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法院认定越健泉9次行贿李治臻,共计60余万元。同时个人9次受贿,涉案金额5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对其判有期徒刑9年。判后,越健泉不服上诉。记者昨日获知,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人民网,12月24日)
9次受贿,9次行贿,判处有期徒刑9年。典型的案例,重复的数字,咋一看,不免让人有些啼笑皆非。广州民政局原副局长越健泉身体力行,以三个“9”在中国的反腐册子上再添新的一笔。有人不禁要问,怎么会如此巧合?无论是受贿、行贿次数,还是最终被判年限,在数字竟不偏不倚,如此重复。
在笔者看来,越某“创造”的三个“9”,绝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私欲膨胀和法律制度下的必然结果。
权欲膨胀,以行贿谋取升迁。越某为获得工作调动和分工上的优先权,先后9次向时任广州市民政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李治臻贿赂财物共计60余万元。不以为组织分忧、为民谋福获得领导认可、百姓信任,从而得到重用与提拔。却把行贿当捷径,行走在歪门邪道中,被“揪出”是必然。
物欲膨胀,以受贿弥补损失。官员的薪酬都是固定、有限的,要拿出60余万元行贿上级,实属难事。然而越某有办法,充分利用职务之便利,9次共收受贿赂50余万元。“只是将财物转了个手就能获得升迁”,“不吃亏”心态严重。取一分也是拿,收一毫即是贪,身为领导干部,管不住自己的手、口,被查出不奇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贪官虽心存侥幸却难逃法眼,细数历朝历代贪官,有几个能逾越法律的高压线,更何况是反腐全动员的今天,越某的9年牢狱生活并不冤。
官员要以史为镜、以案为戒,束紧名缰利锁,学会节制欲望,绝不能为欲所困,为欲所害。要始终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置于心坎,落实行动,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好干部。
(文/常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