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在北京早晚高峰挤地铁,人挨着人,手都不知放哪是好。这个时候无聊,或会想起几件事:一个是舶来自日本的名词“电车痴汉”,台湾媒体时常有关于这类人的社会新闻,我想这车上应该也有吧,运气不好的时候还能碰到疑似者。另一个是“上海地铁二运”所发布的微博,要穿着过于清凉以致可以看到内衣的女子“自重”,因为地铁色狼多,这样不被骚扰才怪,结果此番话引发中国女权主义者举牌抗议:“我可以骚,你不可以扰”。
这两天,又有了新的可供思考的话题,同样发生在上海地铁上。一个长相并不猥琐的男子,坐在椅子上,先后两次故意用手触碰身边穿热裤站立女孩的大腿。本来这事很快就过去了,女孩回头看了看,没有声张,也没有报警。但对面有人拍下了他最后一次触碰的视频,传到网上,经过几天发酵,终于成为举国瞩目的热点事件。这位自称当天喝多了酒的男子丢了职务和党籍,还被行政拘留。
他被人肉搜索,自己的单位信息、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都被曝光,还连累自己的妻子,电话与照片公之于众,时或会接到恐吓电话。充满正义感的网友开始欢呼雀跃,这是一次被赋予了重大意义的胜利,预示着“伸手必被抓”的反色狼行动取得广场公审般的胜利。
但我内心总觉得有不对劲的地方。先说一些比较能取得共识的部分:人肉搜索有其边界,尤不能伤及无辜,对涉案男子妻子的曝光和电话骚扰,显然是违法的。即便是这个男子本人,轻微触法不意味其丧失隐私权,如果他起诉相关人,应有胜诉把握。在前现代社会,对犯罪分子要游街示众,要广场公审,为什么都取消了?就是这么个道理。
大道理多说无益,隐私权是现代概念,我们再从最朴素的原初善恶观进入,为什么不是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处以极刑?简单讲,就是要遵循一个适当原则。违法的严重程度不一,对应着严厉不等的罚则。古时很多地方有通奸被处死的规定,现在看来野蛮至极。这之间有两个因素相当重要,一个是合意原则,一个是性的祛魅化。
还有一点不常被提及的是,在“生死事小、失贞事大”的年代,被摸一下大腿对妇女造成的伤害,在普遍的心理层面,远比“我可以骚,你不可以扰”年代为重。对其处罚也因此应有不同。在互联网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公开,对当事者造成的伤害,和墙上招贴时代当然也不可同日而语。
对上海这位在地铁上性骚扰的男子而言,行政拘留所带来的伤害,远不及人肉搜索所促成的一系列后果严重。当然正义的网友可以说,没有网络的人肉搜索,该男子终将逍遥法外,且事件成为焦点,对其他电车痴汉也有警示意义。看来,广场公审在现代社会还是要得?
再说几句貌似题外话。上海地铁公司要穿着过于暴露的女子“自重”的说法,除了政治不正确和个别措辞欠妥之外,其他地方都正确。但这种话只适合私人间的善意提醒,不适合公共宣讲。“我可以骚,你不可以扰”则除了政治正确外,几乎一无是处。如果你承认违法行为不会因“你不可以扰”的简单宣教而受到遏制,且你对性生理和心理学有基本了解的话,就应该知晓,在拥挤的地铁上,过度暴露的着装,的确会对一定比例的异性构成更大的刺激,吸引他们伸出自己的咸猪手。
这个社会至少有十分之一的人有各种精神疾病,其中部分是性变态。为什么台湾这两年会讨论对性犯罪者的“化学去势”问题,就是因为部分性侵行为的发生,被认为源自实施者难以自控的性变态(本质是生理疾病),没办法,貌似把作案工具给废掉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不然从牢里出来会继续犯罪。当然更大部分是心理层面问题,一个社区的性犯罪多寡,常常和社区人口日常性欲的满足率相关。但问题是,在这个陌生流动的社会里,总还会有一定比例的男子处于饥渴状态,他们最容易成为电车痴汉。而他们下手的对象,当然优先考虑穿着暴露的女孩。如果你认为被性骚扰是一件痛彻心灵的伤害,你应该不那么骚才对;而如果你对类似骚扰其实没那么严重的在意,那对应的逻辑是,对此骚扰的处罚不能超越比例原则。
换位思考的同理心当然极其重要。好吧,我们设身处地站在被骚扰女子的角度,考虑一下问题,很多人的义愤填膺就是因此而来。车上人不多不少,没少到让正常人心生恐惧,也没多到无处腾挪躲闪,被骚扰的女子被摸两次,回头表现了情绪,但没有换转位置,这说明什么?她有受到伤害,但似没到让她疾走避让的程度。这么说,并不是认为涉案男子不应受到处罚,而是强调罪责需要相应。
接下来,我们的同理心要回归到这名男子和他的家人那里。连累他家人的广场公审,你不觉得已经远超边界了么?毕竟性骚扰并非强奸。如果边界不重要,一个人只要犯错就可以无限上纲上线,那干脆所有的刑罚都只要极刑就OK了。
穿热裤少女的大腿,大家早已司空见惯,但其对一个正常男子的吸引力为何至此?如果不是喝多,却难以自控在公开场合触碰,这多少都有些心理甚至精神疾病吧。如果确为后者,那广场公审和舆论暴戾的狂欢,或只会进一步推促他内心转阴反常态。对他,对那些他视野内穿着暴露的女子,对这个社会,你真觉得无节制的人肉搜索后果只有正面警示意义?
(为防止性骚扰东京地铁推出女士专列。CFP供图)
作者:韩福东,《南方都市报》首席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