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守护契约精神,不仅因为倾斜的天平无法度量公正的权利,更因权利的失衡终将诱发市场的扭曲,从而危及契约自由,最终损害市场本身。饭店如若坚持不合理行规,只会流失掉客户资源,难以应对市场变革,更遑论开拓发展空间了。其他领域同样如此。比如,企业要降低成本,但也要恪守最低工资底线,因为工资意味着消费、牵连着内需,无限压低只会让所有企业得了眼前失掉未来。作为个体,企业逐利无可厚非;但作为市场主体,维护契约精神、保护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发展,同样是企业责任所在。”(人民网)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民社会私主体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契约精神,无论是私法的契约精神在商品经济中的交易精神,还是公法上的契约精神,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着积极作用。
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契约精神是一个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文化和底线,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契约精神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如一张签订于公元284年的《晋太康五年杨绍买地瓦券》就明确规定“民有私约如律令”。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国民的契约精神应是一种法律精神,一种文化精神。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征信体系不健全、企业信用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乏力、信用中介服务落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分官员政绩意识不正确等导致失信现象频繁发生,企业、个人、部分官员已然缺少了对信用的尊重、对信用的敬畏,社会诚信令人堪忧。
我们说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世代可持续发展的过程,在我们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强化我们的契约精神,增强公众的契约意识观念,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运用契约去合理地管理、协调、解决经济生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通过契约来管理我们的社会,保障社会的有序化运行,使普通人认识到在这些关系中契约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真正领悟到契约精神的真谛。
作者:黄雨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