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权力和责任”,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解读系列报道,明确提出了这一操作办法。不难看出,这是对决定中“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内容的细化,使操作更加清晰而明确起来。(《京华时报》,12月6日)
显然,这样的办法,极具有现实针对性。有的主要领导干部,习惯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凌驾于组织之上,大搞“一言堂”,甚至一手遮天。其结果就产生了某种绝对权力,而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这是历史铁律。
权力是“公权”还是“私权”,这本来是一个不应该成为争论的问题。但是“权力私有化”、“权力商品化”、“权力特殊化”、“权力家长化”,“第一把手”权力被“绝对化”,被异化屡见不鲜。而且并不是单个出现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
“一把手”腐败的根子在哪里?说白了就是权力太大、不受制约决。实际上,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却大得无比。从提拔任用干部到大额资金的使用,从动用公款游山玩水到报销各项本应由私人付出的费用,哪一项不是“一把手”说了算?办事的官员是由“一把手”点头同意提拔起来的,他不把“一把手”哄好,还能指望再受到重用或提拔吗?所以,不要低估权力“家长制”对当今腐败的影响。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过大问题,是我们以前没有意识到吗?是当初的制度设计有漏洞吗?是权力运行制约体系不健全吗?大多不是。恰恰相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领导班子分工制度早就存在。问题的产生,在于实践中出了问题,并不按制度行事。
如何削减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显然还需要有更科学的制度设计、更文明的官场文化涵养。根据分工负责原则确定主要领导干部分管的事项、减少主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具体事务、降低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晋升时的权重,到一些地方推行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具体事务的实践、主要领导干部末位发言等,这些制度可以说会有一定的效果,但显然还缺乏对主要领导干部违规后的惩罚机制。如果在实践中主要领导干部就是插手了、干预了,没有相应的配套制约制度,那么“适当分解权力和责任”就会落空。
“一把手”成为腐败高发人群,这似乎已是不争的事实。对“一把手”的监督乏力,并不能说明我们缺少监督的办法和手段,相反,党纪国法作出的相关规定非常之多。如果跳不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的怪圈,再好的监督措施如果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没有阻断了“一把手”权力与个人利益之间的链条,最大限度地监督和制约了“一把手”的权力,那都避免不了“一把手”说了算,都会导致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腐败。
(文/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