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誓言,将加大力度追查惩办出逃藏匿海外的腐败分子。这是其决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一个具体行动体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27日全文公布。其中,工作报告对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进行了重要部署。王岐山强调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新华网1月29日)
无论是收护照还是加入国际公约,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贪官外逃的势头。最重要的还是要先把住国内这道关口,即强化内部制度建设来遏制腐败。
首先,应该完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在政府机构工作的从科长到总统各级官员都要定期主动地向监察部门进行家庭财产申报,对因工作性质而易产生腐败的海关、移民、税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等也要进行登记。还可以在互联网上开通了专门的网站,供国家公务员公开自己的收入情况。这一制度将官员家庭财产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具有后期纠偏、惩处的作用,能有效地、准确地惩治腐败。
第二,建立金融实名制度。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为个人开立账户时,仅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与国际上通行的实名制还有一段距离。从长远来看,我国应从狭义的金融实名制逐步过渡到广义实名制。为此,在条件具备时,应该充实和完善客户档案信息。客户登记的档案信息是否属实,必要时银行需向档案管理机构查证。
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实施办法,让基层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根据情况不断修改,加以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与其母国监管部门充分交流信息,了解外资银行的业务动态。这样,外逃贪官难以通过外资银行藏匿资金。
第三,利用民法追缴外逃资金。外逃贪官腐败所得的资金大量逃往国外,削弱了我国国内建设的物质基础,限制了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速度,无疑会对我国的经济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打击外逃贪官,追缴外逃资金是重中之重。以民法为武器,先用民法追缴外逃贪官的腐败所得,再用刑事程序引渡外逃贪官,则可大大减少外逃贪官带来的损失,进而就有可能减少腐败行为。
笔者认为,贪官外逃不能根治的原因就在于制度的不完善,让“有心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加强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效地遏制贪官外逃,转移资金的情况,才能够从根本上惩治贪官外逃,给其以警示震慑作用。
作者: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