不久,被考生们发现,众人追到一座大宅,还误伤了县令的一个朋友。事后,县令把这事告到知府大人那里。知府本想好好惩治一下这帮士子们,一则府中六县考生群集于府城,难以查清是何人所为,二来这事的起因是为争一妓女,场面上有些说不过去。最后此事也只好不了了之。
不难看出,清代社会观念中,狎娼根本与人的道德品行没有太大关系。挟妓饮酒,品评名妓被看做是一种风雅之事。至于个人喜欢冶游,只不过是玩玩而已,最多也只是“过之小者”。那种仅以肉欲为内容的下等娼寮从来就存在,但一直都不是主流,近代以降,华洋娼妓云集各通都大邑,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其中肉欲的成分增加,风雅的内容下降,人们对此事的观念也开始有了某种转变。
上述情形,就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男性性权利放纵的基本情况。它与对女性的限制结合并形成鲜明对照,从另一侧面说明了清代妇女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