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去香港,在旅馆遇到报社的前同事G君。这位仁兄由调查记者变成了半个法学家,兴致勃勃地鼓动我次日去香港高等法院观摩,说今天上午他已旁听了许仕仁和郭氏兄弟贪腐案的法庭聆讯,很过瘾。这个大案今年5月8日开审,还要审好多次呢。
许仕仁何许人?66岁的前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地位曾仅次于特首,算得高官了吧?同案疑犯,香港四大发展商之一的新鸿基地产的两名联席主席63岁的郭炳江和62岁的郭炳联,涉案的还有67岁的新鸿基执行董事陈巨源,以及63岁的港交所前任高级总裁关雄生。八项控罪中最主要的是,许仕仁于2000年6月至2009年1月间,在担任香港积金局行政总监、香港政务司司长及香港政府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等公职时,合共收受4000万港元利益;郭氏兄弟则被控串谋犯有借公职作出不当行为,以及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等罪。
G君说,这些涉案的达官富豪,出庭时就在法庭后面那个栅栏里,由法警陪着;控辩双方的大律师阵容豪华,场面壮观,值得观赏。他说,香港法院的公开审理,凡年满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谁都可以旁听,不需要预约,只要有空位你可以坐。
次日上午无事,我决意去高等法院走一遭。先预习功课,了解香港的司法制度。查维基百科“香港高等法院”条,它说,高等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两部分组成: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的原讼法院,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可聆讯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诉讼,还处理来自各区的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上诉案件。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诉讼,而上诉法庭的上诉案件则会转至终审法院。
1833年8月英国率先在广州成立英国驻华司法院,由英国驻华商务总监兼任法官,陪审员委任12名广州英国侨民担当,处理当地涉及英侨的各类纠纷(鄢按:这就是所谓“治外法权”,源于清政府懒得审理番人的讼案,洋人涉讼也不愿被清朝官员审判,不愿适用天朝“野蛮的”法律)。1841年香港租借给英国,英国驻华司法院便由广州迁来,改由首任港督与副总督兼任裁判官,以英国军法审理案件。直至1844年,由伦敦派一名司法官接掌,司法官到埠后当局公布高等法院条例,废止军法,同时声明辖区中国居民刑事诉讼可依《大清律例》加以审理。香港最高法院此年正式成立,并非终审机构(其时香港的终审机构为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香港回归后,最高法院在本地最高级法院的地位被终审法院取代,故改名为“高等法院”,英文名称亦由“The Supreme Court”改为“The High Court”。
根据《香港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方能任命;而高等法院的法官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9条《法官的专业资格》要求,该人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任何法院(该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无限司法管辖权的)之一执业为大律师、律师或讼辩人最少已有10年;或者有区域法院法官(以及相当级别的法庭职务)10年以上的资格和资历。——担任高等法院法官的专业和资历门槛真高呀,“少不更事”的或外行人根本就无从问津,就算你是天才是圣人!据说高等法院法官的月薪20万港元左右,这算是高薪养廉了,但比起大律师们来这薪酬并不算丰厚;主要是社会地位崇高,有尊严有权威有专业成就感。
27日早餐时,G君却告诉我,他在高等法院的网页上查阅了开庭公告,许案今天不开庭;今天是星期五,如果要看,得等下周。
我还是去了。从地铁金钟站出来,穿过一个购物中心,按图索骥找到与金钟道政府合署毗邻的香港高等法院。
(金钟道半山坡上香港高等法院的正门。作者供图)
也就是一人多高的位置,挂着两行“高等法院 THEHIGHCOURT”铭牌,指示你这里是什么地方。没有警察站岗,没有保安守门,甚至连石头狮子之类的玩意儿也没有,与寻常的写字楼没有一点不同。
