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一
日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十部分就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作出了新的部署。(12月23日 人民日报)
权力,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关于权力的含义,学术界虽存在不同的认识,但绝大多数学者都承认,权力是一种影响他人的能力。相较于权利来说,权力要更为现实、更为强大、更为坚韧、更具诱惑力,它既可能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也可能侵犯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以至于制造奴役和恐怖。
权力若失去制约,就会变成为一己谋利的工具,腐败现象从而迅速滋生蔓延。权力导致腐败,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这正如卡洛斯•艾伯特•罗赞斯基所说:“腐败是一种所有社会都出现的症状,它既可见于最庞大的上层建筑,也可在最微小的团体中找到痕迹。”
近年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总结以往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要求,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的政策和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但是,无论采取何种反腐败策略,权力制约始终是反腐败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手段。机力的制约机制多种多样,比如:权力之间的制约—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种权力之间的分立和制衡;权利制约权力—把权力分散或分解为权利,使尽可能多的权力权利化;以责任制约权力—以责任的收缩性、被动性、给付性对权力的扩张性、主动性、利得性的制约与抗衡。然而,权利制约在所有制约机制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已日益增强了起来。笔者认为,有效防治腐败现象,除了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外,还需保证公民监督、举报等权利,从而遏制腐败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