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外办、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并开始实施《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新京报》,2月17日)
“考察性出访”是近年一个创造性词汇,它不同于“事务性出访”,没有特定“考察”任务,“无明确目的”,其特点是“轻松”。既然无事可办,出国考察就容易沦为“公款旅游”式福利,一些地方甚至异化后成了内部平衡关系或利益分配的“潜规则”。一个大单位内部二级单位有肥有瘦,安排“清水衙门”的领导进行所谓考察性出访,就常被作为对“清水岗位”的补偿性回报。
出现“考察性出访”,一方面是对出国考察的认识问题,另一方面是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在中国对外开放的背景下,到处充满“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话语,官员出国被认为是开拓国际视野,有利于他们归来建设和服务。而在权力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出现干部借口“出国考察”假公济私的情况,就不足为奇。
中央2013年11月印发《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既然中央文件已经明令禁止,地方或部门文件就不得以“因地制宜”等为由,再开口子。但必须注意的是,极个别官员已经娴熟地掌握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招数。考察性出访行不通了,名目繁多的出国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很可能会成为公款出国旅游新的“护身符”。有关部门有必要对“考察性出访”、“出国培训”之类出国概念作出明确界定,避免某些官员故意混淆相关概念,暗度陈仓。
要让人民过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对于饱受诟病的“考察性出访”,要斩钉截铁地叫停。对于巧立名目行公款旅游之实的官员,一经发现就予以严厉惩处。通过更加严格的审批和相关制度约束,统筹推进制度建设,从政策响应与现实上进行纠偏。同时,还必须矫正将出访看作“个人福利”的官员心态,以精细化的建章立制,如明晰哪些“事”可出国,考核该如何细化等,将出访纳入到刚性约束机制中来,避免其游刃于制度管束外,沦为个人福利。
(文/汪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