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靠什么反腐败——反腐还得借鉴古老经验

中国的科学家发现,当“人们宁可牺牲道德准则去追求财富”时,大脑左侧额下回稍上方的一小块区域起到了“关键作用”。实验显示,左侧额下回活动程度越强的人士,越倾向于牺牲公平原则追求金钱,换言之,他们更容易被“收买”。

这一刊登在国际期刊《行为神经科学前沿》上的科学研究报告,被大众媒体做成了社会新闻,冠以“中国科学家寻找贪官大脑共性”、“或能通过服药反腐”的标题出炉,将舆论关注的焦点一下子切换到“反腐败”上。这种主题切换,无非折射出当下公众对于反腐败问题的强烈关切。只是现代科学再昌明,“药物反贪”听起来还是像一个神话。

古时科学不发达,人们也曾期盼发明出一种可一劳永逸的反贪药物,要不然就不会产生“贪泉”、“廉泉”的传说了。但古人其实又很理性,只是以“贪泉”、“廉泉”的故事寄托某种美好的愿望而已,并不是真的相信饮用“贪泉”之水就会贪婪、饮用“廉泉”之水就能清廉为官。宋代的苏轼讽刺过“药物反贪”的思路,他跟欧阳修说过一个笑话:按《本草注别药性论》记载:用老竹扇烧成灰,服之可以止汗,“推此而广之,则饮伯夷之盥水,可以疗贪”——饮用高洁之士伯夷的洗澡水,岂不是可以治疗贪念?

运用现代科技研究“贪官大脑共性”,当然比古人的《本草注别药性论》高明,但试图“通过服药反腐”,说到底何尝不是“饮伯夷之盥水,可以疗贪”的高科技版本的笑话?其实,人类社会自“权力”这东西诞生那一刻起,腐败便随之而生,千百年来,人类社会也积累了对付权力腐败的无数经验。反腐败,还是老老实实借鉴这些古老的经验更为切实可行。

考之古今,简而言之,反腐败的重要机制大约有三类:一、文化、舆论、伦理、道德、荣辱观等软约束,使为官者不想贪;二、严刑、峻法、对贪污“零容忍”的硬约束,使之不敢贪;最重要的是三,由分权、制衡、监察机制组合成的制度性约束,使之不能贪。三类机制,各有作用,不可偏颇,构成复合式的反腐系统。

在苏轼生活的宋代,没有人会相信伯夷的洗澡水能够疗贪,不过宋人相信,高洁的精神追求、以贪为耻的文化氛围,有助于养成清廉之风。从整体上评判,我觉得宋代士大夫是有追求名节之文化自觉的。在宋人眼里,士大夫的名节若受贪墨玷污,便一辈子也洗不干净,做人都抬不起头。比如北宋理学家陈襄说:“明有三尺,一陷贪墨,终身不可洗濯。故可饥,可寒,可杀,可戮,独不可一毫妄取。”南宋理学家真德秀也说:“人只一念贪私,便销刚为柔、塞智为昏、变恩为惨、染洁为污,坏了一生人品,故古人以不贪为宝,所以度越一世。”

著名的大清官包拯,甚至立下严厉的家训:“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一人之贪赃,被视为是整个包氏家族的莫大耻辱。包拯的子孙到底也没有辱没祖宗,其子包绶、其孙包永年都居官清正,留有廉声。

人不能如鲁宾逊那样遗世独立,而是时刻生活在舆论与伦理构成的软约束之下。整个时代的舆论与伦理如果以贪为耻、以廉为荣,那么生活于其中的人便会倾向于清廉为官,至少在搞腐败时不敢太心安理得。事实上也是如此,宋朝人发现,在风气清正的南宋孝宗朝,“有位于朝者,以馈及门(受贿)为耻;受任于外者,以包苴(行贿)入都为羞”。现在有些论者受“制度决定论”影响,将舆论、伦理、道德上的软约束一概斥之为“人治”。殊不知,若人心败坏,文化沦陷,则制度再周密、严厉,也可能有空子可钻,或者沦为一纸空文。

舆论、伦理、道德上的软约束之所以能够抑制贪腐,乃是因为人性中有善端,“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但人心中也埋伏着恶,伦理道德、文化舆论可以触发人性中的善端,却未必能够杜绝人性中的恶念。因此,针对人性之恶,设立严密的法网,严惩贪墨的行为,同样必不可少。这一点,先贤也早已说得明明白白,“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宋朝的法制相对宽仁,但对官场腐败却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上说,“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以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宋太祖将官吏贪赃视同十恶、杀人之重罪,“遇赦不原”。其他罪行遇上大赦,可以赦免刑罚,惟独贪污罪不得赦免。

从宋朝治贪的实际效果来看,法网的宽严与官场的清廉度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宋仁宗朝的富弼观察到:“祖宗朝,吏犯赃至死者,未尝贷,是国有定法,而犯者绝少。近年臣僚受赇至死,率蒙宽恕,是恩无极刑而犯者愈多,是法不足以禁贪墨也”。显然,法制严明,则可以对腐败行为保持强大的威慑。

