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成立 百度李彦宏当选会长

作为新任会长,李彦宏在第一届会员大会上发表了《秉商道之力,筑文化之兴》的主题演讲

作为新任会长,李彦宏在第一届会员大会上发表了《秉商道之力,筑文化之兴》的主题演讲

氧分子科技讯 9月16日午间消息,我国文化产业领域首个“国字号”商会——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今日在京成立,经商会第一次全体成员大会选举,百度创始人李彦宏当选为首届会长,完美世界董事长池宇峰等人当选为副会长。

据了解,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是国内首个专门服务民营文化产业发展的全国性大型商会组织,汇聚了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民营企业、投资机构等多方力量,致力于打造一个集文化产业规划、资源配置和信息共享于一体的国家级文化产业战略合作平台。

据商会筹备人员透露,首批通过审核的发起会员单位已有100多家,总资产规模超过5000亿元,区域覆盖全国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业涵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化投资、互联网及软件服务、动漫等多个领域。

作为新任会长,李彦宏在第一届会员大会上发表了《秉商道之力,筑文化之兴》的主题演讲,他说:“中国经过30多年的经济发展,正是到了文化大繁荣、大发展时期,我经常觉得我们这一代有生逢其时的幸运,因为生在这个时代,所以我们有这个机会把中国文化做大做强,让中国文化不仅在中国、在每一个中国人心目当中能够有很好的影响力,也使得我们中国文化在全球各个国家的人当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力,成为真正推动人类历史进步的一个动力。”

同时,李彦宏还表示,中国文化产业处在大发展的早期阶段,市场变化是非常迅速的,要不断的去吸引最优秀的文化产业领域的企业,加入商会组织,要给这些企业创造更多的机会,也包括担任会长的机会。因此李彦宏表示自己只会担任一届会长,未来希望能有更多优秀的产业同仁能加入这个平台,发挥自己所长。

相较以往由政府主导,更具官方色彩的产业性商会来说,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则是由李彦宏牵头筹备,诸多文化界企业家参与,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协调下组建而成,这一崭新的由企业家主导的商会结构,具有重要的标杆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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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Responses

  1. 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介绍说道:

    为了更好的凝聚中国民营文化产业优秀企业,共同推动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和繁荣, 商会在全国工商联指导下由现任会长百度公司董事长李彦宏先生牵头成立。商会的成立不仅得到了广大企业的热烈响应,更得到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支持,并经国务院会议审议,于2013年5月17日在民政部成功注册。

    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已经拥有两百余家会员单位,覆盖了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涵盖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文化信息传输、文化创意和设计、文化休闲娱乐及文化产业投资等上下游产业,会员覆盖面广,行业领域全,其中不乏所在行业的优秀企业。

    商会定位打造具有引领、聚合、服务价值的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商会,代表中国民营文化产业的共同利益,以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己任。未来计划3年内,将争取吸引数千家国内知名文化产业领域的企业,覆盖文化产业全产业链,预计会员总资产规模达数万亿元,成为国内规模最大、服务能力最好的商会。

    目前,商会已经成功举办系列活动服务会员、产业和社会。“有你救有力量”云南鲁甸赈灾慈善夜,为灾区筹得善款1100多万;“商会济南行”成功帮助济南招商引资,文化产业沙龙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承接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政策的第三方评估工作,服务政府。

    商会在以下方面将持续发挥作用:
    一、成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的重要抓手,协助落实国家和地方文化产业部门政策调研,引导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定行业标准,倡导行业自律,有力推进企业发展拉动地方产业发展。

    二、成为会员企业间的高端交流平台,逐步成立重点领域的专业委员会,形成标准规范,为企业提供指导与支持;同时利用会议沙龙、培训教育和项目交流等形式,从信息技术、商务服务和国际合作等多层面服务于会员,反映行业诉求,为优秀的文化企业提供发育的良好环境、为优秀项目提供投资评估建议及相关融资渠道。

    三、成为政府与企业交流对接的桥梁, 商会将充分发挥平台优势,加强政府与民营企业沟通联络。首先,结合各地政府产业政策和资源优势,对文化企业提供包括政策指导、产业孵化、企业发展等咨询服务,助力地方文化产业增长;其次,以商会为代表,向相关政府机构争取政策支持解决行业发展突出问题,为会员提供更加优质与优惠的产业环境; 最后, 商会借助平台优势,引导和吸引民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兴业,将企业引资和合作意愿与各地政府建立绿色通道。

    未来商会将集中中国民营文化产业的智慧和力量,充分发挥文化产业优秀企业家的影响力,引领广大会员企业加大创新力度; 进一步推动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 助力地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最终实现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2.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安七一到访商会秘书处调研党建工作说道:

    2016年8月22日,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安七一、会员部副部长李树林、机关党委组织处副处长余法琴一行到商会秘书处调研,就商会党建工作进行座谈交流。商会副会长叶茂西、王贵玉、秘书长赵承,以及兄弟商会全国工商联医药业商会秘书长王之光、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副秘书长穆童等参加座谈。

