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涛:“以人查房”承载不起太多的反腐期盼

5月28日,国土资源部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不动产登记条例》第6章第72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6月2日新华社)

  自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首次提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到2013年初《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再到不动产统一登记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最后到现在“国土部上报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登记信息制度可谓一直牵动着公众的心。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信息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房产的登记、公开与透明,是市场经济体制中对于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因此,它事关每一个人的权益,确切来说关乎那个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权”;另一方面,正义的公民,还有这样一种朴素而伟大的公共情怀——与反腐联系在一起,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上寄托了“官员财政公示”这样一个期盼。

但是,即便“以人查房”条款明确写入了《不动产登记条例》,允许“以人查房”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承载不起过多的反腐期待。原因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人查房”的权利是有限的。在信息社会中,保护个人隐私的问题严肃而认真,如其不然,我们每个人的信息都有可能被晒在大庭广众之下。因此,如不对“以人查房”的非正常查询方式作出限制,很容易被某些人利用来侵犯普通公民的权利。而事实上,在国际社会中,随便一个人想通过“以人查房”的方式随意查询别人房屋登记信息都是不可能的事情。

二是,依靠不动产登记来反腐,本就是“剑走偏锋”。在反腐的问题上,需要的是建立健全反腐机制,需要的是建立官员财政公示制度,需要惩治“裸官”,需要引渡已逃贪官,需要权力这只老虎被彻底关进笼子或者出现真正有效的制约机制。而不动产登记制度,自然无法承载起整个社会的反腐期盼。

事实性的东西,还是要重申——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是一种“权利确认”,而在制度设计初衷上,是不涉及反腐的;制订此条例的部门也不是反腐和纪检部门,更不是司法部门,因此,这一制度也没有反腐的社会责任。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严金明所说,“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功能是保护所有人的物权,直接功能是为推出房地产税做铺垫,间接功能是反腐等。”

不动产登记制度,只会让“房字辈”们陷入某种担忧,而不会让他们陷入真正的恐慌。而在房产这事上,真正能够起实质性作用的应该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但话又说回来,无论如何,不动产登记制度如果能最终实施,它永远是一种社会进步,只是它是市场经济的进步,是公民权利的进步,而非反腐体制的进步。

作者:王传涛,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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