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裸官”先立“严规”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凡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来源于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近几年来,平时很少用到的“裸”字频频见于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由“裸”字衍生的 “裸官”、“裸捐”等词汇更是“风靡”一时,成为社会谈论的焦点话题。但仅“裸”字而言,本意为赤身露体,对于含蓄的中国人来说本有所忌讳,但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介的高频率使用使其“名声大噪”,特别是1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后,真正把“裸官”推进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中,该条例规定凡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笔者认为,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一场及时雨,表明党中央看到了“裸官”们对国家、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条例的制定给“裸官”们带上了“紧箍咒”,为治理“裸官”问题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击碎了“裸官们”边升官、边享受的企图,用实际行动敦促和鞭策使“裸官”们静下心来把心思放在为民服务上和国家经济发展上。

“裸官”虽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腐败证据,但领导干部将自己的家人及财产转移到国外,至少可视为一种腐败的信号,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它反映了那些时刻准备外逃的官员对党和国家的背叛,其危害是极其严重的。一些“裸官”在腐败行为尚未暴露之前,一方面在台上教育群众要对党和国家忠诚;另一方面,自己却悄然安排好了退路,随时准备出逃。“裸官”一旦外逃势必给国家的政治、经济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党的形象。

“裸官”外逃是一些官员理想信念丧失的表现,治理“裸官”现象应从立规着手,要及时制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完善规章,建立制度,为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督提供制度保证。特别是要针对已暴露出的干部管理监督上的薄弱点甚至空白点,从机制、管理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将监督的关口前移。尤其要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纠正。同时要加强思想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保持理想不变、信念不失、宗旨不忘,从源头上治理“裸官”现象。

作者:失声的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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