这里还需要补充说明:宋朝在行重法的同时,也给予官吏比较优厚的俸禄。一个宋朝士大夫,完全可以以其俸禄维持有尊严的体面生活,而他们一旦因为贪赃事发,则不但斯文扫地、颜面无存,甚至可能丢了官职、性命。这种重法又重禄的制度下,官员在面对不义之财时,心中便不能不掂量掂量。

不过,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再严,毕竟也是事后补救,也恫吓不了心存侥幸之徒。相比之下,建立一套严密的分权制衡之机制,立足于事前之防范,无疑更加重要。宋代立制,最大的特点便是“上下相维,轻重相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换成现代话语,即十分强调权力的相互制衡,防止一权独大。根据“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立制原则,宋人发展出一个“二权分立”的权力构架:以宰相为政府首脑,以政府负责治理天下;在政府系统之外,另设一个独立而强有力的台谏系统,负责监察政府。这一权力结构,有点接近现代公司治理的框架:董事会下面,设经理层行使管理权;设监事会行使监察权。

宋代台谏势力之盛,可谓历朝之冠。台谏不但独立于宰相,不受宰相领导,且可“风闻言事”,对政府官员的弹劾,不需要交待信息来源,即使弹劾失实,也不用担心被治罪。为什么要赋予台谏独立而强势的权力?苏轼有解释:“议者讥宰相但奉行台谏风旨而已。圣人深意,流俗岂知?台谏固未必皆贤,所言亦未必皆是,然须养其锐气而借之重权者,岂徒然哉?将以折奸臣之萌而救内重之弊也。”这里的“内重之弊”,当然包括权臣的滥权枉法。

地方的治理,宋朝以知州、知县为州县行政长官,又在路一级置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数个平行的监司,用以监察州县长官。宋人说,“奉行法度者,州郡也;治其不奉行法度者,监司也”。同时,为实现“对监察权的监察”,宋政府又要求平行的监司之间互察。

在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宋人也讲求分权与制衡:置知州为一州之行政首长;另置通判一至二员,制衡知州的权力。今天不少人将宋代通判理解成副州长,其实是不大准确的,宋代通判既非知州的副手,也非知州的属官,而是与知州平行的监察官(兼行政),又称“监州”。打个不是很准确的比方,州通判就相当于州议长吧。知州的政令,须有通判副署同意,方能生效。

由于通判具有“监州”的地位与权力,所以他们尽管品秩低于知州,但气势完全不输知州;他们也用不着惟知州马首是瞻,而是敢与知州一争短长。知州说:我是一州一把手,我说了算,这事你得听我的。通判说:一把手算个屁,我是监州,代表朝廷来监察你的。你不能独断专擅。如此这般的争执被欧阳修记录进他的《归田录》中:州通判“常与知州争权,每云‘我是监郡,朝廷使我监汝’,举动为其所制”。这样一来,知州与通判便形成了“二权分立”的分权制衡之势,知州虽然是一州行政长官,却无法权力独大。

强大的台谏系统,发达的监察权,是宋朝最有力的反腐败机制,“如人吏受赂及故违条限,仍许御史台检举送大理寺,依法断遣。所有京朝官、大使臣亦依此”;“诸路监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敛,并缘申请妄进羡,违者重置典宪,令御史台觉察。”那么,这套制度的有效性又如何呢?我们不妨来看看发生在宋仁宗朝的三个小故事——

范仲淹的好友、泾州太守滕子京,因为滥用“公用钱”(办公费),受御史弹劾,被降级,并贬到荒凉的岳州为官,失意的滕子京在岳州重修了岳阳楼,范仲淹为此给他写了一篇脍炙人口的《岳阳楼记》。

宰相杜衍的女婿、提举进奏院的苏舜钦,有一回将进奏院的废纸卖了换成一笔小钱跟同事喝花酒,也被御史参劾,最后以“监主自盗”之罪被削籍为民,罢职后苏舜钦闲居苏州,筑造一座沧浪亭,还写了一篇可媲美《岳阳楼记》的《沧浪亭记》。

还有主管国家财政的三司使张方平,也被御史中丞包拯严词弹劾:“无廉耻,不可处大位!”张方平到底怎么个“无耻”法?原来开封府有个叫刘保衡的富民,开了一家酒店,因经营不善,欠了政府百余万文的税款。张方平多次派人到刘家督促还钱,刘保衡无奈,只好变卖家产还债。在刘保衡拍卖房产时,张方平却掏钱买下了这套豪宅。包拯认定张方平“乘势贱买所监临富民邸舍”,坚决弹劾。张方平因此被罢免了三司使之职。

张方平、苏舜钦、滕子京其实都谈不上是什么贪官,只不过小节上有污点,结果都被台谏官抓住了把柄,不依不饶发起弹劾,直至他们被处分。考之宋朝,我们看到,至少在政治清明之期,比如仁宗朝,宋人建立起来的复合式反腐系统,还是可以有效防范、发现、查处官员腐败行为的。

世间其实无“廉泉”,借鉴历史沉淀下来的政治智慧,建立一套复合式的反腐系统,显然比神话一般的“药物反贪”更靠谱。

作者:吴钩,历史研究者,推崇传统文化。主要关注宋、明、清社会自治史与儒家学说。著有《隐权力》、《隐权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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