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环保与公安部门联动执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取得明显成效,其做法值得借鉴。“过去光知道会罚票子,现在才知道还要蹲号子。”这样的顺口溜,已经成为淄博人对破坏环境后果的新认识。(人民日报2月7日)
习近平曾指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但我国长期以来都面临着追责的“断片”,官员在任期间发生重大环境事故,追责相对容易;而一旦升职、离职或退休,责任追究往往不了了之。除此之外,调查取证难,现场处置难,一直是环保执法工作的“瓶颈”。由于一些环保执法人员对刑事法律不了解,公安部门对移交的案件回应不积极等因素,加之部门间对刑事立案标准、证据标准存在分歧,环保案件往往出现环保部门不移交、公安部门不愿接、“以罚代刑”等问题。
现如今,环保责任追究不仅要突出终身制,还要严格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升职、离职或者退休,如果出现决策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都应一查到底,从严处理。在刑事责任追究的过程中,坚持“严格执法、联动执法、依法处罚”的原则,认真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贯彻落实到底。
我们更要呼吁所有关心环境保护工作的公民,支持司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严格履行法律所赋予它们的神圣职权,在遏制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方面有更加积极的作为。我们相信,唯有守住刑事追责这条最后的底线,才能建立起完善的保护环境的法治制度,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梦的实现提供最强有力的保障!
作者:贺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