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国股市掌门人在公开场合声称T+0是全球主要交易所都普遍采取的制度,全球实现中央托管下的44个交易所,除了上交所和深交所之外全部实现T+0交易。言下之意中国股市也准备采用T+0。
如果把“全球44个交易所均采用T+0”作为一个正确结论,那么要证明这个结论是错误的方法很简单,只要找出其中一家交易所不采用T+0即可。T+N(N=0、1、2、等)是结算规则,属于公开资料。在全球任何一家证券交易所网站上都可以查到T+N中这个N到底是几。为了说明问题,以离我们最近的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世界上最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分别在这两个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可以查询到香港采用的是T+2,而美国采用的是T+3。显然,这两个交易所的结算规则已经证明“全球44个交易所均采用T+0”结论是错误的。
按理说T+N是一个简单的结算规则,为什么我国大部分人会弄错呢?实际上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股市专业问题,认为全球交易所均采用T+0犯的是一个法律错误。
凡是对法律有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重要概念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里,某个主体具有承担特定义务、行使特定权利的资格。反之,当某个主体不具有法律主体时,说明这个主体没有承担特定义务和行使特定权利的资格。
全球证券交易所均采用会员制(包括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我国交易所章程规定券商才具有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的资格。包括银行、基金公司等均无资格成为会员,更别说普通的股民了。会员制下,会员才是交易所的交易主体,即股市的法律主体。会员必须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结算制度,而非会员显然不需要遵守。实际上作为非会员的股民也没资格遵守。
所以,当我们讲交易结算规则,如T+N时,一定是针对会员而言的。美国采用T+3,香港采用T+2,指的是作为交易所法律主体的会员必须遵守的结算规则。美国T+3是指会员(券商)在T日交易后,必须在T日后的第三天进行资金的交收和股票的交割,而香港是第二天。作为股民等非会员由于不是交易主体,所以与交易所交易结算规则无关。
那么股民等非会员也在参与股市交易,股民应该遵循什么规则呢?由于股民不是股市交易主体,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而只能委托会员(券商)代理交易。所以在法律关系上,股民参与股市交易前,必须选择某个会员(券商)作为自己的代理方,与这个券商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简称服务协议)。特别注意服务协议不是股市交易结算规则,尽管与股市交易结算规则相关联。
交易结算规则与服务协议是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服务协议可以与交易结算规则不同。例如,一般交易结算规则不允许透支,但是针对优质客户,券商服务协议可以允许其透支;交易所结算规则如果为T+2,但是服务协议可以让股民当天买入当天卖出(类似T+0)。所以大家知道,尽管香港交易所结算规则是T+2,但是香港股民均可以当天买入股票当天卖出。这就是人们误以为交易所结算规则为T+0的原因。实际上是会员(券商)服务协议允许T+0。
会员(券商)之所以能与股民签订T+0服务协议,主要原因是全球大部分交易所均采用净额结算。例如某个会员(券商)T日买入某只股票2亿股,卖出该只股票1.2亿股,那么T+2日结算时净额为0.8亿股。即会员(券商)结算时只需要交割0.8亿股。所以,当会员(券商)与股民签订的服务协议允许当天买入当天卖出时,并不影响会员(券商)与交易所的结算。反而会员(券商)增加了交易量获得了利润,所以全球会员(券商)都可以帮助股民实现当天买入当天卖出。唯独中国会员(券商)不行。
至此我们弄明白了“全球交易所均采用T+0”错误的原因。正确的结论是“全球交易所均不采用T+0,而是采用T+1以上。而全球的股民均可以享受当天买入当天卖出的服务条款,除了中国”。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陈培雄
(本文作者介绍:中山大学兼职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