(香港高等法院侧门。作者供图)
我揣着港澳通行证从侧门走进去,穿过甬道是电梯间。电梯间一角有张桌案,有个大叔在那里。我主动走上去对他说,我想观摩一下审案,怎么走?他手指对面墙上“高等法院大楼指南”,说你想到哪层楼哪间法庭都可以,每层楼有3个法庭,每个楼层的大厅墙上都贴了当日的“审讯案件表”,可以选择公开聆讯而你想看的。他只提供咨询服务,没有找我看证件。这里跟免费公园似的,他则像商场的礼宾。
看什么呢?跟着母女样的两个内地游客进了电梯;那个背黑色旅行包的女孩显然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不逛商场逛法院。我跟着她们上了5楼。
楼层的大厅相当宽敞,中间像候机厅一样是一排排红色软椅形成的矩阵,应该是供等侯开庭的人休息的。因为不是休庭时间,只看到几个人坐在那里,也许是等旁听空位的,整个大厅静悄悄。
我也没有看墙上张贴的开庭公告,跟着那个女生就进了法庭。进去坐了半个小时,我根本不知这个法庭当天上午审的是什么案子。因为证人讲的是粤语,其他人讲的都是英语,我只听得懂三五个最简单的单词!出来后,那个女生告诉我,这是一个过失致死人命案,一个男人喝醉酒之后失手打死了他的朋友。那就是说,这里今天审的是刑事案件,而且是重案。
因为一句话也听不懂,所以我没资格写法庭观摩记,但就像看默片和哑剧,至少能亲身感受其氛围,收获还是有的。
且说法庭格局。进门走道两边是旁听席;与旁听席“面对面”相望是陪审员席,今天坐着七个人。进门望左相当于“主席台”的,是法官的审判台;只有一个法官坐在高靠背的椅子上,俯看全庭,显然她/他是这个法庭的主导者。与“主席台”相对是被告席,用原木板和植于其上的栅栏,将被告与众人隔离开,看上去被告就像被关在笼子里,不过“笼子”大,且摆着坐椅。今天这个法庭里没有见到被告人。
以上好比运动场四周的看台。四方形的“运动场”有三排桌椅。“主席台”下第一排,中间坐着书记官,与法官一样面对整个法庭,桌上一堆案卷。书记官的左边,靠桌案边缘是证人席;两把椅子,靠近法官和书记官坐的是译员;译员身边坐着证人,今天坐的是一个中年男人,居然身穿带帽子的夹克,可能他身体弱,又知道法庭空调冷气足。中间一排是控辩双方的人,都面对法官,或站或坐;靠门口的是“刑事检控专员”(相当于我们内地的检察官,但香港没有检察院,刑事检控由特区政府律政司派员出席;如果有必要,律政司会聘请“大律师”出庭支持控方),今天控方只有一人;靠近陪审员一边是被告的辩护律师,今天有三个“大律师”,二男一女,其中一男是个年长的洋人(据说按规定,法官挑选陪审员,辩方律师有否决权,辩方靠近陪审员不知有此含意否)。控辩双方是“对头”,却同在一排座位“并肩战斗”。最后一排是控辩双方的事务律师,我看他们就是一边听,一边看面前电脑,时不时在本上记着,在文件上用彩色笔做记号。我注意到那个检控专员一直站着,不讲话时偶尔会翻他的案卷,那上面有红、黄和蓝三色涂的着重号,可见准备工作做得相当充分,字斟句酌比我改文章要认真得多。
法庭里非常安静。旁听的人不得拍照、录像和录音,为的是不许干扰聆讯和影响全程录像录音的质量,但旁听者可以做笔记,可以用电脑。法官、证人、译员、控辩双方,所有的人讲话都轻言轻语,没人大嗓门,没人激动,正是俗话说的“有理不在声高”。G君曾告诉我,走进法庭和早退要向法官鞠躬致意。旁听时见事务律师中的一个长得颇像李显龙的男士出去有事时,向法官点头鞠躬,进来时又鞠躬,我退出时也轻轻向法官躬身示敬。
法官、刑事检控员和被告的“大律师”,都穿着法袍,头戴假发。这装束不言而喻地表明他们都是法律人,是一个职业共同体。事实上,法官由资深“大律师”选任,律政司所派出的检控专员与“大律师”的角色转换是平常事,他们在法庭的地位完全平等。至于假发是象征性的,并不大,不足以盖住头发。网上有人说,法官与律师的假发样式是有不同的,我看不出。且说句题外话,27日下午下班时分,18点左右吧,我从弥敦道一家书店出来,坐在大巴上,经过金钟道到中环时,看到那么多穿黑色法袍的人在人行道上默默地走着,天气那么炎热,他们还要穿法袍!按说下班了是可以不穿的。
估计我看的这个法庭,还处在早期的审理阶段,只是在听证人讲述,控辩双方的“大律师”交叉盘问证人。据G君说,书面证人证言不经当庭质证,是不能作为定罪证据的。控辩双方的专业水准往往就表现在对证人证言的质辩过程中,找出漏洞,甚至设计语言陷阱让对方露馅,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引导。
从这个法庭出来,我在这层楼的天井型大厅里转了一圈。除了三个法庭,隔玻璃看应该是证人休息室,律师工作室之类;另两个法庭,一个是内庭聆讯,即不公开审理;另一个我推门进去看了一眼就出来了——不见证人,不见被告,律师也很少,只见法官在台上,侧身对陪审员在讲什么,大概审理快结束了,是法官在对陪审员们进行法律专业引导,讲相关法律条款。
忘了说,我先旁听的那个法庭,有两个臂章上写着“惩教”字样的男人——相当于我们的法警吧?因为被告没出现,法庭也安静得像修道院,他们无所事事,就在旁听席上坐着。