    商会秘书长赵承首先陪同安七一主席考察了秘书处驻地环境,介绍了秘书处团队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座谈会上赵承详细汇报了我会业务开展情况和筹建党支部的工作进展。继6月17日向全国工商联机关党委提交成立党支部请示后,我会已于8月2日得到同意批复,目前正积极筹备在9月成立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党支部。会上,安主席与秘书处党员干部亲切交流,对秘书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鼓励秘书处再接再厉,为商会工作的发展与创新贡献力量。

    按照调研安排,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医药商会、水产商会逐一发言,围绕 “如何将党建与会建有机结合?”、“商会在促进两个健康中如何发挥作用?”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随后,在安主席带领下,与会人员进行了深入的、卓有成效的讨论。大家讨论认为:党建工作和商会业务相结合更有生命力,商会党建模式不必拘泥于一种形式;商会凝聚企业力量,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帮助会员获得单体所不能取得的资源和支持,意义巨大;商会是一个产业最接地气的组织,最清楚地掌握行业发展状况,在提升行业标准等方面大有可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商会运作的成功模式和经验,特别是秘书处强大的建制、完善的功能和稳定的组织架构,值得我国商会学习借鉴;全联可以在国家层面加强对商会工作的宣传力度,提升整个社会对商会价值的认知。

    座谈最后,安主席指出:非公党建是党中央今年提出的一项重点工作,民营文化产业商会等直属商会响应号召成立党支部值得赞扬。商会作为工商联的基础组织,要将党建和会建合二为一,在推进商会工作的同时积极有效地推动党建工作;要本着有利于工作的基础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探讨不同工作模式,因地制宜地建立党支部;要紧紧跟随中共中央“从严治党”的基本方针;商会发展党员要将重点放在“精”上,而不是追求“多”。安主席强调,商会是沟通的纽带,也是创新的平台,希望保持这样的沟通与讨论,全国工商联将一如既往地为各商会提供支持与服务。

    座谈会氛围轻松、讨论热烈,发言既有宏观层面的建言献策,又有操作层面“接地气”的经验分享和案例分析。原定一个小时的会议不知不觉里进行了将近四个小时。直到结束,大家离开我会秘书处会议室时仍意犹未尽。会后,与会嘉宾在秘书处驻地进行了合影留念。

  3. 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章程说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ultur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简称“(CCCCPS)”
    第二条 本商会是文化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七条 本商会与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积极征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自商会会费通知后三个月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多次未按要求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独立监事、会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任职前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按文化产业领域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名誉副会长由会长直接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名誉副会长应从事文化产业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行业号召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理事会聘任,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 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五章 独立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设独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独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监事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
    第四十条 独立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十一条 理事、财会人员、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独立监事。
    第四十二条 独立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独立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三条 独立监事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
    第四十四条 独立监事每半年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工作报告,经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十五条 独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4. 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古代艺术品收藏专业委员会在京成立说道:

    7月10日,在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北京孔庙国子监,百名民间收藏家齐聚一堂,召开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古代艺术品收藏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高峰论坛。

    古典诗词大家周笃文教授、著名实业家、慈善家、收藏家邱季端先生、全国工商联会员部商会处王兆成处长、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副会长任晓锋、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副会长顾汉春、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秘书长赵承先生、越窑青瓷博物馆馆长陈国桢先生、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秘书长耿春卫女士、北京孔庙和国子监博物馆馆长吴志友先生、河北定窑遗址曲阳县原县长张建锁先生、徐州圣旨博物馆周庆明馆长的代表陈婷婷女士、北京荣宝拍卖刘尚勇先生、盈华中迅董事长李红松先生、北京毅弘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吕毅勇先生出席了本次成立大会暨首届高峰论坛。

    经过数月筹备,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古代艺术品收藏专业委员会正式揭牌成立。

    揭牌仪式

    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秘书长赵承宣读了《关于同意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古代艺术品收藏专业委员会成立的批复》文件。

    赵承先生宣读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批复文件

    本次大会选举出了古代艺术品收藏专业委员会第一届主任委员任晓锋、常务副主任委员张进、副主任委员钱卫清、张广彪、独立监事吕毅勇,聘请邱季端为名誉主任、岱晓为秘书长、叶文程、周笃文、陈国桢、周庆明、罗琳、刘尚勇、张建锁、耿春卫、顾汉春、李红松为顾问。

    全国工商联会员部商会处王兆成处长到会致辞,他向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古代艺术品收藏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希望古代艺术品收藏专业委员会成立之后,严格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工商联关于所属商会建设的规章制度开展各项活动,在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会长班子的领导下,在商会秘书处的指导下,夯实发展基础,建立行业规范,团结会员为推动古代艺术品收藏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全国工商联会员部商会处王兆成处长致辞

