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良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12月30日新华网)
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达到报告制度的威慑作用。这是继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后的又一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政策措施,目的还在于完善《规定》的不足之处,弥补制度因没有效落实而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现状。
此次,《通知》再一次明确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都给出了相应的处罚、处理。对于构成违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将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另外,《通知》也提出,将开展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通过随机抽查核实,将对领导干部形成威慑,使其放弃侥幸心理。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将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与领导干部自身“官场命运”联系起来,再加以抽查核实并公开报告情况,相信这样环环相扣的措施必能加大威慑效果,将腐败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大大降低腐败的发生率。
为中央加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监督叫好,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给领导干部打上“预防针”,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具体落实。深化改革新时期,我们在为打“老虎”、拍“苍蝇”的反腐成效而欣慰时,我们更应看到当前腐败现象形势的严峻性。加强反腐倡廉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制度建设,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达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反腐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