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市渠县“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批复结案。认定这起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照相关规定,42名责任人被问责。其中,16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给予记过处分的11人,给予记大过处分的5人,给予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3人。(四川在线)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道吱吱作响的高压线不容触碰,否则就会祸及自身。从达州市渠县安全生产部门通报的信息来看,2013年9月15日13时许,达州市亚通运业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川S37789重型斯太尔豪沃自卸货车(核载15.6吨,实载45吨)从三汇镇石膏料场行至渠县渠汇路(县道)11KM长下坡三岔路口转弯处桥上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渠县通林分公司一辆号牌为川S31500东风牌客车(核载24人,实载27人)发生追尾,致使客车翻坠于路边5米深的河沟内,并被侧翻货车所载碎石膏掩埋,造成21人死亡、7人受伤。毋庸置疑,这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当地交管部门及责任人负有推卸的责任。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近年来,虽然我国安全事故发生量和伤亡人数呈下降趋势,但总体形势却依然严峻,没有得到根本好转。无论是中央对地方,还是地方对部门,抑或部门对职工,强调最多的、摆在首位的依然是“安全生产”。我们之所以千叮咛万嘱咐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安全是生产的首位,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紧密相连,事故一旦发生,受影响最大的往往是人民群众,承担痛苦最深的也是群众。
古人云:“夫祸患常积于忽微”。“安全生产”这根弦一旦松懈,就会产生侥幸心理,必定认为自己是“幸运儿”,灾难永远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面对安全检查,总是做大样子、摆花架子,不愿意按照安全细则进行刚性执行;等到事故发生后,才痛定思痛、亡羊补牢等等这一系列不把安全生产当回事儿的想法和做法,就是酿成安全事故的“人祸”,这些人祸诱因的背后就是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显性或隐形的问题疏于监管,不够重视,没有真正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以人为本,安全生产。记者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交管部门务必从严执法保障生产安全。因为生产和劳动的最根本前提就是需要安全的环境,对于生产环境的监管,时时刻刻都不能有丝毫懈怠。要高度重视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和苗头,及时排查和排除可能因“人祸”造成事故的种种因素,要充分发挥刚性制度的作用,并以刚性的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同时还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真正增强安全意识并参与其中,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和制度,捍卫自己的生命权。每年的“安全生产月”,就是旨在督促各生产单位重视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必须将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心中“一杆秤”,秉公执法,公正处理。真正把“安全生产大于天”的理念和“以人为本”的观念贯穿到企业的生产过程中。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未雨绸缪,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虽然达州市渠县“9.1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批复结案,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问责,但是事故留给我们更多的应是,问责安全生产必不可少,更为重要的是每个人尤须紧绷安全生产之弦。
单位:中共红原县委组织部
作者:追月