下周一即6月30日上午,我又跑到高等法院“外行看热闹”。许仕仁案又没有开庭,我随机上了14楼。这回先看墙上的“案件审讯表”,第36庭上午公开聆讯一个强奸案,正在进行中。
这次看到了被告,坐在笼槛一样的小屋里。一个长得算是清秀的青年男人,那年纪那衣着看上去像个博士生;一直安安静静坐在凳子上专注地听,像我们内地小学低年级的好学生。
没有证人,据说强奸案的受害人一般都不出现在法庭上,在另外的房间里坐着发声。这天是播放相关录像资料,出庭人员都有面前电脑可看,旁听的人可以看到挂墙上的显示屏。
我再一次感受到法庭的平静(或者叫肃穆)。控辩双方都和颜悦色,或者叫面无表情;都是轻声细语,刚刚够被听见,让我很不习惯。尤其是法官,金口难开,两次听聆讯,我几乎没有听到法官讲话。
后来我把自己的疑惑与不解告诉G君,他说,这就是普通法系(亦称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Common Law。Common中文翻译为“普通”,取“普遍通行”之意。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的特点:普通法多采取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其二即是审判中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法官态度“消极”地主持法庭审理,让控辩双方充分且平衡地表达和交锋。检察官真正的角色就是政府律师,代表政府检控犯罪,不存在任何优越地位和特权。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法官拥有绝对的权威,不会容忍检察官依仗公权而居高临下,甚至连法庭辩论的时间都是对等的,控方要多一分钟都不给。
G君对我强调说:我们传统观念一般认为法庭是审犯人的,那旧戏里县官判案惊堂木一拍,就叫地下跪着的犯人“从实招来”;现在,审讯机关也还可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但是,现代法治理念支持的审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主要是“审”公诉人,“审”检察官。刑事指控是他发起的诉讼,是他把被告从家里、从人群中“揪”到法庭上来受审的,是他“惹的事”。那么,法庭上就是要“审”他,指控证据是怎样取得的,是否真实,是否与本案有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等等——这一切,从办案程序到证据链,只要有一环经不起推敲,那么司法机关就要放人,甚至要赔偿被告的损失。
不过,在我这个法律行外人看来,不论是采用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或者混合法系,全世界的基本人权标准是一样的,是否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也是一样的。比如,中国大众现在熟知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庭审判“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接受任何外在权力的干预;审判结束之前应该假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即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即宁纵勿枉);不得强迫嫌疑人自证有罪,当然更不能刑讯逼供、折磨当事人,等等。问题在于,是否有一整套制度,从大的社会政治框架,到小的审讯细节,保障司法独立、程序公正和权利平等。
香港在殖民时代是没有民主的,港督由英国女王委任而不是普选产生即是显例。但是,法治却经过不断完善(比如廉政公署的建立与运行),成了香港人珍视的引为自豪的最重要的软实力。如果近距离观察,应该承认“法治”之于香港是生活现实而不是纸上文章或外交辞令。
这次逛香港高等法院,我最强烈的感受是法庭上的精英化(由地毯、假发、英语、安静等构成的氛围),与庭外的平民化(完全不设防,把自己“混同于”普通楼宇,甚至大楼附近人行道边建筑物任由喊冤人张贴多有忿激之辞的“地状”),构成鲜明反差,但是又交融一体。
(香港高等法院侧门,边人行道上“地状”之一。作者供图)
我的最大遗憾是没有看到许仕仁之类要案开庭,也不知民事案件审理是如何进行的。等有机会再去看看吧。
作者:鄢烈山,杂文家、时评家。退休前为南方报业高级编辑;现为纪事丛书《白纸黑字》主编。已出版《点灯的权利》等个人文集21种,其中《一个人的经典》获全国第三届鲁迅文学奖。另著有传记《威凤悲歌:狂人李贽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