    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副会长顾汉春先生发表致辞,他希望专业委员会成立后,首先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发挥桥梁作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二是搭好平台,吸收更多有志于推动古代艺术品收藏领域发展的文化企业、收藏家参与专业委员会工作,共同打造新生态。

    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副会长顾汉春先生致辞

    首届主任委员任晓锋先生发表讲话,用“如沐春风、如履薄冰”八字形容当下的心情。“如沐春风”是他希望专业委员会成立的这缕春风可以影响到更多的人;“如履薄冰”是因为当下古代艺术品收藏领域鱼龙混杂,他希望专业委员会秉持对社会回报、对古代艺术品的尊重,为大家做好服务,做好桥梁。

    主任委员任晓锋先生讲话

    常务副主任委员张进先生重点提出两点,一是学术引领收藏,二是诚信决定市场。张进先生认为学术研究不能闭门造车,要外师造化,下到田野考察窑址,溯本求源以出土瓷片为物证,只有这样才能将学术研究落到实处,言之有据。同时,张进先生在发言中说道:“我将秉持一颗公心,为大家服务,与大家共同探讨、保护我们民族的优秀遗产。”

    常务副主任委员张进先生讲话

    秘书长岱晓介绍了专业委员会的由来及背景,并向大会报告了专业委员会的筹备情况。她表示,专业委员会将发挥促进古代艺术品行业、民间收藏家与政府间多方交流的沟通职能,也将在学术研究与服务藏家方面发挥作用。在学术方面,专业委员会提出两点:一是建立民间真正的学术研究课题组,以点带面,以窑址研究为依托,在专业委员会内形成严谨细致扎实的学术氛围。二是将学术成果结集成册,并通过新媒体和传统媒体进行推送,在全民范围内普及古代艺术品收藏鉴赏知识。

    秘书长岱晓女士讲话

    成立大会结束之后,召开首届高峰论坛。与会嘉宾分别围绕“艺术品发展的前景”、“收藏人之精神”、“青瓷走进故宫”、“收藏之合法性”先后进行四场高峰对话。
    在第一场高峰论坛中,北京荣宝拍卖刘尚勇先生介绍了当下艺术品发展的前景。刘先生谈及改革开放以来古代艺术品行业的发展,民间收藏的队伍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成为中国人文化生活的重要部分。文化消费市场的比重也将逐渐高于物质消费,因而确立起新的市场体系、价值体系、学术体系、鉴定体系是民间收藏未来的发展方向。

    刘尚勇先生发言

    在第二场高峰对话中,当代古典诗词界大家周笃文先生与实业家、慈善家、收藏大家邱季端先生共同探讨一个真正的收藏人应该具有的精神。两位老先生的对话与交流,诠释了真正的收藏人之精神——不仅要具有深厚的学养,同时必须具有对国家、对民族、对社会的责任与担当。

    高峰对话:收藏人之精神(左起岱晓、周笃文、邱季端)

    周笃文先生作为张伯驹先生的学生,分享了张伯驹先生不惜债台高筑,典当宅子,置性命于不顾以求保藏文物珍品的事迹。在分享中,周笃文先生展示了张伯驹先生赠予他的两件藏品,并讲述了张伯驹先生当年赠予藏品的情景。一件藏品是文革期间张伯驹先生亲笔画的一枝红梅及题诗;第二件藏品是乾隆四年修缮国子监辟雍时盖有乾隆御印的于敏中手札。

    著名越窑青瓷收藏家陈国桢先生讲述了毕生的收藏经历,直至青瓷走进故宫的传奇故事。出于对青瓷的痴迷,陈国桢先生坚守“只藏不卖”的原则,将亿万身家全部投入到了青瓷的收藏、研究和保护中,实现了从实业家到执着的收藏家的角色转换。2005年成立了浙东越窑青瓷博物馆,藏品从战国至北宋,几乎就是一部越窑的兴衰史。2015年,陈国桢先生将19件珍爱的古代青釉陶瓷器无偿捐赠给故宫博物院,部分藏品填补了故宫博物院的青瓷收藏的不足,充实了故宫博物院的青瓷文物收藏。

    越窑青瓷收藏家陈国桢先生讲述青瓷走进故宫

    资深律师兼收藏家钱卫清先生结合近年自身处理的案例,探讨收藏之合法性。钱律师十分关注民间古代艺术品收藏的法律地位,他认为由于民间收藏阻碍了利益集团的“发财梦”,因而民间收藏常常受到利益集团的打压与诽谤。他提醒民间收藏家一定要具有法律意识,认为“伪专家”的隔空打假乱象,妨碍了精神价值、文化价值,主张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扫荡收藏界的雾霾。

    钱律师谈收藏之合法性

    此外,中科院计算所吴健先生向与会人员展示了运用3D技术的“骨董”APP,该技术以“美不止一面”为理念,实现艺术品的多维立体呈现,为文化藏品的多元化展示与交流提供技术支持。

    吴健先生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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